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4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电源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小型基建项目、信息科技项目、以及煤炭、房地产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大修项目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二级管理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原则组织实施;对于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管理主体分离的情况,可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主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战略规划部、财务与风险管理部、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煤炭产业部、科技环保部以及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相关配合部门。第六条集团公司审计部相关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实施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三)负责审核二级管理机构上报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下发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授权清单,并指导监督考核受托二级管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四)开展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五)负责开展二级管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评估工作,适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授权清单。第七条集团公司派驻审计处相关职责(一)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的统一安排抽查所管辖区域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并形成专项报告报集团公司。(二)负责对所辖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测季度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的单位开展现场审计调查。第八条公司二级管理机构相关职责(一)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区域特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安排专人(审计负责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全程组织协调。(二)负责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投资计划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并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三)负责在授权范围内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对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相关中介机构选聘办法组织实施,并将选聘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四)负责定期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对于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应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交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复核把关。开展后续审计工作,督导项目管理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五)负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审计调查,并及时形成专报向集团公司汇报。(六)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含项目法人)的相关职责(一)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集团公司相关配合部门以及二级管理机构所属项目管理单位需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完整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等。(二)负责整改审计报告(含阶段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二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审计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中。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不予以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授权或取消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授权:(一)二级管理机构未设立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的;(二)二级管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的,或审计报告质量较差的;(三)二级管理机构对于重大问题没有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的审计部的;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公司系统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物资供应等相关参建单位。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涵盖工程内部控制和建设管理全过程,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工程实施、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后评价等环节。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依据包括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全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主要环节的控制情况;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等。第十六条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查;项目核准备案;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等。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选定;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编制和审批;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第十八条招投标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计划编制和审批;采购策略和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等。第十九条合同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本、合同会签、合同变更、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价款支付、索赔与反索赔、合同解除、合同纠纷、转包、分包等。第二十条物资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批;采购策略制订和执行;采购方式选择;采购及供应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价款结算;设备和材料验收;仓储保管;废旧物资管理;设备监造等。第二十一条工程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保证、投资控制、建设场地征用、监理职责履行等。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与执行;招标价与合同价确定;施工结算编制与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设备材料价款结算及增值税抵扣;其他费用结算等。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价款支付;会计核算;资产入账;资金清算等。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程序;验收报告编制;资产移交;工程资料归档等。第二十五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组织及编制依据;债权债务清理;各项费用归集及分摊:资产移交情况等。第二十六条后评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后评价工作组织与实施;后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查等。第四章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级管理机构年初编制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并根据批复的审计计划和授权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第二十八条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于建设单位组织架构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的可采用阶段性跟踪审计方式;对于组织架构简单、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可采用连续性跟踪审计方式,具体方式的选择由二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九条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方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二级管理机构应在集团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用询价比选的方式开展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二级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以及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签订三方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对委托内容、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专业人员的配备进行详尽约定,并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二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审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三十条审前准备阶段二级管理机构应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提供审计资料等四方面的内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方案应由二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方案中的工作范围和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合同签订内容一致。第三十一条现场实施阶段重点环节(一)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条理清晰、依据适用、重点突出、格式规范、繁简适当。审计过程中对于有书面证据的审计事项直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见附件1);对于缺乏书面证据的审计事项,应采用书面取证、现场踏勘或者访谈的方式完成审计取证函(详见附件2)、现场踏勘记录单(详见附件3)、审计访谈记录单(详见附件4)等作为书面审计证据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与项目管理单位充分沟通,必要时需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沟通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签字确认,审计小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对于跟踪审计过程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除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外,还需编制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详见附件5),并经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组三方签字盖章确认。(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对于采用连续性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审计的实际情况、审计内容和其他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意见(详见附件6)、分期审核报告(每年不少于四次)等成果文件,并在跟踪审计结束时出具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对于采用阶段性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小组一般应在各阶段跟踪审计实施完毕后,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审计意见和建议、上一阶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审计评价以及审计报告附表(附表中应包括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项目管理单位的反馈意见等)等方面内容。(三)审计意见的下发审计报告在征求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应履行报告质量的内部复核程序并形成复核记录,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除履行中介机构的内部复核程序外,还需经二级管理机构指定的审计负责人进行二次复核后方可履行备案程序。二级管理机构根据二次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书,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单位接收审计意见书并组织整改工作。第三十二条后续审计阶段二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全面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外聘中介机构审计的,可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细化整改责任的约定条款)。后续审计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单位是否按照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以及审计建议进行按期整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检查上阶段审计时发现的问题有无存在重犯的情况等。第三十三条二级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管理审计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按季度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第三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投资决策失误、挪用建设资金、工程成本虚假等给项目法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应作为重大事项形成专报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三十五条审计资料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及时整理审计档案,并归档保存。审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2、工程建设项目审前调查报告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方案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通知书5、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委托书或审计业务约定书6、项目管理单位审计资料移交清单及承诺函7、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含依据的主要资料复印件)、审计取证函、现场踏勘记录单、审计访谈记录单等8、审核意见、审计报告(含分期审核报告和阶段性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9、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及内部复核记录(含二级管理机构的复核记录)10、项目管理单位的整改报告Ih其他需留存的审计资料上述审计档案资料中,工程建设项目审计采用聘请中介机构方式开展的,应由出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负责整理归档,二级管理机构至少需留存1、3、4、5、8、9、10项的资料作为今后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依据。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的方式,原则上应对工程建设重点阶段的管理情况,以及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境保护等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批准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第三十八条二级管理机构应在火电项目全部机组正式投产后12个月,水电项目全部机组正式投产后18个月,风电项目全部机组正式投产后6个月,煤矿项目正式投产后12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提交集团公司审计部履行审批流程,由集团公司审计部下发审计意见书,项目管理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呈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同时抄报相应产业部门以及财务与风险管理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二级管理机构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上述职责和规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的,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反映。若经跟踪审计后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第四十条中介机构未按上述规定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开展审计工作的,二级管理机构除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执行外,可将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司审计部作为年度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依据。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对审计工作不予以配合、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对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21.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XX审2007)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