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docx
附件1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丰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化遗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地区文化、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一、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导则适用于丰台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以及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笫二条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合理适度。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不得破坏文物、损害文物、影响文物赋存环境。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控制在文物资源可承载的范围内,避免过度商业化。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有利于展示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时代价值,有利于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提升文物的保护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规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展示开放运营、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二、开放利用要求第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条件,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二)文物建筑使用主体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实施前,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建筑的影响,根据文物特点、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并公开开放策略和计划。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内容。游客承载量可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评估规范(WW/T0083-2017)确定。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相关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开放使用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应充分考虑开放利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修缮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文物价值和留存真实性。(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三)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应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便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第八条文物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强化用火用电规范管理,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结合使用性质,针对性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安防、消防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方案审核程序。第九条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整体规划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统筹绿色空间、慢行系统、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改善环境品质与风貌特色,打造文物建筑与城市空间、使用业态相融合的利用场景和文化景观。三、合理利用方式第十条文物建筑均应得到合理利用,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让文物活起来。由文物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文物建筑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需明确开放时限;现状作为办公、居住用途和闲置状态的国有文物建筑,可采取腾退方式实现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内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非国有文物建筑或非文物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十一条丰台区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可结合卢沟桥-宛平城保护利用提升、长辛店老镇有机更新、宛平博物馆之城建设、金中都城遗址公园建设等重点项目有序推进。其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类型、文物历史功能、文化价值、建筑形态、敏感度、影响力、保存状况、使用现状、承载能力等因素研判确定。功能类型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现作为旅游景区的文物建筑,应当最大限度向公众提供开放服务,可以根据文物建筑特色与文旅融合需要开展游艺活动,采取分时段开放方式。一现作为博物馆展示的文物建筑可以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方式对文物建筑本身进行阐释和展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现作为经营类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建筑的文化属性和承载能力相适应;经营性活动不得背离公共资源属性,不得开设为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现作为民俗文化展示空间的文物建筑,作为承载乡愁的传统场所,可以保持用途不变。一被认定为革命文物的文物建筑,应强化革命文物的教育功能,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传播,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推出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一历史功能为办公、居住的文物建筑,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采取预约限流措施,明确开放区域、时间及预约方式。一历史功能为庙宇的文物建筑,可结合村镇文化特色,打造村史馆、村文化活动中心、村镇文化体验馆或社区文化室、图书室等公共文化服务站。历史功能为工业生产的文物建筑,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鼓励依托工业遗产设立博物馆、美术馆、展示馆等文化设施和展演空间,引入文化演出推动夜间经济发展。第十二条因保护文物、传承历史、阐释价值以及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等需要,可改变文物建筑的用途;改变后的用途需符合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国有文物建筑改变用途,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非国有文物建筑改变用途的应履行备案程序。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四、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三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其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政府属地责任。第十四条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丰台区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可通过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如“北京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官方媒体平台等渠道公开征集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和运营方案。同时鼓励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笫十五条由属地街镇、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公开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申报,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申报与评审流程(另行制定),确定利用项目和运营机构。笫十六条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与确定的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没有明确所有人和管理使用单位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与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协议签订后,报至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笫十七条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可获得该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首期协议一般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后依据使用主体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协议终止不再续签的,使用主体应立即将文物建筑无偿、无损、完整地移交给所有人。第十八条文物建筑使用主体依据协议要求需要缴纳租金的,倡导产权人减免将文物建筑作为公益用途向社会开放的使用主体的租金,或减免出租空间中作为公益用途向社会开放的面积的租金。使用主体的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第十九条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管理使用文物建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正面导向和公益属性,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危害文物建筑,不得随意改建、扩建;不得转租、转借、转包他人;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建筑原有的布局、结构和历史风貌。如果使用主体有上述行为,文物建筑所有人应立即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使用主体的责任。第二十条文物建筑使用主体需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做到定期巡查;根据文物建筑状况,按照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安装安防全覆盖监控设备,对防雷、供电、消防设施进行年检,保持设备运行良好;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区文物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做好各类工作记录档案。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可向文物主管部门申请“文物安全监管服务包”,获取针对文物修缮、安全评估、隐患排查、文物巡查等方面的指导。第二十一条鼓励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结合地区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文物建筑,在文物建筑价值挖掘基础上,结合最新的展示技术与营销手段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对于已明确开放利用方式和开放使用主体的文物建筑,其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主体可根据文物建筑的产权情况申请相应的中央、市、区财政资金予以保障。五、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文物建筑使用主体应定期参与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举办的文物保护专项业务培训并接受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区文物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第二十四条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开展示范或试点,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文物建筑使用主体,授予“文物守护人”等荣誉称号,或给予减免租金、引导基金等奖励。六、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施行,由丰台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与北京市文物建筑合理利用导则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要求,建立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组织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督导指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方式、开放策略和计划、开放利用效果等方面。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等15个部门和各属地(街镇)组成,区文化和旅游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席会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丰台区文化与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丰台区文化与旅游局文物工作主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及文物所在街镇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参会。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同志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设立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请假等制度。联席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平等协商、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的办法,充分尊重属地及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对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写入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相关程序报批。四、工作要求(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支持和促进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二)联席会议负责对由属地、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提请会议研究的文物建筑利用事项,组织各成员单位依职责研提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三)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五)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不断完善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如遇政策调整,应将有关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