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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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编制说明.docx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项目根据2020年7月29日国标委下达的国标委发【2020】34号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制定,计划名称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计划编号:20201960-Q-339)o2、背景意义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汽车制动领域的基础标准,旨在推动我国乘用车制动技术的发展及制动安全性的提升。标准制定一方面考虑了我国乘用车制动产品结构、技术水平和市场发展等因素,同时也结合了国际发展趋势,参考欧盟、日本等执行UNRI3-H的情况以及ISo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标准技术要求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试验方法,为加强国内企业对标准的理解以及检测机构执行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指导,也成为我国乘用车整车产品在公告、3C等准入环节的强制性检验依据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在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极大促进了车辆制动产品技术研发水平的提升。随着车辆电动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形式也进行了多个阶段的迭代和升级,先后经历了传统机械/液压制动、电子液压制动等发展阶段。而各种新功能和新技术在车辆上的应用,也对汽车制动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制动系统具备足够的制动效能,还要具备足够的响应速度、控制能力以及失效后的安全保障。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联合国法规UNR13-H也经历了多版修订,而GB21670-2008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UNR13-H,因此目前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已不适应和匹配最新的产业发展情况,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智能化、电子化发展的乘用车制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制动技术发展,提高汽车制动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3、主要工作过程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在工信部指导下,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并于2019年正式启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中心”)作为牵头起草单位,联合60余家国内外汽车整车企业、制动系统供应商、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共同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研究和起草工作。2019年6月至今,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了调研走访、技术研讨等前期预研工作,并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工作组会议和专题讨论会议,通过会议交流和走访系统深入了解我国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应用状态和储备情况及其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建议,组织完成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状态和功能安全技术水平调查、制动系统开发升级潜力调查、未来产品规划调查,通过会议讨论及意见征集对标准草案条款进行了充分研讨和验证,在参考UNR13-H最新文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产业实际情况和后续实施,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工作过程如下:2019年6月18日在杭州召开了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专题研讨会,对目前线控制动、制动能量回收、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与制动系统的关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中汽中心专家针对各单位反馈的修订建议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针对标准条款中可能产生歧义的定义或表述进行了讨论。与会代表针对当前先进技术在汽车制动系统上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会议结合当前技术状态和现版标准里的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评估,并确定了下一步工作安排,后续将组建标准修订工作组开展标准修订、完善和验证等工作。2019年9月11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杭州召开,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共65人参加会议。中汽中心专家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背景和目的,并对6月以来并征集的来自39家企业的139条修订意见汇总和分析,参会代表针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初步讨论,包括:术语定义、制动灯点亮指令、紧急制动信号、备胎制动、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方面。本次会后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初步的工作组草案。2020年5月11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第二次会议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共124人参加会议。针对第一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形成的初步工作组草案,共征集了反馈意见56条,涉及术语定义、制动灯点亮指令、紧急制动信号、备胎制动、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方面,本次会议围绕各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本次会议对后续验证试验计划进行了讨论和分工,各验证参与单位根据试验内容提交验证试验计划,包括试验车辆、计划实施的验证试验项目、验证试验时间及地点等,并分批次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工作,并于2020年8月实施了第一轮验证试验。2020年8月20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技术交流会在长春召开。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形式,来自国内外整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共13家单位的31位代表出席现场会议、80余位代表参加了网络会议。来自长春汽车检测中心的专家介绍了GB21670-2008附录D在进口车3C型式试验中的实施情况。包括文档的要求、清单、车辆控制系统的所有功能、实现安全目标的方法、控制实施策略、故障发生时的安全策略和响应。功能安全试验确认方面,包括对系统非故障状态下的性能试验确认,如对防抱死系统、电子稳定系统、坡路辅助系统、牵引力控制系统、制动辅助系统等进行检查;对系统故障状态下的反应,如对轮速传感器失效、方向盘转角传感器失效、横摆角速度传感器失效、制动系统ECU失效、能源失效等进行检查。来自泛亚汽车技术中心的专家介绍了制动功能相关的危害分析及风险评估汇总,包括制动电气/电子系统的软硬件故障等可能导致整车危害行为;为避免整车危害导致的安全风险,分析了制动潜在可控性安全度量;国际上,制动可控性度量研究参考示例;制动可控性研究方案建议,包括整车危害、潜在的安全度量、测试方案建议等。下一步,工作组将按照GB21670的修订计划安排,基于GB/T34590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的指导方法,研究讨论乘用车制动系统功能的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典型整车危害、ASI1.等级、具有安全度量的安全目标、安全接受准则(ACCePtanCeCriteria)、试验方案、DemO测试、大规模试验、数据分析和处理,为GB21670中提出合理、可操作、可实施的功能安全相关要求做好准备。2020年9月1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工作组成员单位共88人参加会议。长春检测中心的专家介绍了第一次验证试验的开展情况和数据结果,并对后续的验证试验车型选择、开展流程制定等提出了建议。随后中汽中心试验所专家介绍了针对第二版工作组草案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自第二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在工作组范围征集了针对第二版工作组草案的反馈意见共计84条,涉及术语定义、制动灯点亮指令、紧急制动信号、应急制动定义、备胎制动、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方面,本次会议围绕各企业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了讨论,并针对第二轮验证试验安排和分工进行了讨论。2020年9月3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讨论会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来自国内外整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共106位代表参加了网络会议。继8月20日长春会议,本次会议进一步广泛听取国内外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21670)中功能安全技术要求的建议。来自比亚迪、泛亚、伯特利、万安科技、采埃孚、京西重工、上汽乘用车、上汽商用车等企业的专家,分别基于各自角度以书面形式给出了建议、存在的问题并做了介绍和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应基于国家标准GB/T34590(ISO26262)等国内外标准中给出的功能安全方法论,从车辆运动行为控制角度,分析制动系统功能异常所导致的整车危害,结合基于中国典型驾驶场景,得出相应的安全目标及安全度量指标,从中提取出行业共性并达成广泛共识的安全目标及安全度量指标作为该标准的基本要求。下一步将针对会议中提出的建议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讨论研究,确定制动系统功能异常所导致的整车危害、典型驾驶场景、安全目标及安全度量指标,开展草案编制、针对不同车型的试验验证等工作。2021年3月24日-25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共88人参加了会议。中汽中心试验所专家介绍了已开展的六次验证试验情况和试验数据,并对验证试验结果做了阶段性总结。第三次工作组会议之后,在工作组范围征集了针对更新的工作组草案反馈意见共计50余条,涉及术语定义、制动灯点亮指令、紧急制动信号、应急制动定义、备胎制动、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本次会议围绕各企业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本次会议牵头单位对反馈意见的初步处理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针对制动灯点亮、制动能量回收、紧急制动信号、备胎制动及文字叙述等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2022年4月21日,汽车电磁兼容标准讨论会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国内相关的汽车检测和认证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GB21670所涉及的制动系统EMC测试背景和必要性,与会专家针对试验方案进行研究和讨论,对GB21670所要求的行车制动电磁抗扰度,可按照GB34660-2017的整车抗扰度进行试验和评价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工作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后续将进一步论证驻车制动和电力再生制动的EMC抗扰度试验必要性、整车级ABSEMC抗扰度试验必要性及合理性并结合验证摸底实验给出试验方案。2022年5月25-26日,汽车电磁兼容工作组2022年第一次工作组会议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来自国内外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的200余位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介绍了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修订草案中所涉及的行车制动、电力再生制动、驻车制动、车辆防抱制动系统(ABS)的EMC标准要求及实施方案建议,与会专家围绕标准实施方案进行了充分的技术讨论,并对工作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后续将进一步开展ABS抗扰试验验证工作,并将完善建议反馈至分标委秘书处。2022年6月21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讨论会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来自GB21670标准工作组和功能安全工作组的国内整车企业、制动零部件供应商、检测机构共40余家单位的9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主要为完善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功能安全相关要求,广泛听取国内相关企业意见,针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建议进行了交流和讨论。起草组首先介绍了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功能安全相关要求的初步草案,整体思路是基于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GB21670-2008"附录D对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修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功能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在功能安全方面的文档及验证确认两个方面的要求。文档要求包括企业需要提交至检测机构的说明及总结文档、检测机构开展审核评估及抽查试验时公开备查的详细文档两个部分。验证和确认要求包括检测机构针对功能概念和功能安全概念开展抽查试验的具体要求。本次会议针对上述草案进行了初步讨论,参会企业基于实际研发情况对草案技术内容和实施方式提出了建议。下一步,起草组将组织国内相关整车企业和制动系统供应商,开展GB21670功能安全验证试验(包括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形成行业共识,以更好的完善草案技术内容并切实有效推动落地实施。2022年7月7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讨论会在宁波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会议结合的形式,来自GB21670标准工作组和功能安全工作组的外资及合资整车、制动零部件相关企业共35家单位的56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主要为完善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功能安全相关要求,广泛听取外资及合资相关企业意见,针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建议进行了交流和讨论。起草组介绍了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功能安全相关要求的初步草案,本次会议针对上述草案进行了讨论,参会的外资及合资整车、制动零部件相关企业代表基于实际研发情况对草案技术内容和实施方式提出了建议如下: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初步草案中,关于“安全度量”、“接受准则”的相关要求,需要制造商提供具体的量化数值至检测机构,如何提交并进行试验,需要进一步验证和讨论。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初步草案中的“表C.2制动电子控制系统验证和确认测试要求”,建议完善试验要求和试验工况示例,会后相关企业反馈具体修改建议。本次会后也征集了后续参与GB21670功能安全验证试验(包括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的单位。2022年11月16-170,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电子与电磁兼容分技术委员会(SAC/TCl14/SC29)所属的道路车辆功能安全标准研究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第十七次会议在厦门召开,来自国内外整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供应商、汽车电子软件和硬件开发企业、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100余家工作组成员单位的300余位专家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邀请了功能安全标准工作组、GB21670标准修订工作组和制动零部件相关企业代表,重点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功能安全要求的工作组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本次会议针对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反馈的90余条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形成草案修改意见。2022年11月16-17日,汽车电磁兼容工作组2022年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在厦门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来自国内外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的200余位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会议汇报了GB21670-XXXX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修订方案所涉及的EMC关键技术内容,与会检测机构、主机厂、制动系统供应商分别介绍了ABSEMC测试摸底情况及试验数据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与会专家研讨并确立了乘用车制动EMC相关测试规程、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等关键内容。会后,秘书处根据会议决议,将相关文件转交GB21670修订工作组。2021年3月-2022年11月,工作组在完善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工作组草案的同时,组织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多家检测机构,开展制动性能部分测试规程等标准实施配套文件编制工作,并于2022年11月发送工作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23年3月7-10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在武汉召开。来自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技术机构等70余家工作组成员单位的100余位专家参加了会议。中汽中心专家对标准制定背景、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及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整体汇报,并对后续工作进行了规划。会议从EMC、制动性能、功能安全三个方面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标准修订工作组的300余条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会议主要结论包括:制动信号点亮制动灯要求(制动信号熄灭的条件)、紧急制动信号的发出要求,会后确认UNR13-H中相关要求的实施情况,完善试验方法;标准中删除环境温度、风速等要求,在测试规程中体现相关内容;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7规定了Ml类车辆强制安装ABS,根据初步调研,国内乘用车产品已标配ABS且基本安装了1类ABSo考虑和其他标准的协调性,以及行业技术现状,会议讨论初步决定在GB21670修订草案中提出Mi类车辆强制安装1类ABS的要求,并删除制动力分配等相关内容,本次会后进行了行业调研工作,征集了乘用车企业装备ABS情况。会后,工作组根据本次会议讨论结论继续完善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制动性能、电磁兼容、功能安全要求草案,以及测试规程、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新增备案参数等实施配套文件。并征集意向参与单位,按照测试规程组织开展了多轮制动性能和功能安全验证试验。2023年7月4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功能安全讨论会在天津召开。来自GB21670标准工作组的国内整车企业、制动零部件供应商、检测机构共30余家单位的40余位代表参加会议。本次会议主要针对GB21670功能安全测试规程、功能安全验证试验情况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中汽中心专家首先介绍了标准草案和测试规程,整体思路是基于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制动电子控制系统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功能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功能安全方面的文档及验证确认两个方面的要求。参会代表针对测试规程中的文档审核颗粒度、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功能安全要求、验证确认试验用例进行了充分讨论。起草组前期按照GB21670功能安全草案中关于制动电子控制系统验证和确认测试的相关要求,针对蔚来、智己、奇瑞捷豹路虎等3个车型开展了功能安全验证试验。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专家对开展的验证试验总体情况进行了介绍,并组织参会代表进行了现场演示试验的观摩。2023年7月-11月,工作组组织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检测机构以及多家整车企业,按照工作组草案以及测试规程开展了多轮制动性能、功能安全验证试验工作。2023年11月14日16日,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修订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在重庆召开,来自50余家工作组成员单位的80余位专家参加了会议。起草组秘书处介绍了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工作过程及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会议全面梳理和审议了标准草案,对50余条工作组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会议主要结论如下:会议重点讨论了标准中关于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相关内容,主要考虑在基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技术要求,以降低由于驾驶员误操作及系统失效带来的安全风险。会前工作组组织部分成员单位讨论,从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制动强度限值、人机交互和工作模式提醒、是否允许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使车辆制动停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方案。本次会议邀请了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专家介绍了由于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导致的安全事故及调研分析情况,以及对GB21670标准修订的建议。与会专家对建议方案和各自产品状态进行了交流,从各自角度提出了对上述方案的意见建议。会议讨论结论为:增加“5.2.18f)对于A型及同时具有A型和B型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的车辆,在前进挡下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的制动作用不能使车辆减速至停车”的要求,并补充完善相关试验方法;会议对于采用电子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发生单点失效后的驻车能力要求,通过会议讨论增加“ECU出现一处电气失效、ECU和执行器之间的电控传输内部线路(供电线路除外)发生一处损坏时,应能从驾驶人位置进行驻车制动并在8%的上、下坡道使满载车辆保持静止”的要求;会议讨论明确了关于制动信号点亮试验、紧急制动信号试验的试验方法;关于功能安全要求,会议重点讨论了关于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验证和确认测试要求,完善了标准草案表B.2中关于A型、B型、A+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测试用例(涉及功能、故障类型、整车危害、试验工况、接受准则)。此外会议对标准实施配套文件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秘书处充分听取了与会专家对标准文本和配套文件的意见,基于会议讨论形成的结论对标准后续起草工作进行了安排。会后起草组根据会议讨论结果,更新并形成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1V编制原则(1)与现行标准的协调一致。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GB12676>GB/T13594、GB"5620等现行标准,充分参考了UNR13-H现行版本及其相关修正案的有关内容,通过协调与现行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乘用车制动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实际需求。(2)给出的要求和方法具备科学性和广泛性。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业内相关领域的现行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整车企业、制动系统供应商、检测机构等对于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3)给出的方法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对我国乘用车制动系统产品开发及应用现状进行调查,对相关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对相关的试验方法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并通过验证试验,对试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验证,确定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乘用车制动系统性能评价的技术方案。(4)标准的起草过程符合规范。本标准的在编写过程中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2、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依据本次标准修订工作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颁布的UNR13-H-Rev.4乘用车制动系统型式批准的统一规定法规及其修正案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相应条款进行技术修改完成。3、标准的主要内容文件主要技术内容参考联合国法规UNR13-H(Rev.4及其Amendment1、Amendment2、Amendment3、Amendment4修正案),并根据国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结构和功能要求、试验和性能要求、车型批准和扩展、试验方法、实施日期,以及附录A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检验规程、附录B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附录C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试验报告要求、附录D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附录E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处理要求、附录F配备临时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制动和跑偏试验要求等6个规范性附录。本文件主要技术内容以及与GB216702008相比的变化包括以下方面。3. 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1类车辆。与GB21670-2008相比,范围描述中“乘用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修改为“乘用车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与标准主要内容范围保持一致,避免歧义。3.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216702008相比,由现行标准GB/T5345道路车辆石油基或非石油基制动液容器的标识代替GB/T14168汽车制动液类别图形标志;本文件修订了制动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的相关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GBZT345902022(所有部分)道路车辆功能安全;UNRI3H中电磁兼容相关要求主要按照UNRIo实施,国内参考UNRlO制定发布了GB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因此规范性引用文件由GB34660代替GB/T17619、GB18655两项电磁兼容相关标准。3. 3术语和定义考虑GB21670、GB12676中相同含义的术语名称和定义的致性、GB/T5620-2020和GB/T1959&2017等其他标准的协调、功能安全要求的修订、UNRI3H最新文本中的新增术语等几方面,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如下修订:GB21670、GB12676、GB/T5620等标准中有“制动装备”、“制动系统”、“制动系”不同用法,需要统一或明确。本文件重新梳理了各术语之间的包含关系:制动装备(统称,所有的制动系统及其零部件都属于制动装备),制动系统(根据功能可分为行车制动系统、应急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等);参考GB/T5620-2020,更改了GB21670-2008中术语“制动装备”的定义,并新增术语“制动系统”;本文件中涉及制动装备、制动系统的功能,统一描述为“行车制动”、“应急制动”、“驻车制动”、“电力再生式制动”。涉及制动装备、制动系统的结构,统一描述为''行车制动系统”、“应急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一不区分“基本术语和定义”和“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术语和定义”,引导语增加功能安全术语标准GB/T34590.1。由于本文件修改了功能安全要求,因此删除了安全概念、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上层控制、控制范围等未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一删除了GB"5620中已有的“开启压力”、“关闭压力”等术语;考虑与同一型式判定要求的一致性,删除“车型”术语。考虑与GB12676-2014GB"19596-2017等现行标准中相关术语及定义的协调以及术语和定义描述的准确性,更改了传输装置、制动器、不同类型的制动系统、制动系统的零部件、渐进制动/可调节制动、轮/轴荷、最大静态轮/轴荷、储能式液压制动系统、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相位制动、自动控制制动、选择制动、标称值、防抱制动系统、传感器、控制器、调节器、直接控制车轮、间接控制车轮、全循环、电子控制系统、单元、传输链等术语和定义。参考UNR13-H现行法规,增加了制动信号、紧急制动信号等术语和定义。3.4 符号和缩略语与GB216702008相比,新增了第4章“符号和缩略语”,其中符号部分主要对应GB216702008附录A,并根据全文中对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删除和修改。新增了缩略语MFDDo3.5 结构和功能要求3.5.1制动系统本文件5.1规定了针对制动系统的总体要求,制动系统的功能(行车制动、应急制动、驻车制动),以及制动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与GB21670200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包括:一总体要求部分,电磁兼容要求增加“按GB34660中车辆对电磁辐射的抗扰试验要求进行验证”,明确该条款实施方式;删除老版标准中“在平板式或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架上应能产生最大静态制动力”的要求,将此要求放在试验方法中体现;制动系统功能部分,参考GB126762014和UNR13-H原文,对“行车制动”“驻车制动”“应急制动”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功能安全要求部分,将GB2167020084.1.3和附录D关于“对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基于国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提高标准的可实施性。本文件5.1.3”制动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明确了适用范围:具有如防抱制动、电力再生式制动、采用电子传输的驻车制动、具有电控传输的行车制动等功能的制动电子控制系统。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制动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应按照GB/T345902022(所有部分)的方法论进行开发。针对具体实施层面,检测机构按照附录B的要求开展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试验。制动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试验报告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3.5.2制动系统特性本文件5.2规定了制动系统结构特性要求,包括:行车制动系统、应急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系统共用部件,液压传输装置失效报警,供能失效,制动力在车轴间合理分配,对装备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制动力分配不平衡的补偿和功能,电控传输装置故障,行车制动系统、应急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连接和断开,制动器磨损调整和检查,储液罐设计及低容量报警,报警装置,驻车制动系统使用辅助能源,对气压或液压辅助设备的能量供应,对牵引装备电力制动系统的挂车的乘用车的要求,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的附加要求,采用电子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的附加要求,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行车制动系统的特殊要求,乘用车制动装备发生某些失效(或故障)时向驾驶人指示的光学报警信号的一般要求,通过制动信号点亮制动灯,紧急制动信号的发出和解除,装有临时备用车轮/轮胎的Ml类车辆制动性能,装配防抱制动系统等要求。与GB21670200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包括:一本文件5.2.10规定了对驻车制动解除要求“驻车制动系统制动表面的脱开只能由驾驶人在其驾驶座椅通过一个不因泄漏而起作用的系统进行控制。此要求不适用于远程控制泊车(RCP)功能。,与老版标准相比新增了允许通过远程控制装置解除驻车制动的要求,与UNRl3-H(RevM-Amendmentl)保持一致,该上述远程控制装置为符合UNR79-Rev.4中关于A类自动控制转向系统(ACSF)技术要求的遥控系统操作的一部分,即:远程控制泊车(RCP)功能。一本文件5.2.10规定了制动器磨损调整和检查要求,与老版标准相比:对于制动衬片的磨损检查,由“允许拆除车轮”更改为“不允许拆除车轮”;新增了以下制动盘或制动鼓磨损评估的要求:对制动盘或制动鼓摩擦表面磨损状况的评估,可通过直接测量实际部件或检查制动盘或制动鼓的磨损指示器,必要时允许拆除相关部件。车辆制造商应通过用户手册或电子数据记录等方式免费提供如下信息:制动鼓和制动盘表面磨损状况的评估方法,包括必需进行的拆除以及拆除工具和程序;允许的最大磨损限度信息。以上修订内容与UNRI3-H现行法规要求保持一致。本文件5.2.18规定了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的附加要求,与老版标准相比:删除了老版标准中4.2.18.4对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电磁兼容的要求,对于RBS电磁兼容不单独考核。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的附加要求增加如下条款:f)对于A型及同时具有A型和B型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的车辆,在前进挡下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的制动作用不能使车辆减速至停车。修订说明:近年来随着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技术应用的逐步广泛,由于驾驶员长期通过控制加速踏板来实现制动停车,可能会导致养成相应的驾驶习惯,在紧急制动工况下出现误踩等误用的情况。为明确A型电力再生作为一种辅助制动的定位,在经过充分行业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该要求,旨在引导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保证行车安全。并考虑行业技术和产品现状,此条款给出单独的过渡期时间。一本文件5.2.19规定了采用电子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的附加要求,与老版标准相比:5.2.19b)修改了红色报警信号的要求,明确了驻车控制装置电气失效或除供电线路外的电控单元外部线路发生损坏时红色闪烁信号的点亮和解除条件,与现行UNR13-H的要求保持一致;5219b)中对于采用电子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失效后的性能要求,修改为“当控制装置出现一处电气失效、连接控制装置和ECU之间的电控传输内部线路(供电线路除外)发生一处损坏、ECU出现一处电气失效、ECU和执行器之间的电控传输内部线路(供电线路除外)发生一处损坏时,应能从驾驶人位置进行驻车制动并在8%的上、下坡道使满载车辆保持静止。”,新增了对“ECU出现一处电气失效、ECU和执行器之间的电控传输内部线路(供电线路除外)”的要求。修订说明:老版标准以及UNR13-H仅考虑了驻车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和ECU之间线路发生单点失效的驻车能力要求,目前很多新能源汽车已取消了变速箱机械驻车机构,仅能通过驻车电控传输冗余来保证驻车能力,对于此类结构如果发生ECU以及ECU到执行器间的单点失效,如果无法保证一定的驻车能力,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在经过充分行.业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该要求,旨在明确对驻车电控冗余的全面要求,保证行车安全。并考虑行业技术和产品现状,此条款给出单独的过渡期时间;5.2.19d)中关于驻车解除的要求,新增了“此要求不适用于远程控制泊车(RCP)功能”,理由同5.2.10o5.2.20规定了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行车制动系统的特殊要求,与老版标准相比:更改了关闭点火开关或拔出钥匙后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要求,除满足老版标准中规定的“动力装置开启/关闭控制处于“ON”(“RUN”)位置,行车制动系统应至少能产生与规定的0型试验条件下行车制动性能要求相当的静态总制动力”外,新增了“动力装置开启/关闭控制处于“OFF”或“1.OCK”位置和/或拔掉点火钥匙后第一个60s之内,三次行车制动促动应至少能产生与规定的0型试验条件下行车制动性能要求相当的静态总制动力”、“上述阶段后,或在60s时段内从第4次行车制动促动开始,以先满足者为准,行车制动系统应至少能产生与规定的0型试验条件下应急制动性能要求相当的静态总制动力”,旨在保证行车制动系统的能量传输装置具有足够的能量。该修订内容与UNR13-H现行法规保持一致。5.2.20规定了制动装备失效的报警信号要求,与老版标准相比:删除了关于声学信号的要求、删除了红色和黄色报警信号的示例,与UNR13-H现行法规保持一致。5.2.22规定了通过制动信号点亮制动灯,参考UNR13-H(Rev.4-Amendment4)进行了相关内容的修订,要求如下:a)应在驾驶人促动行车制动系统时发出指令使制动灯点亮。b)装备自动控制制动和/或能够产生减速力(例如,在释放加速踏板时)的再生制动的车辆,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1制动信号状态要求自动控制制动和/或再生制动减速度制动信号状态1.3ms2可以发出制动信号>1.3ms2应发出制动信号制动信号发出后,只要减速需求持续存在,该信号就应持续发出。然而,该信号可在车辆静止或减速度降低至发出制动信号对应的减速度时被抑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滞后、平均、延时等),以避免因制动信号的快速变化而导致制动灯闪烁。c)通过选择制动或主要目的不是使车辆减速的功能(例如,轻微促动摩擦制动器以清洁制动盘)启动部分行车制动系统时不应发出上述制动信号。b)当减速仅由发动机制动、空气/滚动阻力和/或道路坡度产生时,不应产生制动信号。修订说明:随着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在新能源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例如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的制动功能,目前部分车型可产生较大的制动减速度,需要点亮制动灯以提醒后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消除车辆追尾等交通安全隐患。本文件与GB21670-2008关于制动灯点亮信号要求的差异对比见下表:不同情况GB21670-2008新版GB21670驾驶员促动行车制动系统必须点亮必须点亮通过自动控制制动系统启动行车制动系统必须点亮,但当车速大于50kmh时,如产生的减速度小于0.7ms2,可不点亮。>1.3ms2必须点亮,1.3ms2可以点亮。可在静止或减速度降低至发出制动信号对应的减速度时被抑制。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不能点亮通过选择制动系启动部分行车制动系统不能点亮不能点亮非减速目的功能(轻微促动摩擦制动器以清洁制动盘)无要求不能点亮发动机制动、空气/滚动阻力和/或道路坡度无要求不能点亮新增了5.2.23对指示紧急制动的装置的紧急制动信号的发出和解除要求,与UNR13-H(Rev.4)现行法规保持一致,新增了以下规定:当车辆配备了可以指示紧急制动的装置时,紧急制动信号的发出和解除只能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由行车制动系统发出:a)车辆的减速度低于6ms2时,不应发出紧急制动信号,但减速度等于或者大于6ms2(由车辆制造商定义实际限值)时可发出紧急制动信号。当车辆减速度低于2.5ms2时,应解除紧急制动信号。b)下列情况也可发出紧急制动信号:2)紧急制动信号的发出,可基于通过制动需求预测的车辆减速度,信号的发出和解除参照本条a)规定的限值。3)车速大于50km/h且防抱制动系统全循环时,可发出紧急制动信号。防抱死制动系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