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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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加快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湖北省关于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全力打造新时代九州通衢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加快襄阳形成物流“地网”、数字化“天网”、供应链“金网”、服务贸易“商网”四网融合的现代供应链体系,立足供应链、重塑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支持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开发建设(一)对部署在襄阳云计算基地的且纳入统计的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开发建设,当年软件和设备投资额(含云计算租用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链企业依托供应链平台进行企业内部数字化改造,当年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支持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应用推广(二)对于纳入我市统计的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实际上链企业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对供应链平台给予补贴。其中,上链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0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上链的规模以下企业达到100o家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三)对纳入我市统计的综合性供应链数字化平台,运营良好且能够有效提升上下游企业在供应链各节点上的协同效率,实际的年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对纳入我市统计的汽车、电子、纺织、特色农产品等重点的行业性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实际的年平台交易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以上平台交易额有50%以上收入直接涉及我市企业的,补贴标准可提高50%o平台入驻企业真实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重点支持我市供应链企业、供应链平台公司做大做强,不断向外扩展业务,打通外地市场。三、支持重大物流枢纽节点建设运营(四)支持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物流示范园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襄阳市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襄政办发(2023)16号)有关条款享受奖补,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上级政策性资金补贴。(五)对物流枢纽节点转运主体产生的仓储、短驳、装卸费用优惠进行补贴,补贴金额视减免费用幅度确定(可通过合同价与公示价差得出),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主要业务服务于铁水公空等枢纽节点联运的集货疏货物流企业,直接服务襄阳企业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且纳入我市统计的,按照营收额0.5%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应用场景创新(六)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对其年促成贷款总额100O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o(七)对在供应链订单融资中承担订单确认和付款责任,在预付款融资中承担担保或回购责任的单个核心企业,给予其支持贷款金额0.5%的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提供第三方存货担保监管服务的仓储机构,按其实际服务费率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金额的0.5%,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在供应链订单融资中开展商业保理融资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保理投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八)对开展供应链存货融资的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对承担供应链融资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适当激励。(九)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入驻企业,在供应链平台真实交易所产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的50%给予补贴,且不高于实际贷款利率,单户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五、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对通过科创供应链平台撮合且属于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项目,择优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支持,按不超过单个项目投入总额25%的资金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十一)对通过科创供应链平台撮合市内企业发布需求并形成合作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30万元;对通过科创供应链平台对接市内企业发布需求并形成合作的本地高校、科研院所,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六、支持供应链市场主体争先创优(十二)对新认定且纳入统计的国家5A、4A、3A、2A级供应链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获评且纳入统计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获评且纳入统计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七、有关要求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补支持。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