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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渣土环保烧结大气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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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渣土环保烧结大气排放标准.docx

    ICS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XX/XXXXXXXXX工程渣土环保烧结大气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IIutantsforengineeringsedimentsintering(征求意见稿)XXXX-XX-XX实XXXX-XX-XX发布XXXXXXXXXX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7监测要求88实施与监督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为首次发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工程渣土烧结技术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深圳市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渣土烧结技术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工程渣土烧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工程渣土烧结技术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解释。III深圳工程渣土环保烧结大气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渣土烧结技术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程渣土烧结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程渣土环保烧结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81环境空气氨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源废气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55环境空气氨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工程渣土engineeringsediment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基坑土和地铁盾构泥浆,不包括城镇污泥,主要类型为黏土、砂质黏土或脱水干化后的泥饼。来源:CJJ/T134-2019,2.0.2,有修改3.2环保烧结environmentaIIysintering以工程渣土为原料或掺加料,经过焙烧工艺制得砖瓦、陶粒等建材产品的生产过程。3.3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16297-1996,3.4,有修改3.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烟气含氧量fluegasoxygencontent燃料燃烧排放烟气中的氧气含量,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6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7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指工程渣土烧结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 工程渣土环保烧结的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生产过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含氧量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z计)氟化物(以F计)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人工干燥及焙烧105050318%8aa适用于采用氨法脱硫、氨法脱硝的情形4.3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21。笈p=-XP荏21-0*实式中:P睇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P实一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0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0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4.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用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5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压力、药剂使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 渣土、燃料、其他生产辅料等物料应储存于密闭料仓、储库中,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开口(J1.)部位应保持关闭状态。5.1.2 物料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抑尘措施。5. 2物料转移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 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皮带输送机、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不能封闭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5.1.2 物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5.3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3.1各种物料的破碎、粉磨、筛分过程应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进、出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5.3.2配料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操作,并收集废气至除尘设施;不能密闭的,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5.3.3生产车间外不应有可见粉尘外逸。5.4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4.1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6. 4.2收集的除尘灰应按照相关规定采用焚烧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处置。7. 4.3除尘灰如采用车辆外运,在装车过程应采取抑尘措施,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罐车等方式运输。8. 4.4厂区应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对进出厂区的车辆进行清洗,清洗用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9. 4.5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应采取绿化等措施。5.5 运行与记录要求5.5.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查觉的泄漏。5.5.2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用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5.5.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压力、药剂使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6.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 .2从事工程渣土烧结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i<'J-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1总悬浮颗粒物1.O2二氧化硫0.53氟化物0.027 监测要求7.1 一般要求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7.1.2 企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7.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7.1.5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7.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7.2.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ZT397、HJ75的规定执行。7.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7.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依据表3的分析方法测定。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II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UJ483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e)2、NO、NO2、CO、C0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40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II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II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404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1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9555氨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IIJ5337.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8实施与监督8.1 本标准由深圳市和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8.4 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I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8.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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