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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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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统一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分离”和“五个到位(组织机构和人员要配备到位,管理制度体系要到位,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和责任考核要到位,安全环保措施、设施和技术装备要到位,经费投入要到位)”的基本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J,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证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落实。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属从事施工生产及相关业务的单位。从事其他业务类型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体系架构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各级单位实行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监管模式,依据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严重程度分为安全生产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一类企业:从事工程施工和其它危险程度较高业务的单位。主要包括从事工程施工业务的子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参照一类企业管理。二类企业:一类企业以外的从事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养护运营等业务的单位。公司属于安全生产一类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所从事业务内容的变化实时调整,并由局发文明确。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成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决策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和书记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三章监管机构及权责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总监进入领导班子的,安全总监为本单位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安全总监未进入领导班子的,由领导班子中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党建、安监、人力资源、生产管理、物资设备、技术管理、市场开发、信息化、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工会、团委等所有的部门,均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明确部门的安全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第十二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和义务,杜绝“三违”现象,并接受企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三条公司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总监的配备及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和负责施工生产的主体(如项目部、总承包部和项目公司等),承担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仅负责业务开发的区域经营中心等单位,不承担具体业务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制度体系建设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人员准入培训、设备设施管用养修、技术方案编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监督监控、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等生产全过程做出规定,并认真落实。第二十条公司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建设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指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第二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编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部门、责任人员和教育培训、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清单并进行统计分析。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标准,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有关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上级或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力度,严格职业健康安全考核。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横向应覆盖各部门各岗位,纵向应覆盖所有单位,考核结果应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挂钩。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方案实施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针对性,向施工人员明确告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控制要点,确保施工的安全。专职安全员应参加交底,并监督方案的落实。交底应书面进行,参加交底的人员均应签字。第三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业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规定,并应当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或实施细则,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经过论证和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第五章施工生产场所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或出租的法人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生产区、办公区、员工宿舍应当分区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同时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避免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应在当地水文地质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危险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章物资设备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非特种设备应采用由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不应自行制造组装设备,若确实因工程需要,又无生产厂家生产,只能自行设计制造的,必须有设计图纸,安全验算书,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制造。制造完成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试验,达到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明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明确设备准入及使用年限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验收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机械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机械设备报废后必须履行注销手续的必须严格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确保各类设备、器具和工具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第四十条各单位在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单位应当将劳务用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按规定对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劳务单位做为劳务人员主责单位,对劳务人员负主体管理责任,应按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进行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向总包单位提供相关管理资料和记录。第四十二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分管职业健康安全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本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执业资格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四十四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班组要结合生产特点进行经常性现场安全教育。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必须直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除专业分包外,应由项目部统一发放、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需分包单位分担保险费用的,可在分包合同中载明。第四十八条各单位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九条各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提高应对各类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第五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编制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五十三条发生各类事故、事件后,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依据“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总结教训I,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第五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九章会议规定第五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由主要负责人召集,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或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初召开,会议对上一年度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第五十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每年度四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每年度十二次,会议上传达、宣贯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听取有关安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五十八条项目部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由项目经理召集并主持,会议总结上一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情况,听取安全等部门的工作汇报,如项目安全检查情况;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布置下一周的工作。时间上可以灵活安排,以尽量不影响生产为宜。本周若安排月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可以同周例会合并召开。第五十九条班组每天上工前应召开班前会。由工班长布置当天工作内容,检查工前准备情况,并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第六十条重大气象变化、重大节日、重大会议、极高风险施工节点等特殊情况下召开的的专项、紧急会议,可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开展。会议内容应围绕特殊情况传达有关文件、布置并落实应急措施,保证人员、资金、物资等到位,确保安全。第六十一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签到、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齐全完整。第十章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或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监督检查的办法,并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每半年应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带队检查的所有项目,应覆盖本单位所属的全部项目。各项目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由项目负责人带队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每月开展一次由项目负责人带队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并根据生产经营形势、季节性、重大节日等特点,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进行日常职业健康安全巡查。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月*日前报送上半年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总结,于次年*月*日前报送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总结。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六十六条公司每年对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对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罚。奖励、处罚通过绩效考核方式实现。第六十七条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第六十八条公司在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对存在违法违规、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管理混乱等情况的单位进行处罚。第六十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七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考核、奖惩的办法,并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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