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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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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起草说明.docx

    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二、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三、起草过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形成了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初稿。四、主要内容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由五个章节组成:一是定义及适用范围,二是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三是工作程序,四是监督管理,五是其他。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共2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定义。二是根据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文件规定,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类型要求。第二章“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共3条。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由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明确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条件和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章“工作程序”共6条。一是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调查、注册公司、方案编制、方案审核、签订合同。二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方案提交县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批准。入股(联营)企业持县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是为了充分保障入股(联营)企业权益,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登记至入股(联营)企业名下。四是考虑到采矿用地使用周期短、使用结束后需要复垦修复的特殊性,明确涉及采矿用地的,入股(联营)企业可依据县政府用地批复文件直接使用土地,批复有效期2年,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条。一是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强化监督监管,明确了县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权益,强调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第五章“其他”共1条。明确了永春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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