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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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泰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 .总则1.1 目的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1.4 事件分类分级1.4.1 突发事件分类142突发事件分级1.5 应急预案体系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1.5.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2 .组织指挥体系3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1.1 领导机制1.1.2 县应对领导小组组织机构1.1.3 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2.2 工作机构221领导小组办公室222各办公室指挥中心223县级专项指挥机构224行业工作机构225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2.3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3.2.2 预警3.3 应急处置与救援3.3.1 信息报告3.3.2 先期处置333响应分级3.3.4 分级应对3.3.5 指挥协调3.3.6 处置措施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338应急结束3.4 恢复与重建3.4.1 善后处置3.4.2 恢复重建3.5 调查与评估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财力支持4.3 物资装备4.4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4.5 科技支撑4.6 医疗卫生保障4.7 公共设施保障4.8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4.9 社会动员保障4.10 治安保障4.11 理5.1 预案编制5.2 预案审批与备案5.3 预案演练5.4 预案评估与修订5.5 宣传与培训5.6 责任与奖惩6附则与附件6.1 预案解释与实施6.2 县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1总则1.1. 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20)1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4)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4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泰来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泰来县,由泰来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是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1.3.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各行业(领域)部门、各乡镇政府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县、乡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县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各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与上一级做好衔接工作,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4)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市级有关部门,驻泰部队,驻泰中省直单位以及周边县区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1.4事件分类分级1.4.1突发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水上溢油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水源污染事件、动植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城市供水持续断供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4.2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信息报送、分级应对的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1.5应急预案体系泰来县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县、乡镇二级管理。1.5.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4)联合应急预案。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31号)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村(社区)根据应急管理部文件制定本村(社区)应急预案。(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或评审。由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1.5.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15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1)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2)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2组织指挥体系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领导机制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泰来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对领导小组由第一组长、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为县事故灾害办公室、县公共卫生办公室、县社会安全办公室。县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驻泰中省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泰部队,各乡镇党委、政府组成,包括县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2.1.2 县应对领导小组组织机构第一组长:县委书记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第一副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驻泰部队主要负责人成员:各乡镇党委、政府,驻泰中省直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2.1.3 县应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2)统筹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3)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4)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衔接驻泰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5)当突发事件超出泰来县应对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委、市政府支援。2. 2工作机构221领导小组办公室(1)县事故灾害办公室:负责办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2)县公共卫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共卫生事件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共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卫健局局长兼任。(3)县社会安全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社会安全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社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兼任。2.2.2 各办公室指挥中心(1)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县应急局指挥中心是县事故灾害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事故灾害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2)县卫健局指挥中心:县卫健局指挥中心是县公共卫生办公室的指挥枢纽,发生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公共卫生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卫健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3)县UO指挥中心:县110指挥中心是县社会安全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社会安全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2.2.3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在县应对领导小组下设不同类型的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协助县级党委、政府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或者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本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或者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本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邻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24行业工作机构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225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1)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扁平化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一副指挥长一工作组”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同时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扁平化指挥。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或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可由县有关部门、驻泰部队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担任,具体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2. 3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功能区(例如:化工园区、旅游景区等)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指挥。2.4专家组县政府、各行业(领域)部门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3. 1风险防控(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2)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电、气、交通、通信设施等城市生命线的防御能力。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针对事故灾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压实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监管。针对自然灾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结果,确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和自然灾害防御能力。(5)针对公共卫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6)针对社会安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机制,及时获取可能导致社会安全问题的情报信息。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3. 2监测与预警3.1 .1监测(1)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4)县级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5)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2 .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3)传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报刊、网络、社交媒体、公共显示屏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应急广播系统、智能外呼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预警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采取大喇叭、铜锣、口哨、手摇报警器、敲门通知等手段发布预警信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行政村(社区)落实当地村(居)民特别是独居老人、病残人士和留守儿童转移的责任措施,做到预警不漏一户、不落一人。(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5)解除预警措施。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己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应急处置与救援331信息报告(1)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优化信息报送审批流程,减少环节,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跟踪要勤、质效兼顾。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涉事单位或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的,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或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获取到的信息无法判明突发事件等级的,应尽快核实报告。(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发现和接报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3)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5)强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信息。对敏感性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按要求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6)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7)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通过110、119(森林草原火警12119)、120报警平台报告。3.3.2先期处置(1)事故灾难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2)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政府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样,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4)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3.3.3响应分级(1)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由其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指导协调,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其中,三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导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2)各乡镇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334分级应对(1)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2)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重特大事件档案应收尽收;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335指挥协调(1)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类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其中有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类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4)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3.6处置措施(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