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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官方微博、微信账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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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官方微博、微信账号管理办法(试行).docx

    XXXX职业学院官方微博、微信账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微博、微信等各级各类新媒体建设,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宣传学校、引导舆论、信息交流、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官方微博、微信账号,是指以学校或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或其它校内各种组织名义注册或运营管理的微博、微信等账号(以下简称“官微”),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名称简称的;账号中含有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名称的;由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或所辖学生组织、职工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第三条学校各级各类官微是服务师生、校友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当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学校鼓励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学生组织建设各具特色的官微并进行认证,增强话语权,提升认同感。官微在名称上应使用“xxxx职业学院*“,以便逐步形成学校官微矩阵,形成新媒体合力,宣传和维护学校形象。第四条学校官微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为具体主管领导,党委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单独设立总支的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为本单位各级各类官微负责人;未独立设置总支的二级学院及学校其他部门和处室,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各级各类官微负责人。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对各级各类官微既要用得好又要管得住,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第二章官微的信息发布与安全第五条各级各类官微主要发布学校教育教学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与学校相关的各种信息,以及师生关注的其它信息,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绩,展示学校形象。第六条各级各类官微涉及学校标志、标准字、标准组合等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官微等各级各类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对发布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八条各级各类官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第九条各级各类官微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不得擅自评论社会敏感事件和敏感问题,不得擅自转发相关报道。第十条各级各类官微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文件及资料、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各级各类新媒体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官微要积极转载或评论学校官网发布的信息,加强互联互动,构建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集中发力的网络工作模式,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第十二条未经党委宣传部门授权,各级各类官微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学校重大外事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抢发信息。如需发布上述信息,必须遵照学校统一口径进行发布。第三章官微等新媒体的管理第十三条开通官微等各级各类新媒体实行逐级审批制。开通校级官微的,须填写“开通校级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登记表)(见附件1)”,报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在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开通校属二级单位官微的,须填写“开通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登记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官微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校属二级单位在所辖范围内开通其它官微的,须填写“其它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见附件3)”,由各单位官微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第十四条禁止任何个人以XXXX职业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或管辖范围内各种组织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或其它新媒体。第十五条学校各级各类官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者负责对其开通的官微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官微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本单位官微日常运行的职责。第十六条校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官微等新媒体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先审核再发布原则,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官微日常管理和维护。校团委应为其直属的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官微配备指导教师,建立完善官微管理制度并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第十七条各单位官微的管理队伍在发生人员调整变化时,需在两周内重新备案。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官微要及时回复师生的留言、评论及相关问题,要通过动态发布、主动回复、积极疏导等手段强化正面宣传,回应师生关切。各级各类官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舆情防范与应对、处置等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单位及官微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开通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网络电视台、微视频、网络直播等其它新媒体,比照此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已经使用和运行中的官微进行登记。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均在登记备案之列,各单位需通过党委宣传统战部网页下载并填写审批表(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尚未认证的官微应尽快启动认证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开通校级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登记表)主办单位新媒体类别官方微博口官方微信口其他口()拟用名称情况说明对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管理队伍主管领导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管理员信息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主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审批领导、主办单位、党委宣传统战部各留一份备案。党委宣传统战部地点:雨花校区办公楼6-3T房间,联系电话:XXXXXXo附件2开通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登记表)主办单位新媒体类别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口其他口()拟用名称情况说明对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管理队伍主管领导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管理员信息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主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党委宣传统战部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统战部、主办单位各留一份备案。党委宣传统战部地点:雨花校区办公楼6-3T房间,联系电话:XXXXXXo附件3其它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主办单位新媒体类别(微博/微信/其它)新媒体名称开通时间是否认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审批人及联系方式有无管理办法宗旨或其它说明注:此表一式三份,审批领导、主办单位、党委宣传统战部各留一份备案。党委宣传统战部地点:雨花校区办公楼6-3T房间,联系电话:XXXXX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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