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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1446935       资源大小:16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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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管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二条 对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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