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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的税收分析及筹划(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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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的税收分析及筹划(上).docx

    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的税收分析及筹划(上)破产重整中必然涉及债务重组,相应的也带来了“债务减免收益",那么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一、问题的提出追本溯源,我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设计了破产重整程序,其中将破产重整称为“整顿”.2006年8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或"新破产法")则将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共3节25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范.一言以蔽之,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如上所述,破产重整中必然涉及债务重组,相应的也带来了"债务减免收益“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那么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昵?二、是否应该征税?一种观点认为,破产重整与一般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债务重组在性质及其本质上有所不同,并且两者债务豁免的方式以及债务豁免的文件效力也不尽相同.众所周知破产重整就是通过重整程序,使企业走出破产困境,若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再要破产重整企业确认收益并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这对于一个刚刚走出破产困境的企业而言,势必又将背上巨大的税收负担,这与破产法的立法意图并不相符。对此,发达国家税法中一般都将企业重组分为需要对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重组”和对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无税重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各国在制定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规则时一般遵循经济合理原则、中性原则和反避税原则.概括地讲,各国税法规定的"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是经营的连续性;二是权益的连续性;三是缺乏纳税的必要资金;四是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就执行重整计划所涉及的重组而言,一般情况下均符合“无税重组”的主要条件,应当适用相应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从而实现税收配置资源的职能。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属性以及经济实质来看,破产重整是包含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一系列企业重组行为的过程.基于税收公平性以及税法实践,破产重整应该适用企业重组中债务重组的相关税收规定.以下是笔者:击星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综合上述规定,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暂无减免依据,优惠税种较为全面的限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其余情况下的契税优患限于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债权人或非债权人,留给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空间的,只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情形了.那么破产重整中债务减免收益征税的实践操作具体是什么样?究竟有没有合法、合理的节税手段或方式呢?敬请期待下回份解。参考文献口参见乔博娟:企业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政策研析,我税法理论与实务总第347期。2参见徐战成:再谈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与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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