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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账实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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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账实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docx

    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记账实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T科目。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崎T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y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J'科目。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电力行业财务核算特点1.电力行业定义:电力行业按电力生产和电力销售主要分为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指制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指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电力销售企业即电力供应行业。2、行业财务核算特点:1)电力行业以每一个发电厂或热电厂为成本核算单位。电力产品,热力产品按品种法核算。根据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生产成本下设置火电生产成本,水电生产成本,风电生产成本,核电生产成本,热力生产成本和电热生产成本等二级科目。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燃料费、外购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材料费、折旧费、检修费、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期间费用核算,不计入生产成本。2)电力行业收入按购售电双方共同确认的上网结算电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上网电价或协议电价计算。电力行业生产存在特殊性,即电力的产、供、销瞬间同时完成,不存在在产品,也不存在电力产品的退回。因此,企业应在月终按双方确认的抄见电量确认电力产品销售收入。3)电力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工程项目一般由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项目完工移交生产等环节组成。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对基建工程成本进行明细核算。4)电力企业会计核算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设备、变电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设备、制造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生产及管理用房屋、生产用建筑物等。(二)电力行业特殊税收政策1、增值税政策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股纳税人资格或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2)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是能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4)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按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6)对于跨省区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省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发、供电企业的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情况确定。7)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IlO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财税字1997102号)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税字(1998)47号一般纳税人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生产的电力,可以采用征收率3%简易征收办法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入2、企业所得税政策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核电、风电等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电力行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抵免的投资额不包括已抵扣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及调试等费用。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3号):对火电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行业涉税风险(一)增值税1、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大坝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风险描述: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大坝、厂房、堆场、中控楼(综合楼文体生活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或者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已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向居民供热等免征增值税项目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风险描述:热电联产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属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准确转出。3、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风险描述: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浴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4、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风险描述:企业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电力企业生产的电力、热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风险描述:企业将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6、处置灰渣、粉煤灰等副产品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风险描述:火电企业生产时会形成一定比例的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副产品。企业将副产品无偿赠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未计少计增值税。7、水电企业的直供电少计或未及时计提销项税额风险风险描述:水电企业的直供电是由于水电企业的发电能力通常大于电网给予的上网配额,电网不接收企业多发电量,对于这部分电力,水电企业通常会自行寻找用户消化,可能少计或不及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8、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税率适用错误,少计增值税风险风险描述:5万千瓦及以下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征税。小型水电企业从其他小型水电企业购进电力进行"转供电",可能存在将其购进的非自发电收入适用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1、取得试运行收入未做纳税调整风险。风险描述:按照行业监管规定,为测试机组性能、并网安全性等,发电机组建成后需要进行试运行,企业存在取得试运行收入未按规定纳税调整。2、投资未到位部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风险。风险描述:投资者应按公司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其对外借款投资未到位部分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3、资产划分、折旧、摊销与税法存在差异未作纳税调整风险。风险描述:发电企业制定或执行的资产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划分标准、计税基础及折旧(摊销)方法及年限与税法规定有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4、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税前扣除风险。风险描述: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如预提预估的环境保护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库区维护费、库区基金等未实际发生的费用。5、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税前扣除风险。风险描述:母公司为其子公司间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子公司间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6.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风险。风险描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债资比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7、取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规定未做纳税调整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未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8、关联企业间支付技术服务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风险风险描述:部分集团下设技术服务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在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不同税负企业间利润转移的情况。9、赞助支出和直接捐赠税前扣除风险。风险描述:大型水力发电企业在建期涉及移民安置和相关协调工作,会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一些费用,且建成后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当地政府、团体和群众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如:修建道路、球场、学校等基础性设施,可能存在将这些赞助支出、直接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或者计入资产成本的税收风险。10、无法偿付的质保金未调整资产计税基础或未计收入风险。风险描述:风电企业在采购发电设备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功率曲线等技术指标并设定质保金,考核不达标将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质保金,企业未调整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及其相应的折旧费用;技术指标依合同约定一般考核周期较长,存在质保金无法偿付情况,无法偿付的质保金未确认为应税收入。(三)个人所得税1、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超国家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未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福利等各类津贴、补贴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发放的体检费、误餐费、交通费、探亲费、通讯费、医药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各类津贴、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企业对外赠送礼品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在年会、座谈会、促销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物品、有价证券等礼品,未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四)房产税1.企业输送煤炭的栈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风险风睑描述:火电发电企业输送煤炭的栈桥,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2、企业的房屋附属设备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未按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计征房产税。3、企业的地价款未并入房产计税原值少缴纳房产税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房产原值未包含地价,即未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而少缴房产税。4、新增房产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装修未相应增加房产原值少申报缴纳房产税。(五)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土地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风险描述:火电厂厂区围墙外不属于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的其他用地,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未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计税面积不准确,混淆应税与免税用地。(六)契税企业取得土地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契税的风险风险描述:电力企业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其支付的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W尝费、拆迁未M尝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全部经济利益作为契税计税价格,按规定足额缴纳契税。电力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销售额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税率和征收率电力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全集四征税方法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 .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T殳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上网电量X核定的定额税率(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1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2 .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五条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政策依据: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公告)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票开具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政策依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政策依据: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公告)税收优惠(一)增值税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即征即退:1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生产的电力,退税比例:100%2 .煤砰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退税比例:50%3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退税比例:100%4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退税比例:100%5 .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退税比例:100%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X国税函2005778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X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三)土地使用税征免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里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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