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获得省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获得省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二条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学生。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三条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四条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认真,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活动;(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以及通过单独招生、对口招生录取的曾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荣誉的考生。评比学年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成绩加权平均分达75分以上,所有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第二课堂成绩单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七)无抽烟、酗酒、赌博等现象;(A)学生操行优良,没有受到任何违纪处分。第五章申请、评审和发放第五条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提出本校评比学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第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待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获得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章相关事项第八条相关事项:(一)同一学年内,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XX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奖学金。(二)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三)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四)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第七章附件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