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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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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以实际用水情况为基础,以管理效率与效益提升为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我区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非居民用水户参照本办法下达指导性用水指标,提高节水意识,对超历史同期水量进行预警,但不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三条区水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市发改委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市财政局要求监督指导税费政策落实情况;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税及超定额加征水资源税。供水单位负责执行水费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登记。第二章用水指标核算与下达第四条以非居民用水户为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第五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用水信息,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与用水指标核算相关的基本信息和用水信息,包括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数据、下年度生产经营活动预测数据等,鼓励通过网络填报和智能水表远传数据等便捷方式实现。第六条区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区域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因素核算用水指标(即定额总量)。用水指标核算方法需参照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获得市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市级节水先进集体称号,市级节水载体称号和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水平的非居民用水户,在根据实际用水量核算用水指标时,可适当放宽核算标准,但不得超过按照用水定额核算的水量和取水许可量。第七条用水指标应当明确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对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下达再生水用水指标,同步合理减少其地下水、自来水的用水指标。第八条区水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将年度用水指标下达到非居民用水户,同时告知其供水单位,并向市水务部门报备。第九条非居民用水户收到用水指标后,认为其不能满足本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的,可提出重新核算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二)主要节水管理措施和用水效率、效益等说明材料。区水务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算,对不能调整的要予以说明。第三章用水指标调整与监督第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过程中因生产规模增加、重大保障任务等情形确需增加本年度用水指标的,可以参照第九条之规定,提出用水指标调整申请。第十一条本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水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指标申请。笫十二条区水务部门应当对实际用水量可能超出年度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予以警示;对实际用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指标20席的非居民用水户开展用水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问题整改。用水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浪费用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区水务部门应当结合管理实际需要,原则上第一季度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指标四分之一以上、半年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指标二分之一以上、前三季度用水量达到年度用水指标四分之三以上的应给予警示,在用水户超出年度用水指标时,下发年度用水指标警示告知书。第四章超定额累进加价第十三条本区对超过年度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税)。规定如下:(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取水量超过用水指标时,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等相关规定,对超出部分累进加征水资源税。(二)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指标时,按照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京发改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供水单位对超出部分累进加收水费,不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笫十四条再生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鼓励加大再生水利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管理笫十五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具备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更换智能远传水表。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公共供水混合用水户,应当分别装表计量。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户及其用水信息数据库,按月更新共享台账,并与水量表格一同报送至水务等部门。供水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的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指标中的水源类型、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用水指标不得超过其取水许可水量。第十八条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共享交换有关规定,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务、园林绿化、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和机关事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用水指标核算需要共享已掌握的数据信息,提高用水指标核算的准确性。第十九条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交纳累进加价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催交;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缴纳超定额水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门头沟区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定期评估,适时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2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非居民用水户用水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启动了门头沟区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编制工作,先后多轮征求了相关部门及供水单位意见,目前形成暂行办法报审稿。一、编制情况按照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务部门备案”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启动了暂行办法编制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各级领导要求,我局前期持续加强暂行办法编制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节约用水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暂行办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节约用水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暂行办法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二)组级重大课题研究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以实际用水情况为基础,以管理效率与效益提升为目标,确保形成高质量的课题研究成果。(三)研究聘请专业团队聘请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暂行办法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四)多轮征求意见2024年4月暂行办法初稿形成,我局先后向市区内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依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暂行办法。二、主要内容共分6个部分:笫一章:总则。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实际用水情况为基础,以管理效率与效益提升为目标,划定适用的非居民用水户范围并明确区相关部门职责。笫二章:用水指标核算与下达。对以非居民用水户为单位下达用水指标工作做出规定。第三章:用水指标调整与监督。对以非居民用水户为单位下达用水指标调整与监督工作做出规定。第四章:超定额累进加价。对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明确分工职责与相关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管理。主要是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法制保障和统筹推进规划实施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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