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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国资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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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国资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国资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 公室(以卜.简称“区国资办”)所监管的企业改革,完善国 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 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 63号)、中央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 号)、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 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贵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卜简 称责任追尢),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企 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 究制度。(二)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区国资办和国有企业 根据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 追究工作。(三)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 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相关责任人。(四)坚持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 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 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六条全面建立覆盖区国资办监管企业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 作机制。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母公司管控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致使所属子公司发生 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 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对所属子公司违规或超越范围授权,造成国有资 产损失。(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母公司发生较大资 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四)对母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 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以及违规 开展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不一致的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 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 融资或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担保或 保全措施。(A)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继续签订类似合同,交 易对方出现重大违约时继续单方面履行合同。(九)开展贸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运 输、保管、收发导致货物丢失、毁损、减值,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十)存在担保人的情况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追究担 保人的担保责任,导致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等。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 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 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 招标或规避招标。(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 成本严重超支。(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提前报送或 核定工程量等。第卜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应当追究责 任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 让。(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违反相关规 定。(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 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法律意见书。(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五)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转让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六)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违背市场交易 规则,以不合理的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以不合理的高价租 赁或承包。(七)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 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第卜一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 任的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中标 价格明显高于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 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 于同期同类项目。(A)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未评估,或评估目的、评估 方法、评估假设等明显不合理导致交易基准价值不公允等。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杳,或尽职调食未 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法律风 险评估等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 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 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借 款或其他资金资产支持:,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 输送利益。(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 保护条款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或不合理地承担额外 股东义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在合资公司 中没有落实同股同责致使国有权益或国有资产受到损失。(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A)国(境)外投资违反国家、自治区、市及城区各 监管机构国(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投 资所在国(境)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第十三条改组改制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 估、法律风险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 估鉴证结果、法律意见书。(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 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 组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改制后公司章程中缺失国有权益保护条款、国有 股东丧失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承担额外股东义务并导致国 有资产损失等。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二)设立“小金库”。(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 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 账户。(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 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八)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管理 制度相关规定等。第十五条融资、负债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融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及审批、备案、 报告程序。(二)违反监管规章制度进行融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融资后未进行有效的资金使用管控,导致资金使 用不当、资金收益率低下,影响还本付息。(四)未对还本付息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导致债务违约,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在融资过程中利用国有资产违规设定担保、抵押、 质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六)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发债、借款等融资 致使企业被监管部门处罚。(七)在发债等融资过程中,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 公平、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等。第十六条风险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 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分析、 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等责任。(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按规定 进行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不到位。(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报告不及时或瞒报、漏 报、虚报,企业报送财务数据或披露信息严重失实,指使编 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第卜七条金融业务开展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企业擅自或超越范围从事 金融业务。(二)开展金融业务违反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受到 金融监管部门处罚。(三)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制度、 措施缺乏,导致金融风险事故发生。(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资料虚假随瞒 或尽职调行存在重大错漏。(五)负责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的业务部门、审查或 风控部门未履行尽职责任,未如实揭示风险、故意隐瞒重大 风险,影响审批决策判断。(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七)金融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管和风险评估, 未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谎报金融业 务风险。(八)发生损失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及追偿,对保 证、抵押、质押项目的保全、追偿、处置过程不履职、不尽 职。(九)从事股票、期货、债券、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等投资,缺乏风险管控、止损的制度及措施等。第卜八条对企业资产管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 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窕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 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费,致使企业发生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责任。第三章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第二十条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结果由负责相应责任追究 的企业或区国资办作出。区国资办认为有必要认定的重大损 失,由区国资办负责调查认定,并出具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认 定的书面文件或相关材料,并将结果上报城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 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 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 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 卜的,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 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资产损失; 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属于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杳处的损失标 准,遵照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一)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有关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或鉴证报 告。(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国有资产损失的会计记 录、内部证明材料。(四)其他可.以认定国有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未在会 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 按照市场价值、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第二十四条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 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国有 资产损失。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二十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 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贵,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 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贵任。()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 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 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 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三)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 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四)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货任人(总负 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 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 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五)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经营 投资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 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 责任。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 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 落实,造成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 导责任。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界定责任情形 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 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 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外,企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 担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企业监管职 能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追究、整改、上报的,对 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企业主要负 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未督促企业监管职 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货,对企业主要负货人应当比照直接货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i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经营投资实 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 应纳入货任追究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二条根据国有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 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或 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免职等。(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 法依规查处。(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 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 按以下方式处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 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 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 卜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 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可另处以延期支付绩效 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 及前一年度的全部或部分中长期激励收益、三年内不得参加 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书面检杳、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 任认定年度30%以下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含)前三年30%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视情节轻重,可另 处以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一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处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 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 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 一 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T0(n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 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 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 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 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 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 年30$ - 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 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 激励。()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 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 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Io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 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 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 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 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货令辞职、 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 和追索费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 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 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 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第三十四条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 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 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第三十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 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人 同时触犯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当 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理规定加 重一档给予处理。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办 法的禁入限制措施:(-)受到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 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 有企业领导职务。(三)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 领导职务。第三十七条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责任的 相关人员,除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等,追 究其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 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有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违 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 织开展。区国资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监管企业管理权 限以内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授权,区国资办可以对其监管企业中管理权限以外的 企业负贵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受理。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 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违规经营 投资行为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在 初核认定之日起卜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责任追尢工作。区国资 办及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并 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违 规经营投资行为线索通过以卜.渠道获取:群众举报、企业内 部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外部监管部门发现或作出处罚决定、 媒体报道及社会公共信息、企业发生诉讼行为等。(二)调杳。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 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影响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 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杳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 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 出具资产损失情况、不良后果影响调查报告。()处理。根据调查事实,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 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 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 的长效机制。(五)申诉。受到追究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处理决定下达之FI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 定的执行。第四十条责任追究调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 公开。第四卜一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 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 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杳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 贵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四十二条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 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劳动用工责任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及城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七章国有企业职责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一)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实施细 则或具体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所属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本企业管理权限范围以内的贵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区国资办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 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被本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的 申诉。(六)完成区国资办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 单位交办的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七)将本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工作报区国资 办备案。第四卜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及规章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机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履职程序,完善防 范、预警违规经营投资风险的相关机制。第四卜五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 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负有监管职责,国有企业应当对其监管岗位设置.、人员匹配、 职责权限提出明确的要求。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建立内部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内部 监管部门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 享,做好分工与合作,形成规范、有序、高效的责任追究工 作机制。第八章监督部门职责第四十七条区国资办在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 职责:()研究制定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 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管理权限外的企业负责人违规行为调查 认定完成后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四)受理国有企业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五)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六)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认定,提出有关 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七)负责分类处理和督办调杳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 的问题。(A)其他应当由区国资办负责履行的责任追尢工作职 土 贝。第四十八条区国资办以及所监管企业加强与巡视巡察 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协同配合, 共同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九条区国资办明确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 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履职尽贵。区国资办和国有企'也应当 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责任追究的 原则要求。第五十条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责任追究的 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责任 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违纪违法 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负责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与相关责任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二条聘请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在企业 违规情形的界定、损失的认定等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 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合法性、真 实性、有效性负责。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家与相关责任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发现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有违法违 规情形或者执业情况明显有误,区国资办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提出处理建议。第九章从重从轻情节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 处理:(-)情节恶劣或者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频繁发生。(二)发现资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未及时采取措施 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继续扩大。(三)干预、干扰、抵制、不配合责任追究工作。(四)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瞒报或者谎报。(五)强迫、威胁、唆使他人违规经营投资。(六)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七)对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进行收 买、威胁、打击报复。(A)其他影响恶劣、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情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 处理:(-)主动停止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未发生国有资产损 失或未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二)主动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 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经查 证属实。(四)主动部分或足额赔偿国有资产损失。(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企业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 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 投资货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第五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贲解释。第五卜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 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 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但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行为或者处理较轻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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