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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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 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 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 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第五条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管理范围。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 权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以及其他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 (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 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 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 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六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编制:(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 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提升资金 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 财政厅、出资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 管理制度;(二)拟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 点;(三)收取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四)审核汇总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 案,批复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五)组织和指导出资人单位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自 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 职责是:(一)配合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 各项管理制度;(二)提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 点建议;(三)组织审核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 本收益,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四)审核汇总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收支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费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所监管(所属) 企业预算执行,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五)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所 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二)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四)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 (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 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 括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按 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 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 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 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收入,即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 收入。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 取:(一)利润收入,根据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计算收 取;(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股息红利全额收取;(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 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 收取;(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 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其他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收 取。第十三条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可在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 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 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通过出资人单位向自治区财 政厅提出减免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 实行动态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应交 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 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 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 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第四章预算支出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根据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适 时调整,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为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 财力保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经 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 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等方面的 支出;(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成 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区属国有企业政 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三)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 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四)其他支出。第十八条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 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 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 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 序。第十九条费用性支出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 交回财政。第五章预算编制第二十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 并按规定编制自治区本级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第二十一条 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以 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S)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自治区本级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六)出资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 果;(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A)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自 治区财政厅会同出资人单位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自 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 以下程序编制:(一)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 一要求,根据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 编报年度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二)出资人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编报要求,结合本 部门(单位)所监管(所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向所监管(所属)企业布 置编报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出资人单位所监管(所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 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出资 人单位;(四)出资人单位对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单 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出资人单 位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 序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定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 查和批准。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二十日内向 有关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出资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自治区财 政厅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 企业批复预算。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 编列到一级企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 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第六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 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自治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擅自减免。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 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自治区本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 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 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出资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自治区财政厅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第三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并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规定规范账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 国有权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 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 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决 算第三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 部署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出资人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报自治区财政厅。第三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自治区本级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出资人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编制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三十四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 序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审定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 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 程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交、支出 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围绕产出、 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目 标。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 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安排预算,并将绩 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 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财政厅、出 资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 应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第九章监 督第四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出资人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 应当依法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审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对自治区本级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 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出资 人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出资人单位应将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 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绩考核。第四十四条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 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 关配套政策。第四十六条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 区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 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 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 据持股比例从应交利润中计提。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