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3) 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广西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 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 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 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 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 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 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 括干旱, 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标、滑坡、泥石 流、风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 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 物疫情、赤潮等。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舁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自 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 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寒潮、冰 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 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5J 2025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 农村厅、水利厅对防灾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 实施期限.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第五条防灾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共同 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编制防灾救灾资金中期财政 规划和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提出的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下达资金预算,开展防灾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结合工作职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对本单位 管理的防灾救灾资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相关基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指导防灾救灾资金使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 等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 以及上级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专 款专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 防灾救灾支出.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圉第七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盛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 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亩)、农膜、农药、 兽药、饲冢斗、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 业生产和亩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斐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 费、农机检修整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睑管理费、海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 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亩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 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t4l卜助等费用。(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匏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 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 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修匏更新等及调运、检疫处理、技 术指导培训、灾情监测预警、统计分析等费用.第八条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 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 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 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 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不厢关 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 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四)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 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第九条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 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 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其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 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 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 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更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 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 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 指导培训费等.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 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 利救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一条 根据防灾救灾资金预算规模、受灾情况和防灾需要,自治区财政 厅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 补助和水利救灾。第十二条各市申请防灾救灾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部 门、水利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自治区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 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 制,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有.地方自行救灾投入相关情况、以前年度上级下达防灾 救灾资金支出情况是中央部门、部委下达各省中央救灾资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各市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面积、损失金额、过去2 年内上级下达防灾救灾资金支出情况(分年度列出执行进度)、地方各级财政投 入情况、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 本年度已下达的防灾救灾资金绩效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 实施效果)等内容,申请文件有关数据应与各有关灾情系统报送数据一致.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 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 素进行适当调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 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受灾农作物 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 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商禽和水产 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 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地方病虫害防控投入、 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 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 配方式。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 补助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治 区农业农村厅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提出强制免疫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安徘建议,确保动物防疫 工作翕要.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 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 不呦品销毁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据实结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地 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 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 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 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 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中央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单头猪无害化 处理补助标准等据实结算.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 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墉情况、受旱面积、 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 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方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 地方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对突发农业和水旱 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结 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额度.各市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自治 区财政分配防灾救灾资金时,将把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和财力情况作为考虑因素, 对于在应对灾害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将予以适当扣减.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 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救灾需要.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为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 达资金提供依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 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 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自 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 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齿离饲养量和各市申请文件等,提出 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霜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 细化管理要求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自治区水利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防灾减灾救灾事 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落实.第十六条 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和区直相关单位的防灾救灾资金,由 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给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区直相关单位,并抄 送相关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防灾救灾资金文件后应当及时告知 有关部门,并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 在资金分配下达唠艮要求1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自治区财政厅;需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自 治区财政厅。第十七条对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中 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统筹考虑各地灾情发生发展及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地方资 金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水利厅补助资金安排建议等情 况,全年分批次下达。对于动物防疫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 区部门预算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补助预算及年度工作任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其中,强 制免疫、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每年接到中央财政下达次 年预算的通知后30日内将下一年度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强制扑杀和 销毁补助,自治区财政厅树艮据据实结算情况下达预算.第十八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 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自治区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 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 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 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 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 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全程监控、闭环管理、严 肃问责的原则加强对资金监管.第二十一条 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 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确定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 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 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自治区财政厅在 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补助规模细化量 化绩效目标,在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 同步下达,并于资金下达后逐级报至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收集汇 总后,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或廨IJ部.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 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 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 强绩效运行监控,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 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 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 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 管,及时发现、组正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 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直;要 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及 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报送情 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要适时抽取核有相关受灾地 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 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 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自 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 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同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 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 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中央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总结上报工作.第二十五条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各 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资金主管部门 木限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负责数据统计和 阶段性工作总结等.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 社会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要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 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 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 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 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 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并报送自治区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 (2017) 14号)同时废止.文件下我:(盖章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Pdf(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 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丽水利救灾资金售覆实施细则的通 知ofd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23) 1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 农村厅、水利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 细则(以下筒称“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分为五章, 共29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灾害类型、 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职责等.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4条,明确了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动物防 疫补助支出方向和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以及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共9条,明确了防灾救灾资金的申报、测算分配和 下达等方面要求。第四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共7条,明确了防灾救灾资金绩效目标下达、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资金监督和预算公开要求。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市县相关政策制定作出补充规定.三、生效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