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草案).docx

    • 资源ID:1465611       资源大小:17.32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草案).docx

    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拓展城市绿化空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绿化要充分挖掘晋中本土文化内涵,将园林文化与晋中特有的黄河农耕文化、晋商文化、晋中革命历史等历史文化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保障经费渠道,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费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公园城市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各县(区、市)建立相应绿化协调机构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市及各县(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相关审批工作。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街道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定额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养护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适时调整。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研究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在城市绿化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适当引种新优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加快研究和推广使用节水耐旱的植物。积极推广使用中水,注重雨水拦蓄利用,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有序开展立体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大树进城”,一夜成林。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城市绿化品质。第八条城市绿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将主要内容纳入本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达、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原则,与文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相融合,明确绿化目标、控制原则、范围、布局、功能、指标、绿地面积、树种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化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按照公园绿地建设管理。城市生态公园的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第十三条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得擅自转作他用。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以种植乔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突出色叶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荫浓乡土乔木的运用。突出晋中特色,着力打造特色林荫道路和城市花境,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功能化水平,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化项目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70%。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加大城市公园绿地和绿道等的建设力度,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加快研究和推广使用节水耐旱的植物;积极推广使用再生水;注重雨水拦蓄利用,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第十六条鼓励在屋顶、桥梁、护坡、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实施立体绿化应当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原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1 .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2 .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四)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面积和城市内河湖、湿地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服务于城市绿化的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七)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合理安排绿地面积,改造后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应当征求本小区居民意见。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95米;(二)电杆、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三)在既有树木上方建设架空电力线路或者在既有架空电力线路下方进行绿化,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其中,高压输电线路距离树木的高度不得小于9米,种植植物其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应当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四)其他架空线路以及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兼顾树木、线路和设施安全。第十九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得影响植物生长、绿地使用和游憩安全。第二十条城市绿化按照下列规定建设:(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建设;(五)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的,由代征单位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闲置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确保无泥土裸露。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口袋公园、小微绿地等。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同时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化设计方案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审定后方案及时推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能力。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牌永久公示。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并于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综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因季节等原因植物种植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验收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内容据实制作绿地竣工平面图标牌,实行验收前公示制,在居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可邀请部分业主参加实地验收监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加强对附属绿地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倡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园林优质工程等创建活动,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栽植纪念树、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开放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和城市公园夜间开放。支持城市绿化工程增加适合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功能设施,拓展公共功能、开放共享。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的管护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管护责任:(一)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养护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三)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四)城市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贲;(五)前四项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护单位负责管护。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让,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第二十九条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需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永久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应当按照同价值、就近原则规划不少于原有面积的绿化用地。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并在期限届满后第一个绿化季节按照原设计方案恢复绿地。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占用人应当与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占用时间、赔偿责任、恢复责任、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三十条因项目建设、排除危险、交通组织、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原因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城市大树,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病虫害、生长年限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城市大树,行政审批部门可批准砍伐、更新,项目审批时应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砍伐、移植行道树20株以上或者其他树木50株以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500Onr以上的,负责城市绿化审批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城市绿地的种类、数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移植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每砍伐1株树木,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不少于15株胸径8cm以上的同种类或同价值树木。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养护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建立城市绿化废弃物收集、运输、分选、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草坪、花坛、绿篱,攀折树枝,采摘花果;(二)在树木上拴绑铁丝绳索、刻画钉钉、扯挂标语,包裹树木;(三)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四)在景观水体内擅自放生鱼类等活体动物;(五)攀登建筑和雕塑、攀爬树木;(六)在河湖等景观水面钓鱼、网鱼、电鱼、游泳、滑冰等;(七)在绿地内倾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等有害物质;(八)在绿地、水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九)在绿地内擅自设立广告牌和标语牌;(十)损坏绿化设施和水面救援设施;(十一)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城市绿地的管护单位给予技术指导。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园林特色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培养园林工匠,鼓励创新和推广地方传统园林技艺。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数字平台,完善城市绿化资源数字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维护和公开数据信息,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智慧化。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的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绿地中的管理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小品、硬质铺装及座椅、灯具、指示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草案).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