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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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丽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12022)3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云环发(202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实施、积极探索,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美丽云南建设贡献丽江力量。(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监管等工作。(三)赔偿追究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本办法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二、责任分工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施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草、水务、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筝具体工作,损害行为不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原则上县区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及地或机构均有权提越诉讼。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由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和案件办理工作。(一)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耕地、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二)城区范围内造成城市园林、公园绿地生态环境损害,及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牵头部门:住建部门;配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三)涉及造成其所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牵头部门:水务部门;配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四)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园地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牵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配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务部门)(五)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牵头部门:林业部门;配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务部门);(六)(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2)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牵头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配合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水务部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及协助调查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司法鉴定专业力量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完善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保障赔偿协议的执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监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工作。市域内跨县(区)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三、工作重点(一)持续做好线索筛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对接,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的十个重点渠道,重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破坏案件、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等领域定期组织筛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及时启动索赔,开展调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筛查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30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涉及其他部门或机构职责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自行或通过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将案件线索书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二)强化现场执法调查。开展损害调查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充分运用多种方法记录现场情况,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手段,重点围绕污染源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损害性质和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固定证据,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证据支撑。(三)拓展磋商主体。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受市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四)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交通筝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选取鉴定机构时,可以听取赔偿义务人意见。委托开展鉴定评估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评估项目、工作内容、时限要求、技术说明、材料提供等事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通过邀请鉴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现场勘踏、材料预审等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鉴定评估的具体方式。在委托专家评估或进行综合认定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简易评估适用情形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五)积极探索简易快速评估程序。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经初步调查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不包括鉴定评估费用、监测及检验费用等)低于五十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或机构通过类案参考、典型案例评析、电子化评估等方式出具认定意见。在赔偿义务人认可磋商内容的情况下,可不再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给予认定,而是通过案件调查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六)规范磋商程序。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综合分析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达性、第三方修复可行性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贲任者赔偿能力等因素,确定磋商方案,制作生杰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书面告知赔偿义务人启动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索赔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探索多样化的赔偿方式。鼓励各县(区)结合当地生态亮点、环境治理需求等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受损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或原地修复难以开展、影响有限的,在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殖放流、植树育林等替代修复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也可以通过开展劳务代偿、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清洁生产等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信息汇总和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告机制,完善联络员制度,并按要求收集汇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汇总线索筛查情况后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筛查结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市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九)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工作。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专班,统笄协调研究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全流程协作机制,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单位、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衔接协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到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参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二)严格考核约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积极组织推进、案例实践多、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扬激励。(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以案释法助推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技术支撑,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探索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四)强化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各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际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