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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oshuai论文《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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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oshuai论文《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

    摘要:2绪论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3<-)交通肇小逃逸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31、交通餐亭逃逸的定义32、交通蒙中逃逸的构成要件5(二)交通维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与优任认定71、交通蒙中逃逸行为的性匝7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7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8<)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有意杀人罪的区分8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用82、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有意杀人罪的区分10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11结论13参考文献1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摘要:近年来,曲惹我国汽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紫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珞势,特殊是一些“交通,肾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峻地威逼若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刑法及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荣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交通荣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交通鹏事逃逸的处理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所以操作较为简便统一,而正确认定是着于处理的前提,但是对于交通维事逃逸的认定则有很多立法尚未明确的问即。目前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尚未统一,其行为性质原委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理论界也有不同看法,而争议最大的要属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学界目前对于其是否包括二次逃逸“致人死亡”尚无统一相识,对于其主观罪过形式是只包括过失还是也包括有意学界也尚存争议,这些立法尚未明确的问或都有很大的探讨探讨空间“本文拟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等方面探讨分析以上争议,以期能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交通第事逃逸案件。关混诃:交通策事逃逸司法说明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适用结论近年来,陵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机动车辆总数激增,截至200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98亿辆,接若保持快速增长!一if!SupportFootnotes(D!一if!SupportFootnotesJ-(!)1.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142人受伤,干脆财产损失12亿元!一if!suPPortFootnotes,交通事故发生率始终居高不下,严峻威逼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与此同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激增,成为刑事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探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与1979年4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增加了“交通运输俄事后逃逸”和“闪逃逸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并规定J'相应的法定刑,这是鉴于交通肇事逃逸所带来的严皎后果,充分表明白严厉打击恶性交通犯罪的立法意图,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和实际案件的困难性、多样性,对于交通蟹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大相径庭,为此,最岛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碓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3),对包括交通肇事逃逸在内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比较全面、详尽的规定。必需承认,该司法说明的公布施行对统一学界的相识分歧和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等方面,其意义无疑是用大而主动的。但是,刑法理论对交通碓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进一步论争并未因此而结束,相反,£说明B本身的一些具体规定与刑法条文之间的冲突引起了学界的更大争议。至今,对于交通肇驿逃逸的定义、行为性质、“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二次逃逸及其主观罪过只是过失还是也包括有意理论界仍有很多分歧“本文试图从交通铢至逃逸的定义、性质、司法适用等方面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1、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从字面上看,“量事”,即引起事故:“逃逸”,即逃跑,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环境或事物而离开<!-if!supporlF"lu°les->交通肇事逃逸,通常也被称为交通装事后逃逸,是指引起交通事故后躲避于己不利的境况的行为。而在刑法学界,通常有以下儿种表述:第一,“交通策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亚大交通事故,为躲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if!SupportFootnotes->:其次,“交通量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爱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胞!一if!suPPortFoznotes->。或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爱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版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一if!SUPPortFOOtnotes->;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篇为躲避追杳而逃跑!一if!supportFootnotQs->: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责任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意逃离现场的行为!一if!SUPPortFOOtnotcs->.而6说明第三条规定,所谓'交通运愉第事后逃逸,即指行为人具有说明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和其次款第(一)至GD项规定情形之一(均系交通条事构成族本罪的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6说明3是将逃逸的目的限定在了“躲避法律追究”上。这种规定明显忽视救助伤者的问题,会出现一些极不合理的现象:一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既不逃逸但是也不救助伤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使救助而死亡,但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惩罚:二是交通学事后行为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再逃逸,或者拿出经费托付他人佯装路人救助伤者,自己逃逸,这种状况下行为人虽然逃逸,但他救助伤者,其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但因其躲避r法律追窕,仍旧要加重惩罚。这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本人认为,刑法对交通祭事逃逸加重惩罚,除了督促里事者不要躲避法律追究外更主要是督促聚事者救助伤者,首先,柒骈者主观上逃逸的目的并非仅是躲避法律追究,在现实中很多常事者逃逸的主要缘由是胆怯担当救助伤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非单纯的胆怯被法律追究: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蟹事者身负救助伤者和接受法律惩处的双重义务,在发生事故被击者身负重伤的现场紧急状况卜.,明显肇事者首先应履行的是救助伤者的义务而非将伤者放任不管而去自首:第三,从法律上惩处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来讲,追究法律贵任是因为碓事者对被害者造成了损击,而救助义务的履行正是对这种损击的弥补,假如因为追究法律责任而耽搁r救助伤者岂非失去r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第四,现今,交通肇事逃选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因为逃逸致使伤者得不到刚好救助而非荣事者躲避了法律追窕:第五,从刑法原理上看,一般刑法只对犯罪后不躲避法律追究(即自首)的行为赐予从轻惩罚而不对犯罪后凝避法律怒罚赐予从重惩罚,交通聚事罪同其他过失犯罪一样,不应将躲避法律追窕作为加重惩罚的理由,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为了督促荣事者救助伤者。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说明将逃逸的目的仅限定在躲避法律追究上是不全面的,救助伤者与担当法律责任均是肇事者荣事后所面临的不利状况,对这两种义务的躲避都是侬事者逃逸的目的不应仅看到躲避法律追究而忽视了躲避救助义务.因此.交通维事逃逸应定义为:行为人明知发生r交通事故后为r眼避救助伤者的义务或版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交通第事逃逸的构成要件<1)交通籁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为过失,但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则是肇事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主观上是一种有意,无论其逃逸的目的是说明限定的“凝避法律追究”还是现在学术界广泛认为应加入的“皴避救助义务”,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都是交通隼事逃逸成立的前提,假如肾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醒悟相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是认为只是机动车的正常颜簸碰撞而接着前行的话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装事逃逸。闪为,此时亲事者虽然有“逃逸”的客观行为也行接着前行离开现场的外在行为表现,但在策事者主观上这种行为只是自己正常行戚的连续化而已,他并不行能知道自己已经担当了救助伤者的义务及等候法律追究的义务,也就淡不上为了躲避法律追究或规避救助义务而逃逸了。当然.此处的''明知”并不要求蒙事者对事故知晓到事无巨细的程度,只需辕事者对事故发生有也许的相识即可,可依据行为人当时的状态、当时的路况、天气状况、肇事后的行进路途、维事后的反应、表现及一般阅历来进行综合推断。交通策事逃逸成立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有意。关于交通强事逃逸的目的前文已叙述过S说明的规定和学术界的观点,第者认为,对于交通常事逃逸的主观动机只要是符合为了躲避法律追究或躲避救助义务其一,都应认为是符合了交通碓事逃逸的主观方面.<2)交通磁事逃逸的客观方面逃逸行为客观上表现为逃脱、般避,其主要表现为荣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弃伤者于不M1.但逃逸并非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假如将伤者移至他处再行逃跑的也成立逃逸,或者并未逃离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而自己躲在暗处等待救援车到来将伤者接走后再寓开现场的也成立逃逸“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躲避救助义务及担当法律惩处的义务,只要行为满意其一则成立逃逸.对于交通荣事逃逸的时空因素将在下文中详述。此处我们需留意的是实践中不风于逃逸的状况。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亲属等由于一时的冲动,在非理性的悲愤心情支配卜.,对破事者实施殴打报更的情形并不少见<!一if!SupporNootnotes一”.假如肇事者是因为在现场(说明现场有人不至耽搁抢救伤者)或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后胆怯伤者亲属殴打报爱而短哲躲避,事后又主动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维事逃逸,因为笊事者既未躲避救助义务也未躲避货任追究“还有就是肇事者履行了救助义务并不否认雕事行为的存在只是事后通过让别人担当贡任或者编造被害人过错情节等手段企图转移、减轻员任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逃逸。因为逃逸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事故发生当时刚好救助伤者和货任的认定,不应包括策事行为清晰的前提下单纯的事后货任的分担和处理.<3)交通碓事逃逸的时空因素第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因素对逃逸行为应有一个精确的时间限定并非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时段.逃逸的时间段与肇事者所担当的救助与担当法律货任的时间段有亲密联系。逃逸应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即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般事罪后,假如行为人的交通违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学骅罪仅造成一般的交通事故则之后的逃跑行为并不属于本文探讨的逃逸此处不加赘述“救助义务的持续时间段由于受自然属性发展比较简单把握,而对于法律追究我们需区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追究和最终的责任担当.与“逃逸”相联系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追究是指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维事者须协作交警部门现场鉴定.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关押及等待费任认定。在此阶段逃胞而不担当相关义务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至于螫事者因经济上的缘由赔付不能或者不愿赔付从而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则属于最终意义上的贡任担当问题,与交通雁事“逃逸”无关,肇事者躲避最终的贡任担当不构成刑法第133条交通策事罪规定的情节加重贡任。综上,逃逸行为的限制时间段成为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至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有关部门到场处理前,在此中间如交通荣事后逃跑、将伤者移至他处后逃跑或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均属于逃逸。须要强调的是,事后责任处理阶段逃跑并不属于本文所论述的逃逸“其次,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因素对于逃逸的空间认定不应局限于逃离案发觉场“逃逸的本质是躲避救助伤者和接受责任追究的义务,因此肇事者放弃义务物行的地点就为逃逸的地点。大多数状况下,蒙事者是在案发后干脆从案发觉场单纯逃逸,但也不乏将伤者撤离事故现场后逃抱或在履行救助义务途中懊悔将伤者弃之不顾更甚者是将伤者送至医院救助后才逃泡的,这种状况下锋事者主观上存在躲避责任追究的意图仍旧成立逃逸,所以对逃逸的空间限定不应局限于事故现场也包括抛弃伤者的地点及抢救现场。(二)交通荣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与所任认定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刑法上的不作为可以精炼的理好为:应为能为而不为。即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宙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义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需马上停车,当事人必需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需移动对应当标明位置),并快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也即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救助伤者及接受货任追究的法定义务,而此时维事者在解除不行抗力状况卜.能修履行法定义务而逃逸即构成了不作为,所以,交通辙事逃逸行为在性质上届于不作为“2、交通辕事逃逸行为的贡任认定“交通碓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规定是贡任认定的根本依据,但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第者从行为人主观动机动身分三种情形说明:(1)出于躲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招人撞倒后,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在暗处等待,型见救援人M将被在人送往医院后逃逸的或是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还有在医院招下虚假联系方式的,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舱避法律贵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珍货时间。对于这种情形,学事者构成交通拿事逃逸但在认定由任时应当在量刑幅度内从宽“(2)出于缭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荣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事实上违反了立法原崽。法律之所以嫌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爱护.逃逸造成的最严峻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险以致死亡.前文笔者已经论证了此种状况应成立交通肇事逃逸应依照交通肇事罪其次个量刑档次惩罚.(3)既凝避法律贡任又躲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状况,明显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假如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虫,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对这样的状况,笔者在卜文绽开了更具体的论述。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有意杀人罪的区分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设立了三个量刑档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卜.有期徒刑或拘役”为第一量刑档次:“交通运输堇事后逃逸或者有共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为其次址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第三量刑档次,说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恭事后为蛛避法律追究而逃胞,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实践中,逃逸的状况比较错综困难,仅凭此说明并不能精确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状况。目前学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是否包括二次肇事致人死亡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都过是只有过失还是也包括有意(包括干脆有意与间接有意)并无统一相识。对于是否包括二次荣事致人死亡说明B的规定将致死的“人”限定在了“被害人”,也即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包括致使交通鹏事的被害人死亡不包括逃逸过程中致被害人以外的人死亡,也有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说明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从前交通荣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他人死亡<!if!supportFootnotes>。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属于有意但仍构成交通荣事罪,如:“架事后逃逸,不施解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看法,但这是雁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锦事罪”!一if!sUPPortFoOtnotcs->。只有在“行为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躲避或任,有意将伤者遗弃荒野造成死亡&iJ,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惩罚。"!-if!supportF<x>tnotes->有的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状况,不包括有意(包括间接有意或干脆有意)致人死亡的状况!一if!supportFootnotes->。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有意,但认为交通第事罪既可由过失也可由间接有意构成,因而在这种状况I;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if!SupportFootnotes>«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我们应从以下几点综合分析把握:第一,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需是逃逸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必需是因(逃逸)在先果(死亡)在后,而且还要具有干脆除斥性即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唯一缘由。假如荣事者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因为医生的玩忽职守或是医院发生火灾、抢救途中因他人的肇事行为再次被撩等碓事者造成的危急状态以外的缘由死亡的就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此时死亡与逃逸之间并无因果联系;乂如被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或是面临死亡,此时无论箪事者主观上是否相识到被害人已死亡而逃逸的,因为死亡结果限于逃逸行为出现就不能认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状况都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我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仅适用于最终以交通磁事罪一罪定性的,假如最终是以他罪定性及以交通策事罪和有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均不适用该规定。即是说只有亲琳若尔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刚好救助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状况适用该规定。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的不作为的间接有邈杀人罪的状况不再此规定之列.对于交通碓事逃逸过程中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状况,是碓事者的另一个交通肇事行为也适应本规定,而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干脆有意的应以之前的交通荣事罪和逃逸过程中的有意杀人罪并罚也不屈于本规定的范围.2、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有意杀人罪的区分对于肇事后荣事者为了躲避罪货而杀人灭口的应以交通学事罪和有熊杀人罪并罚学界和司法界都有统一的相识,但因逃逸致人死亡(并非指6刑法一百三卜三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可以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有意杀人罪,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实际状况乂比较困难:对于这两种状况如何区分学界也未达成共识,所以实践中正确区分作为交通鳖事罪加亚惩罚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有意杀人罪的逃逸行为是正确定邪址刑的关键具有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在主观帮过方面,作为交通肇事邪的加重惩罚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中肇事者对于伤者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主观目的是躲避救助伤者的义务或法律追究,而对于伤者的受伤状况肇事者并非专业人士。很多状况卜.并不能立刻推断伤者是轻伤或歪伤,假如自己逃逸伤者是否就处于可能死亡的危急状态中,而且通常蒙事者都是仓惶逃逸并未相识到伤者可能死亡或是轻信死亡结果不会发生,例如,司机甲某日晚上10时许(当时天气状况良好事故地点并不偏僻违烷驾驶,撞倒路边行人乙.乙当即倒地呻吟。甲见乙既未流仙,也没有昏过去,自认乙的伤势并无大掰(甲此时轻信以乙的伤势可以自救或者其他过路隼辆和行人会救助乙,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为躲避近任,甲慌张驾车逃走,乙因小胭骨折不能行走,适逢当夜大风降温,天气异样寒冷,其次天人们发觉乙时,乙已冻假身亡。此状况下对司机甲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而交通第事逃逸致人死亡要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有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对伤者会因自己逃逸得不到刚好救助而死亡的结果是有相识的,而且对这种结果所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看法也即间接有意的主观邪过心态.如前例中,事故发生时天气寒冷且事故发生地较偏僻过往车辆及行人都较少.乙倒地时身上多处流血,此时司机中清晰相识到当时已经快到深夜而且地处偏僻,乙得到别人救助的几率是微乎其微假如自己不刚好救助可能乙会失血过多而死亡或者因天气寒冷受冻而死亡,但是甲仍I日逃逸了。这种状况卜.甲的主观罪过就是间接有意,时于任何行为我们都要主客观结合来推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区分这两种状况,在主观罪过已明晰的状况下,客观状况具有重大意义。要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有意杀人罪,客观方面首先要考虑蒙事者在具有救助伤者和接受法律追究的作为义务时是否有实力进行主动的作为以防止危宙结果的发生,当然基本上鹏事者都是有这个实力的除了伤者伤势特别之重已经面临死亡即使得到救治也难免一死的。另外更重要的是要结介当时的状况推断肇事者的不作为是否包含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急性,这种不作为是否相当于有意杀人的作为行为。对此,我们要纵观整个案情结合伤者伤势以及受害者所处的周边环境来综合把握推断这种现实危急性是否存在以及架事者是否对这种危急状态发展进程具有支配力:从被击人伤势上看,假如被害人伤势严峻不刚好送往医院就会死亡的.则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就相当于有意杀人的作为行为,但是,假如被害人伤势是面临死亡刚好得到刚好救治也回天乏术的(可依据事后法医的尸检推断),即使此时般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持有窸看法也不能定性为有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柒事者的逃逸行为引起的二者并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若被害人受伤程度不致死亡时则要结合被击人所处的外部环境来看,假如事故现场是人迹罕至之处或是案发时是夜间、当时大气寒冷、聚邪者讲被害人移至偏僻处等。假如第事者逃逸则被害人基木上失去了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时,则肇事者的逃逸行为相当于有意杀人的作为行为,应将逃逸行为定性为间接有意杀人行为.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时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理应依据不同状况具体分析:第一.交通碓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适用交通肇事罪第E个出刑档次惩罚如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并未受伤或只受/轻伤并不至于死亡或是以正常人常识推断以为被害人1.l经死亡而逃逸等状况。这些状况下肇事者并不明知伤者得不到即使救助即会死亡或没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客观上有不救助伤者的不作为但主观上并不符合间接有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害人于事故发生当时死亡的,无论雁事者是否相识到被害人已死亡而逃逸的只能定性为交通辇事界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其次个量刑档次因为死亡结果发生在逃逸行为之前,二者并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不能适用交通茉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第三,交通肇事后被击人伤势严峻面临死亡在里事者逃逸后即刻死亡的,即使碓事者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看法也不能认定为间接有意杀人邪,因为即使肇事者不逃逸被害人得到刚好救治也难逃一死,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并无干脆因果联系死亡只是一种自然后果,只能认定为交通量事罪适用其次个量刑档次。第四,交通肇事者被害人受伤(包括轻伤与重伤),但并无死亡的现实危急性时,无论肇事者对死亡可能是出于放任还是轻信施够避开,都只能认定为交通学事罪适用的第三个址刑档次.第五,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包括轻伤与盎伤),并无死亡的现实危急性,肇事者逃逸,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救治途中再次被撞、在医院由于医生玩忽职守或医院发生火灾等其他因素接入造成的时,对蒙事者只能认定为交通荣事罪以其次个量刑档次惩罚。第六,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时,肇事者为了毁灭证据躲避罪责而实施加害行为如逃逸过程中有意邂压被击人致其死亡或明知被害人附挂花车辆上仍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受到拖挂致死的.此时肇事者对死亡结果所持的是干胞有意看法,另外,第事者将被宙人移至偏僻处使其处于死亡的现实危急性中时,号事者为死亡结果所持的是放任的间接有意看法。以上情形均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有意杀人罪数都惩罚“第七,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锹事应区分对待.假如肇事者在肇事后仓惶逃逸过程中再次过失违犯留意义务疑事致人死亡的,是两个交通第事行为构成两个交通第事罪,是肇事者基于同一犯罪罪过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依据连续犯的惩罚原则不并罚,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适用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求惩罚.假如雁事者花逃逸过程中主观罪过形式由过失转化为有意,例如肇事者肇事后因为惊慌、恐惊等为躲避罪近而不顾行人平安驾车逃逸导致数人死亡.此时蟹事者的行为危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平安构成危宙公共平安罪,假如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等事罪的则应以交通鹏事罪和危害公共平安罪数罪并罚.交通辕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学界争辩的焦点,因此探讨如何认定和处理交通般事逃逸行为具彳很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如何认定和处理交通策事逃逸行为:第一,以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为动身点,从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并鉴于逃逸行为的时空限制的蓝要性特将其从客观方面中抽离出来做特地论述.其次,在精确定义交通碓事逃逸行为的基础上分析其行为性册为不作为。笫F对交通铢事逃逸的处理分具体状况作具体论述.第四,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一选点论述其与不作为的间接有意杀人罪的区分和其司法适用问题。因木人理论水平有限,对以上几个问咫的探讨基本上还停留在归纳总结的层次上,在理论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崭新的建树,其中难免有些不妥之处,恳请老师指贡指正。参考文献1高铭时.赵秉花.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8.2齐文远.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陈明华,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9.4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I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7.5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7.6高铭电,马克吕.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7裱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邓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择义与司法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山板社,1997.9镖克家,欧阳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8.10苏惠洲.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板社.1997.11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侯国云.刑法理论究探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5.13欧尚居.交通策木逃逸罪与交通事小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口.公安高校学报2001.2:37.141汪鸿滨.交通装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浅析J,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9,6,:84.15黄样胃.钱折刑法中的交通肇本法口.政治与法律998.4.16赵乘志,田宏杰.交通尔本逃逸致人死亡问腮探讨J,人民检察,2000.1.17f史国云.交通等小罪司法说明缺陷分析J,法学,2002,7.18侯国云.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雄同lJ.中国法学,2003.1.<-if!SupportFootnotes-><!if!SupportFootnotes>®新华网:v!-if!supportFOotnotes)->()同1:<!-lf!supportFootnotes->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商务印书馆,第1231页和第1593页。!/!supportFOotnOteS卜->高铭暄、赵乘忐主梨:M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42页。齐文远主绛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页.<-if!SupportFootnotes->®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5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421页.<!-if!supportFootnotes->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设,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页.<!-if!supportFootnotes-><高铭电、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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