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财务会计及委派管理知识分析制度.docx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管控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管控的会计管理管控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管控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管控、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管控、薪酬管理管控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闵、定薪、考核等。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管控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管控监督权,乂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管控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管控的单位,宜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管控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管控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2、进行口常业务管理管控,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5、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七条委派会计的薪酬由集团公司支付,不得接受受派单位任何报酬和实物。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对委派会计进行离任审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统一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奖惩及会计证年检等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管控部依照有关权限及干部管理管控规定对委派人员进行考察、任免,并会同财务部进行委派会计的考核评比。第九条对委派会计实行双重考核,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管控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派单位共同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第三章委派会计的资格及任免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管控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管控、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6、委派机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合约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会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Fl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口起未逾三年;(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第十六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前必须与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签订委派会计责任书,并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上岗前培训。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依法享有受派单位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2、依法享有出资人赋予的财务监督代表权,对其他高级管理管控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并采取措施的权利:3、依法享有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管控状况的权利;4、其他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利。(一)义务1、及时掌握和了解受派内部运作情况,定期业务管理管控机构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2、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出资人权利,对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3、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管控弱化负布.直接贡任。若遇到有关人员设置障碍或市大资金、资产流失、损失,应及时分析原因,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报告:4、其他应由委派会计承担的义务。第四章财务总监的工作合适的内容和权责第十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市要环节,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管理管控和控制着受派单位会计、财务和审计职能,并且具有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权力。集团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委派财务总监例会制度、述职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受派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财务总监具有监督和管理管控双重职能,与经营者人事关系独立、与受派单位经济关系独立,以及职权上独立,即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界限。已经设财务总监的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总会计师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总监的主要任务是:1、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2、建立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3、制订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管控办法,并组织实施:4、制订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合适的方案和财务收支相关计划,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5、严格进行会计监督,对受派单位的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6、依法参与受派单位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管控会议,各项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并对资金运用等重大财务问题实行一票否决:7、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可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七口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至少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每年末要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述职报告,同时要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稽杳、审核受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2、对其他财会人员的职位、职数、任用、调配、考核提出具体工作合适的方案:3、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管控决策,要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分析经营和管理管控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措施,为受派单位领导决策服务;4、参与拟定受派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重大决策、合适的方案,包括年度预算、决算合适的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相关计划、费用开支相关计划、筹资融资相关计划、利润分配合适的方案、弥补亏损合适的方案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5、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6、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有关会计资料。“管理管控中心”对省钱塘江管理管控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省水文勘测局、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含浙江水利水电学校)、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含浙江水电技校、省水利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总公司等单位委派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并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委派会计履行工作职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管理管控中心”尚未正式挂牌运行前,由厅财务审计处代理这项工作。第三条委派会计要切实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依法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管控和会计核算。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贡,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第二章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一)负责对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财政监督。督促受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国资办)有关规定开展工作。1、各项财务支出的票据由经办人签字后,必须先经委派会计审核后,方可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2、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委派会计要积极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受派单位各项应上缴收入(包括税收、罚没款、预算外资金等)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做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3、督促受派单位及时报批举债事项。制止、杜绝受派单位擅自对外出借资金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督促受派单位按举债报批评审要求规范举债行为,合理调度使用债务资金。4、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对受派单位发生巧立名目、擅自提高奖金、福利待遇、滥发钱物、利用公款大肆挥霍浪费,伪造、变更、故意毁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政法规、法纪行为,委派会计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应向委派部门报告。5、监督受派单位严格执行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相关项目财务总监履行以下职贡:(一)督促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管控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控监督机制。(二)监督检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监督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签发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三)审核相美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合适的方案,对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罚具有建议和表决权。(四)参加基本建设相关项目有关会议,参与相关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概算调整、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掌握建设相关项目进展情况,时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通过融资筹措资金的建设相关项目,对融资合适的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五)有权查阅基本建设相关项目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参与审核相关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合约条约条款及财务收支合适的内容,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稽核监督权。(六)监督和参与基本建设相关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督促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合适的内容进行建设,杜绝未经批准的概算外相关项目或擅自调整建设合适的内容。(七)监督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并按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资金支付要求办理资金请拨。(八)相关项目竣工后,督促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相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的各项财产清理、帐务处理,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督促及时办理各项资产交付。(九)被委派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导致财政资金受损时,督促被委派单位予以纠正,并向委派部门及时汇报。(十)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贲和权利。第十九条不担任职务的委派会计,履行第十七条中除第一、三款外的职贡,同时还应履行以下职贡:(一)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全面负责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关经营的,大相关计划、合适的方案,包括年度预兑、决算合适的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相关计划,费用开支相关计划,筹融资相关计划第二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廉洁奉公,不得接收受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擅臼在受派单位借用公款、报销班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必须定期向委派部门报告受派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和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统计资料。.件中发现”急情况,必须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定期a:集委派会计工作动态、重大事项的反映,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条委派会计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理财,秉公办事,竭诚服务,保守秘密。第二十三条委派会计必须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必须接受区财政、监察、人事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职责履行情况监督。第四章委派会计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考核和任期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任免、续聘、奖惩依据。,、f每年终或任期结束,委I须向委派部门迷眼,职合适的内容包拈:()受派单位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三)对受派单位主要财务运行管理管控情况的评价:(四)受派单位财务管理管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五)述职时间段的主要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第二十七条委派会计工作业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或定期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委派会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财政、会计法规依法给予处分、处罚,区监察部门依法予以监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监督失职,受派单位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情况的。(二)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三)对受派单位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四)监督失控使受派单位国有资产流失严市的。(五)参与受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或出谋策划的。(八)工作不力使受派单位内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控混乱,财务开支审核不严,造成受派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七)擅H接收受派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在受派单位擅自借用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公款、报销费用,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五章委派会计辞职和辞退第二十九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核准,并书面第三十条委派会计辞职应承担的责任在聘用合同合约签订时予以明确,必要时按规定接受审计。'条委派.约约定要求继续履行义务,直至正式通知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职。或不适应受派单位工作的,按任免程序调整或解聘.釜受派人为委微会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面报告委派部门,经审查核实后,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第六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部门作为委派会计具体管理管控部门,负货委派会计选聘、委派和考核工作。做好委派会计业绩考评、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管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委派工作各项管理管控制度:解答、咨询各项政策法规;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委派会计行使职能,依法查处受派单位和委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笫:I1.-iX监察.对委派会计工作要加强监察和指导。参与委派会计的选聘、委派和考核;对委派会计管理管控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为委派会计提供良好的履行职责环境。第卜六条区人本部门要配合做好委派会计人事和薪金报酬管理管控工作。参与委派会计的选聘、委派和考核;规范委派会计业绩考核和薪金报酬,为委派会计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第J七条,派曷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负责领导委派会计按会计主体要求开展工作。将委派会计除人事组织关系外的口常工作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管控;支持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如实反映委派会计工作情况,提出委派工作建议:对涉及经费安排、建设相关项目、投资活动、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安排委派会计参加;尽可能地为委派会计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八条宁波市镇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行使政府统一融资平台和债务监管平台职能。在支持本公司委派会计开展口常工作同时.,要指导相关政府性投资公司委派会计管理管控好、使用好、运作好债务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贲解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