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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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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docx

    附件1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以下简称入湖河道)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湖泊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名录管理的入湖河道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护目标】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态,打造入湖清水通道,保障湖泊生态安全为目标,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第四条【基本原则】入湖河道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优先、从严管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第五条【保护责任主体】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入湖河道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处理入湖河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入湖河道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入湖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入湖河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入湖河道保护目标,明确辖区湖泊管理机构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分工,加大入湖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日常管护修复的财政投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入湖河道的清淤疏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入湖河道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将入湖河道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入湖河道保护。第六条【部门职责】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入湖河道的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实施、监管执法、水害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湖河道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实施河长制】入湖河道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规定组织领导相应入湖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河长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各级河长联系部门应当配合好各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入湖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入湖河道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活动,参与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入湖河道保护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破坏入湖河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入湖河道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入湖河道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社会监督受理平台,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举报。对在入湖河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控和保护第十条【名录管理】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河道对湖泊水量、水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论证确定入湖河道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入湖河道名录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程序调整。第十一条【管控范围划定程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决策程序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州(市)人民政府的划定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物理标识。第十二条【管控范围划定要求】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划定应当坚持“一湖一策""一河一策"、全面从严,根据九大高原湖泊及其入湖河道水质现状、保护目标综合考虑防洪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应当包括源头至入湖口的全河段;(二)与入湖河道水体相连的支流、湖库、湿地等应当纳入管控范围;(三)按照河道分类,综合考虑堤防标准、历史洪水位、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等因素,按照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不小于3米、不大于300米的标准划定河道管控范围,确有必要,可适度扩大管控范围。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入湖河道流域内有泉眼、暗河等地下水出流补给的,其水源区应当严格管控,纳入全省重要泉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工作。第十四条【建(构)筑物管控】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影响防洪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拆除或整改,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入湖河道水质、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排杳,确有必要退出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换。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入湖河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开展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廊道、桥梁、管道、缆线等公共设施建设。第十五条【禁止事项】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入湖河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二)擅自填堵、覆盖、围垦入湖河道;(三)未经许可采砂、取土、采矿;(四)新建除城镇、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五)倾倒、堆放、填埋渣土、泥浆、粪渣、秸秆、废弃菜叶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质;(六)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七)畜禽规模养殖;(八)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九)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设置拦河渔具;(十)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未经许可在入湖河道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十二)其他妨碍行洪、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第十六条【取用水管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严格管控新增用水,开展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实现节水措施全覆盖,因地制宜增加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利用量,提高用水效率。第十七条【精准计量】在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地表水年许可水量达到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口须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水权交易】加快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确定不同区域和各类取用水户的用水权利边界。流域内除合理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外,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应当通过水权交易解决。第十九条【全面实施水价改革】在入湖河道取水的项目,应当完成水价改革。其中,农业用水应当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等应当执行全成本水价。第二十条【"四乱"问题管控】有关州(市N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矿、设障、养殖、围垦以及侵占入湖河道水域岸线的建(构)筑物等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开展排查、清理和整治,确保入湖河道畅通、岸线干净整洁。第三章治理和修复第二十一条【入湖河道治理要求】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空间管控,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充分发挥入湖河道综合效益。有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管控,治理污水、农业面源污染、垃圾等污染源,改善河湖水生态,削减排入入湖河道污染物,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持续修复改善入湖河道水质和生态功能。第二十二条【规划内容要求】有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内容纳入其组织编制的湖泊保护(治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的其他规划涉及入湖河道的,应当征求同级湖泊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情况编制辖区内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跨县级行政区的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方案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对入湖河道实施“一河一策"治理。第二十三条【保障行洪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严格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开展清淤疏浚、堤防整治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防洪安全工程,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巩固、提高防洪能力。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第二十四条【治污水】有关州(市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入湖河道沿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实现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管网,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五条【治农业面源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力度,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河道沿岸农业种植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实现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农田尾水减量和收集处理,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六条【治垃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的垃圾清理整治,组织开展河道垃圾清理打捞,配备必要的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将垃圾转移到规定场所处置。第二十七条【入河排污口整治】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除依法经批准建设的城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第二十八条【打造清水通道,建设高原水城】有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水系连通、人工增雨等措施,依托重点引调水工程,补充入湖河道水量,有序替代流域生产生活用水,将主要入湖河道打造为入湖清水通道。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水系,依托滇中引水、牛栏江一滇池补水工程,建设高原水城。第二十九条【河滨生态修复】有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入湖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结合土地性质,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滨岸带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第三十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湖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入湖河道因地制宜逐步恢复原生水生植被,促进土著水生动物种类和种群增加,恢复和保护鱼类、鸟类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当有计划地增殖放流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水生动物,开展监测评估,适时组织种群调控;应当建立常态化外来物种入侵监测、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第三十一条【生态补偿】鼓励入湖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河流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第三十二条【信息化建设】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湖河道监测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建立健全入湖河道监测网络、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入湖河道水文、水质、泥沙、水生生物及涉河活动的监测监控,实现数据共享。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事项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一)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设置拦河渔具的,由水行政、湖泊管理机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因污染入湖河道环境、破坏河湖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入湖河道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三十六条【关于处罚的援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九大高原湖泊的说明】本条例所称九大高原湖泊为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异龙湖、星云湖、阳宗海。第三十八条【实施措施规定】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三十九条【兜底条款】有关法律法规对入湖河道保护措施严于本条例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一、背景和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始终牵挂云南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牢记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坚持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作为压倒性任务,以坚定立场、忠诚品质、过硬能力、顽强意志深入实施"湖泊革命"攻坚战,推动保护治理从"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联治"的重大转变。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立法,一是落实“湖泊革命”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入湖河道的水量多少、水质好坏是决定湖泊水质好坏的主要因素,开展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立法工作,能为入湖河道保护治理提供指引与依据,是实现“一湖之治"到“流域之治"转变的重要途径。二是依法治湖的必要补充。现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管理条例中,除滇池、洱海、阳宗海和异龙湖外,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星云湖、杞麓湖的湖泊保护管理条例中均未对入湖河道保护有明确规定。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力促形成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9(一湖一条例)+1(入湖河道条例)”的法律框架,是实现全流域从严依法管控的必要基础。三是湖泊流域管控的迫切需要。入湖河道的带状属性决定了其贯穿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三区",上下游、左右岸管控标准不统一极易造成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统一明确其保护要求和标准是系统治湖、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的迫切需要。二、起草的过程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为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一档立法项目,省水利厅、省司法厅密切协作,共同组成专班开展起草和立法调研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完成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立法调研、部门座谈、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2024年5月11日,经中共云南省水利厅党组2024年第11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三、框架及主要内容草案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入湖河道保护目标、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第二章管控和保护,共11条。主要对入湖河道名录确定和调整、河道管控范围划定、建(构)筑物管控、取用水管控、精准计量、水权交易、水价改革及"四乱”问题管控等进行明确。第三章治理和修复,共12条。将体现云南特点的保障行洪安全、"三治一改善"治湖思路、打造清水通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落实到法规条文。第四章法律责任,共4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并对禁止行为中的创设性条款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共1条。提出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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