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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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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docx

    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笫2条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笫3条规划编制指导思想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印发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气象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全国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综合气象观测业务发展"十四五”规划聚焦整个行业和重点领域,层级衔接、定位准确、功能互补、边界清晰的规划体系逐步建成,气象高质量发展棋局”从容落子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指引下,强化顶层设计,气象事业发展开启新篇章;统筹发展和安全,气象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实现新作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气象科技实力跃上新台阶。2023年全国气象工作会议召开,强调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气象高质量发展,落实纲要部署和要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用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紧抓气象数字化智能化,加快打造信息支撑系统和精细服务系统。加强气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气象数据质量效益,强化气象信息和网络安全保障,推进智慧气象体系建设和试点示范。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气象服务保障成效。全力做好粮食安全、能源保供、交通保畅气象服务,强化公众气象服务和科普,做好大城市气象服务,深入开展"气象+”赋能行动,做好重大活动、重大工程气象保障。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体系,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应用,完善递进式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机制,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加快推动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转型发展,强化生态环境气象保障服务能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第4条规划编制依据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1.5 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6 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7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一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1.8 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1.9 气象观测技术发展引领计划(2020-2035年)1.10 10气象信息化发展规划(2018-2022年)4.11汾阳市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4.12汾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4.13汾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在编成果)4.14国家、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第5条规划编制原则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笫6条规划年限、范围城市规划年限:2021一2035年;城市规划范围:整个汾阳市区域。专项规划年限:2022一一2072年。专项规划范围: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第7条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第8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未征得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第二章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笫9条规划对象和目的1.1 1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汾阳市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1.2 根据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1.3 为保护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1.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9.5气象探测坏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第10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范保护的对象10.1 国家基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10.2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10.3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10.4 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笫11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11.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11.2 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执行。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第三章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第12条控制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汾阳市现状及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观测场周边100O米为保护区,保护范围分为三大部分:观测场外围50米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外围50-500米为控制保护区,观测场外围500-1000米为一般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第13条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13.1 本体范围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1)界线划定汾阳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n25m范围。(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13.2 建设保护范围(1)界线划定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2)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13.3建设控制地带(1)界线划定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原则确定规划汾阳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大于100米;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大于500米;保护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小于距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的1/10;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笫14条周围环境保护范围14.1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14.2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14.3 在观测场100O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第四章保护与管理14.4 掰日国家鲜气t班贝场领阳市溷上标总14.5 规划、建设、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山西省气象局的同意。未经山西省气象局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力匕14.6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17.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17.2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17.3 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汾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17.4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站;因国家重点工程接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审批。由山西省气象局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7.5 未经山西省气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汾阳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笫18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18.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气象设施用地;18.2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放牧等活动;18.3 擅自占用依法设置的气象无线电台站工作频率,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18.4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热源、电磁干扰源、污染源、辐射源等干扰源;18.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19条本规划由汾阳市气象局组织编制,并报汾阳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备案。第20条本规划自汾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汾阳市气象局、汾阳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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