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选).docx
关于医院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选2篇)目录关于医院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精选)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码2第五条分类医院固定资产划分为以下几类:2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3第四章固定费产的使用与保管3笫五章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更新4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4笫七章监营与责任4第八章附则52024医院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一、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6二、固定资产采购及使用6三、固定资产盘点7四、固定资产损坏处理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本制度旨在强化医院固定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使用、维护、盘点、处置等环节。第三条定义固定资产系指医院拥有或控制,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用于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等活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第四条管理原则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运营、严格监控、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码第五条分类医院固定资产划分为以下几类:1 .房屋建筑物类,包括医疗用房、辅助用房等;2 .医疗专用设备类,如影像诊断设备、手术器械等;3.通用设备类,如办公设备、空调系统等;第十一条清查盘点医院应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和盘点工作,核实账目与实物的一致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二条维修管理固定资产维修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第十三条更新策略对于达到使用年限或技术落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制定更新计划,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资产置换或升级改造。笫六章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第十四条报废程序固定资产因技术淘汰、损坏严重或其他原因确需报废的,应依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五条处置规定报废固定资产应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专业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监督机制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应查明贡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章附则笫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制度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财务部门承担。第二十条修订与废止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需经过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本制度的扩写内容更加详尽地阐述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明确的责任分配,提升医院资产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医院应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和技术进步,不断优化和完善资产管理策略。2024医院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科室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保障中心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科室/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按科室/部门划分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该科室/部门负责人,也可以由科室/部门负责人授权本科室/部门其他人员管理,但不能免除该科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二)固定费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等日常管理,主要职责:1、各科室/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好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转等登记;2、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3,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4、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5,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固定祖产采购及使用(一)各科室/部门实施“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进行申购。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填写采购申请单由科室/部门负责人、院长、财务部负责人及公司逐一审批后进行。本页文本下载后,可复制编辑本页文本下载后可复制编辑本页文本下载后可复制编辑本页文本下载后可复制编辑本页文本下载后可复制编辑本业文本下教后可复制编辑本页文本下载后可复制编辑(二)每次盘点工作均由财务部门发起通知并组织进行。财务部门参与盘点工作并负责进行账实的核对工作。如遇资产盘盈盘亏情况,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追查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四、固定资产损坏处理1、各类固定资产发生人为损坏时,使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未按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但的,按中心量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3,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固定资产丢失者,按中心量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