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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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沁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完善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迭代、整体推进和集约创新,加快推进我县数字政府建设,提高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号)、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县本级政府投资(含上级转移支付和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以及需要县本级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参照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等有关规定,对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管理。30万(含)以下集中采购的办公设备不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范畴。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按需申报、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笫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管理职责统一归口部门,按照全省信息化建设“五个一”(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总体要求,负责全县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需求性论证,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结论与县政府批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评审,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县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核,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县政府值班联络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备案管理工作;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担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或接受委托代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发布,制定采购文件,现场组织实施与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一级预算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内部决策与项目申报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做好充分调研分析,统筹考虑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需求,统筹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与建设要符合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相关规定,各部门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违规打包到其他类项目中,规避项目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数据资源共享与信息安全等工作。自筹资金开展实施的项目要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论证等实施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内部管控,对本部门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严格对照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五个一”及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有关要求,进行内部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专家评市,形成书面意见,供本部门决策参考。第八条申报材料。(一)送审公函。(二)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印证材料。(三)项目立项申请表。(四)项目申请报告。为优化立项审批流程,精简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县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及需求性论证、网络安全审核与技术评审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现申报材料一本制。(五)立项依据文件。包含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内容等,以及本部门内部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经涉密审查后,由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联合申报,形成统一申报材料后由牵头部门报送。市直和县直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整体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配合。第三章项目立项流程笫十一条项目需求性论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采用内部论证、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需求性论证。主要对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必要性、现状与需求及与相关系统的对接融合等进行审核,并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退回申报部门补充完善。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核。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县委网信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对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网络安全审查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技术审核。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县政府值班联络中心申请技术评审,主要对功能需求、系统架构、技术路线、公共支撑能力应用、安全设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核意见。第十四条财政评审。对需求性论证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评审,财政局出具预算批复与财政评审意见,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单位综合信息化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网络安全审核意见、技术审核意见、预算批复与财政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进行立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设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将立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安排部署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经县委、县政府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先行建设,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对通过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申报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定意见,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新建的信息化项目,未列入信息系统目录的,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安排运维资金。由省、市、县协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四章项目招标采购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主体,根据财政预算进行招标建设与政府采购,并根据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未经立项审批的项目,不予进行政府采购备案,不得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手续、确定采购形式与采购方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采购预算,严禁出现“未招先建”等违规操作,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投标单位资质审核工作,对不具备承建资质的,不得违规将项目交其建设,非涉密项目不得违规设定承建方涉密资质要求,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不得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建设。第五章项目建设笫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在建设期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按照本细则”第六章项目调整变更”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项目关键节点的进度、成本、质量等工作的对照分析,如发现与项目计划不符,及时纠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导致项目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第二十五条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与软件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财务管理系统,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六章项目调整变更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调整预算:(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流程重新申报。第七章数据共享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值班联络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项目建设单位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按照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各项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并按照山西省政务数据共享清单梳理数据目录开展数据共享。笫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政务云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要求,推动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及政务数据挂接共享。对应迁移而未迁移上云、应共享而未进行数据共享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提供运维保障支持。第八章信息安全第三十二条各部门要确定网络安全责任人,制定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及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方案。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对网络系统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等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与项目相关参与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数据保密和安全责任,必要时开展人员保密审查。第三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申报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政务云平台部署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采用公有云模式部署。对采取第三方公有云部署或者购买第三方云服务的,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加快向政务云平台迁移。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九章监理验收第三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完成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在竣工验收前,需向县委网信办提交项目网络安全相关资料,接受网络安全实地审查,取得网络安全审查报告。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备案时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验收资料应准确、完善,包含行业规范要求相关内容,其中技术资料应包括与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相关资料。对于竣工阶段提供的信息资源目录与设计阶段出现偏差的,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县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资金安排、后期建设的参考依据。第十章运维管理第四十二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制,应建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项目运维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第十一章停用报废笫四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因行业部门明确等原因确需停用报废的,经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程序集体决策,在项目停用30日内将项目停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报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值班联络中心。笫四十五条已停用报废的信息化项目,清查相关软硬件资产状况,依规履行资产处置手续。第十二章项目监管第四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四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章附则笫四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前,充分考虑年度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因素,做好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资金对接工作。项目立项批复2年内未安排资金开展的,应重新申报立项。笫四十九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县委值班联络中心、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参照执行。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