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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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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docx

    I11H(f,ff碓腿喊开麴导小取件磴扶组发201828号签发人:王玉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苏木镇、农场,县直有关单位:现将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磴口年5月22日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业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下达我县用于精准扶贫对象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本细则所称扶贫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嘎查村(分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集中的非贫困嘎查村(分场)。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全县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按使用方向分别为扶贫开发与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四条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逐人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到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到人,扶贫资金必须精准用于扶贫对象。第五条除中央和自治区、市下达的扶贫资金外,县财政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加比例不低于上年度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围绕全面脱贫的工作目标,按照规划分配、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分配下达。第七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财政根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分配资金。第八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市、县脱贫攻坚政策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扶贫对象发展设施农业、养殖业、中药材种植业、电商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嘎查村(分场)建设公益性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危房改造等。(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对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和科技带头人等开展扶贫工作培训给予补助(仅限于县本级财政资金)。(五)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精准扶贫,对扶贫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实行贴息等。(六)围绕提升嘎查村(分场)集体的凝聚和带动能力,对发展壮大贫困嘎查村(分场)集体经济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贴息贷款扶持;(A)围绕扶贫开发统计和监测,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而发生的费用。(仅限于县本级财政资金)(九)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项目管理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市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可根据实际用于社会保障兜底和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扶贫培训和基层扶贫工作经费等支出。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局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A)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攻坚投入渠道,加大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执行力度,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方案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汇总上报后按批复后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之日起,抓紧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报账和项目资金拨付,凡超过12个月未办理项目峻工决算和报账的,其资金将由县财政收回重新安排。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到户资金原则上要通过“一卡通”支付。第十五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已经下达扶贫项目计划且开工实施的扶贫项目,在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进度填写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经财政局、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核后,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批后拨付进度款。项目完工验收并办理峻工决算后,按照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项目尾款。通过招投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直接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打卡到户。对于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较小的,不采取预拨方式,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结算。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村民“一事一议”会议决议记录(包括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材料的购进)、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自验、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复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公示公告照片等资料,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表、工程检查(验收)表、项目竣工(进度)结算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原始支出票据,经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并报县分管县长、县长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实行资金拨付制和统一报账制。项目主管部门与苏木镇农场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备一名报账员,专门负责项目资料收集、发票审核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做到项目资金开支合法、合规,票据真实、资料完整,并及时整理报账资料,履行报账手续。第十八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书和项目报账发票等资料建立资金台账;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报账资料和原始支出发票复印件做好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辅助账建立和核算工作。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备案。资金安排应依据扶贫规划、减贫任务、工作目标、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管理要求,科学安排扶贫资金。要充分利用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结果,围绕减贫任务,按照苏木镇(农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程度等因素,以解决好贫困嘎查村(分场)、贫困户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首要任务,确定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扶贫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村必须严格遵循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7)11号)的规定,认真执行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确保扶贫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环节以及定额和预算。确需变更的,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项目批复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新下达扶贫项目计划实施。第二十条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属苏木镇(农场)履行监督职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工程,监督扶贫项目按批复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建设内容,按时完成年度项目任务,对资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规、虚假结算的资料、报账发票拒绝签字、杜绝支付资金。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立项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立项原则,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考察审核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备案。其中涉及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符合招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要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扶贫物资管理,建立扶贫物资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第二十三条贫困户自建或联办项目,嘎查村(分场)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或联办协议书,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应明确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现金补助的,应填制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的,应填制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两次公告公示制”。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受益对象、补助环节、补助金额、物资领用、出资投劳、竣工验收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和事后两次公示公告并拍照留存。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招标或承包工程可在项目工程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分项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o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后期管护,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筹集和分配、资金计划的下达、拨付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编制、项目计划的下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项目的检查验收,项目拨款资料的审核、归集和整理,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三)苏木镇(农场)应组织相关人员经常性开展对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年度任务的完成,项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账户核算准确、资金使用规范、报账及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承担监管责任。(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报账和核算、资料的整理,承担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下达的扶贫项目要分项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实施好的予以奖励,对项目实施差、群众参与度不高的予以惩戒,对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混乱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第二十八条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对已下达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月将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查。第二十九条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与财政、审计、监察及苏木镇(农场)协作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迟缓,未按时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甚至不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造成进度资金和结算资金未拨付、未报账的,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台账未建立和项目实施单位辅助台账未建立、账务核算不规范、资料收集不齐全、档案整理不规范等,在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反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监督工作纪律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对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的专项扶贫资金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磴口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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