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优化消费营商环境五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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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优化消费营商环境五项措施.docx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五项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进一步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全面优化跃升,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实际工作,研究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五项措施:一'变更信息减少申报材料。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场所地址命名(实际地址不变)的公众聚集场所,重新申报时无需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由消防救援部门在行政许可档案中直接调取。二、经营调整无需重新申报。商场、市场内已投入使用营业的店铺,因换季、品牌升级、临时促销等原因仅在营业范围为内调整、更换或增加展柜、桌椅等物品的,无需重新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部门纳入日常监管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三、缩小经营面积特定办理。已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经营调整需缩小经营面积,保留部分未进行装修改造且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可不用重新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如场所主动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以受理,现场核查可执行原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四'设立区级服务专栏。各区消防救援部门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设置“办理开业检查咨询服务”专栏,申报单位在网上提出服务需求后,各区消防救援机构服务专员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一对一为申报单位提供政策答疑、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全过程服务。五、告知承诺实行柔性执法。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已取得开业检查许可,经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1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对于与承诺不符的重要事项不超过1项且在三日内能够整改完毕,尚未投入使用、营业的,不予行政处罚;3 .对于没有消防违法失信记录的申请人,核查发现重要事项不超过1项且在三日内能够整改完毕的,不予行政处罚;4 .对核查发现重要事项不超过2项,且场所面积不超过100O平米的,申请人自核查之日起主动停止营业、使用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