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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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水规(2022)2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我省水库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水利厅2022年4月19日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并已经蓄水验收投入运行的水库工程。第三条水库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小型水库同时落实防汛责任人,包括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全面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汛责任。第五条政府责任人负有水库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水库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六条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承担水库安全运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库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承担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水库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具体落实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第二章大坝注册登记与安全鉴定第八条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与安全鉴定。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大坝注册登记与大坝安全鉴定按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大坝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库大坝。新建并已经蓄水验收运行的;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事项登记。各级水利、发改、农业农村、林业、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第十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或降为山塘的水库,其管理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库大坝注销,填报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第十一条水库大坝应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主管部门应按时组织所属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大坝安全状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并及时印发审定的鉴定报告书。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新建、除险加固的水库大坝初次蓄水运行5年内,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隔6到10年组织完成一次大坝安全鉴定。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第三章除险加固第十二条经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或发现重大险情、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病险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必须采取应急处理、限制运行、除险加固等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二类坝的水库应在一年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类坝的大中型水库应在三年内完成、小型水库应在二年内完成除险加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后,要及时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通过蓄水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未经蓄水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擅自投入运用。第十四条当水库规模减小,或功能萎缩,或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时,应经充分论证后合理妥善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问题,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第四章日常管护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开展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划定成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第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做好巡视检查、安全监测、雨水情测报、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第十七条每年汛前,水库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及时报告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隐患、险情的水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明确相应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防控、报告与处置、责任追究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水库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和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第二十条委托社会力量或相关单位代管的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不变。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进行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水库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五章调度运行第二十二条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第二十三条水库调度规程应按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库,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库工程情况和调度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批。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每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运用,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水库大坝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大坝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同意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水库管理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规定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水库发生险情,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队伍实施抢险。水库出现重大突发险情,事发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的监督、指导、考核,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第二十九条每年汛前,各地要逐库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责任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大中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小型水库防汛责任人名单应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标牌,公布防汛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第三十条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依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开展或完成大坝安全鉴定、病险水库未能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大坝均视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采取降低蓄水位、甚至腾空库容等有效措施限制水库运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实验区可根据本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第三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闽水建管12017)21号)自动失效。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在100立方米/秒以上(含)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灌溉渠系上的水闸)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流量在100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闸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水闸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全面履行水闸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政府责任人负有水闸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水闸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六条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承担水闸安全运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水闸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闸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水闸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具体落实水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第二章水闸注册登记第八条全省水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闸主管部门或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水闸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闸。新建并已验收运行的、已注册登记的水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事项登记。各级水利、住建、交通、农村农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闸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闸,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第三章水闸安全鉴定第九条水闸按照定期鉴定、应急鉴定、单项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时组织所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水闸安全状况。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并及时印发审定的鉴定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投入使用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应急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第四章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第十条经鉴定确认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病险水闸,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降低标准运行或者报废等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第十一条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闸除险加固设计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其中,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第五章水闸日常管理与维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开展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划定成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第十三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巡查与管护,做好水闸日常巡查、特别检查、年度检查和度汛安全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第十四条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水闸维修养护等工作,制定和实施维修养护计划,及时进行经常养护和定期检修。第六章水闸控制运用和应急管理第十五条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所承担的任务和所在流域或区域防汛抗旱调度方案,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水闸管理单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制订应急预案,在突发险情、故障时,立即进行抢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会同水闸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闸安全的监督,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闸工程管理考核。第十八条每年汛前,各地要逐座落实水闸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大型水闸责任人名单,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中型水闸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水闸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依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每年汛前,水闸安全责任人必须组织对其管辖的水闸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隐患、险情的水闸,要责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实验区可根据本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第二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闽水建管(2017)32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