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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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24〕1号).docx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241号)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南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已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5月150南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甫京市行政区域内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抽检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为检查工程质量或核查检测报告、检验数据真实性,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及实体进行监督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根据工程实际,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送样或者对实体进行抽样的活动。抽样应当具备普遍性和代表性,建筑材料、构配件抽样时应当同时抽取备检样品。抽样的部位、数量、项目应当在监督抽检通知书中明确。监督抽检通知书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签发。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接受委托负责抽检样品的核查、接收,按监督抽检通知书中明确的检测项目、数量、部位进行检测(如需变更,应当经实施监督抽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并按规定留存检测过程视频影像资料。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完成检测后的24小时内报告实施监督抽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日常监督抽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监督抽查日常随机抽检内容的要求实行随机抽样。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不低于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抽检内容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较多、可信度差的;(二)建筑材料、构配件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的;(三)隐蔽工程未按规定验收的;(四)关键实体部位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五)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六)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实体质量有明显缺陷或经监督抽测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七)在施工过程中,有投诉举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八)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第七条未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开展质量监督前已施工完成的部分按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的监督抽检内容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第八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材料,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监督抽检。第九条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制定方案进行处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监督抽检的相关资料应当存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抽检,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