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规〔202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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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规〔2024〕2号).docx
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规(2024)2号)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工作要求,完善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细则。房票是征收补偿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凭证(满足居住需求基础上,也可用于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第三条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做好房票日常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拟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票安置责任主体(实施单位)。项目主体(出资单位)负责房票资金和奖励资金筹集工作。第四条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安置面积X综合评估单价。综合评估单价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考征收范围周边安置房市场价、安置房建安成本、安置地价等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日期。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补助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贲任主体(实施单位)在现有安置房源充足前提下,可安排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优先申购安置房。第五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核发。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房票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人,遵循自愿原则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征收人可将房票交由父母、子女、配偶使用(不得再次转交他人使用)。第六条房票安置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二)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在六合区内购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给予12%奖励资金。(三)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超过90%的,剩余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第七条被征收人满足实际使用房票条件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责任主体(实施单位)申领奖励资金,进行房票余额兑付。购房人后续申请变更、解除购房网签协议的,应当先行退回已兑付房票资金和奖励资金。房票结算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实际用于抵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对应责任主体(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结算。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第八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按照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发(2023)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第九条房票安置面积对应的自行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房票遗失的,可书面申请补发房票,补发房票有效期不变。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确需分开结算的,由被征收人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办理。第十条房票一经开出并使用,房票安置面积视为保障完成,已计入房票的安置面积不参加安置房选房。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第H一条本暂行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