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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办法》的通知(姑苏住建规〔2024〕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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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办法》的通知(姑苏住建规〔2024〕1号).docx

    姑苏住建规(2024)1号关于印发姑苏区属立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办法已经中共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党组2024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国林蚊修嬲护邳囹峨委员会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24年4月29日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践行保护与更新并重的重要理念,处理好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群众居住条件改善的关系,完善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制度,规范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行为,根据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姑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的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式退租是指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部门支付退租价款并收回其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行为。第三条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为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管理、审核、监督工作。姑苏区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依职能对申请式退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申请式退租应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申请式退租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群众居住条件改善、直管公有住房整体使用效益提高。第五条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所需资金,从直管公房相关收益中统筹安排。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退租:(一)他处无住房且退租后无固定住所的;(一)涉及对私改造遗留问题尚未处理的;(三)无故拖欠租金、滞纳金或存在租赁纠纷未处理结束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五)对使用权存在重大影响的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六)其他不允许退租的情形。第七条申请退租的直管公有住房的面积以管理部门记载或确认的租赁面积为准.第八条承租人申请退租,需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申请表;(二)租赁协议及租赁证原件;(三)承租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等证明材料;(四)承租人申请退租后有固定住所的相关材料和具结书;(五)承租人配偶及记载的同住家庭人员同意申请退租的书面材料;(六)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承租人和相关人员应当现场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承租人或相关人员无法现场签字确认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具结书或委托书或通过远程实名认证完成确认手续。第九条经管理部门现场踏勘、资料审核,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审核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申请退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评估时点以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日期为准。承租人、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评估价格为申请式退租价格。第十一条管理部门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签订姑苏区属直管公有住房申请式退租协议,原租赁协议终止,租赁证随之失效.承租人按协议约定将申请退租的直管公有住房腾空、结清水电费及税费等相关费用,迁出所有户籍,房屋经验收后交回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管理部门与承租人未能协商一致的,保持租赁关系不变。第十二条申请式退租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5月31日。2024年4月29日印发期三历蚊(监城(呆护区窃和既矮员会加室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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