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痂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怯(主席令第九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稔住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丁本省行政区域内现阶段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延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及管理。区未纳入交易范围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重点重金属另行规定。第三条省、市(州)应在坚持统筹谋划、科学管理、市场运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卜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以K简称储备机构)承担挎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管理及具体工作。第四条樗污权储备是指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以回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排污权出让是指省、市(州)牛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政府储符的樗污权配置给持污单位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冷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减少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统筹推进排污权储备、出让及监管工作,具体负货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事项的审核及动态调控,编制排污权出让收入预算和回购预算。财政部门负贡排污权储备相关经贽的保障及监管工作,根据I可购预算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需求。税务部门负货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第七条储备机构应当其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第二章排污权储备第八条排污权储符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下列途径:(一)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挎污权;(二)中央或省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三)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质押的排污权:(四)省级财政资金回购的排污权;(五)经国家认定后的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六)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各地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七)其他来源.市(州)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卜列途径:(一)市(州八县(市、区)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剜产能形成的宓余排污权;(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州)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1)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充使用的已购排污权;(四)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排污单位质押的排污权;(五)市(州)级财政资金回购的排污权;(六)经国家认定后的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超欲减排贵(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七)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辂区内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祝(八)其他来源,第九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排污权,无偿使用的由相应4:.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无偿收网,涉及到政府投入资金的,由省级和市级政府按相应投资比例分成;交易获得的,申请排污权出让时,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也可由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同购“回购价格按现行市场交易底价计。第十条无偿收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和告知。纳入市(州)级储备的,由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纳入省级储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后,告知排污单位.(二)公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储备机构将储备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介公示10日。(三)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中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挎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第十一条回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排污总位、拥有排污权质押权的金融机构向相应储备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权回购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员.(二)审核和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回购申谙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办理回购相关手续,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网购资金:对不满足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谛单位,并说明理由。(:)回购“财政部门收到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回购资金。回购资金落实后,回购双方在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并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四)公示。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储备机构将储备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介公示IOB4(五)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堆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鞘。第三章排污权出让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储备排污权使用方向,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实施建设项目需嘤新增的排污权,应由所在市(州)先行保隔°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出让解决,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其他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调配解决。第十四条需使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开展排污权交易或调配。省级储备排污权使用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统筹用环境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排污权核定、排污权相关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强化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全过程监管,每年不定期时储番机构和排污单位相关工作开展监笆检查。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排污权储备年度预算资金,督促储备机构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第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利用省级排污权储备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储备信息,建立电子化储备管理台账,实施排污权动态管理.第十九条储备机构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的监管,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第二十条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并自觉接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开展排污权储备、核定,并按照规定开展持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信息变更或注销。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声解择。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本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与本省现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为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务局联合印发f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卜.:一、管理办法编制的必要性是什么?一是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具体举措.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提出:“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项目建设”.2022年,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设体系”。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牛.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二是服务全省市场主体环境资源要素保障的实际需要.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明确要求:“省、市、县应在总量指标量化管理的基础上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2023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M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稔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中再次强调,要“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T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怯的出台,是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理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具体行动.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r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明确r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职员.第一堂"总则”(1-7条)。明确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目的、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储备机构设立耍求,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贡等内容.第二章“排污权储备"(8-11条)。明确了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及方式,进一步细化r“无偿收回”、“回购”两种方式实施收储的具体程序第三章“排污权出让“(12T5条)。明确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性质、用途,明确J'储的排污权的使用方向、省市(州)储备排污权服务建设项目指标需求的是本原则。第四堂“监督管理”(16-22条)。明确生态环埴、财政部门的监管内容,明晰了储备机构、交易机构、排污堆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五章“附则”(23-24条)。明确了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三、重点解读事项(一)关于适用范围.6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阶段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的污染物(化学需氧属、氨氮、二轴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及管理。智未纳入交易范围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重点揖金属另行规定。(二)关于储新方式.考虑到现阶段湖北省老污染源排污权无偿使用、新污染源排污权交易获得的差异化,管理办法提出r回购和无偿收回两种排污权储备方式,拟采取“无偿使用的排污权无偿收回,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可自行转让,也可申请由政府网购”.关于储备来源.£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权储备分为省级储备和市(州)级储备。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八大途径,市(州)级储符排污权可来源七大途径。为充分发挥省级统筹调配作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来源主要包括火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资产生的宫余排污权以及回购的排污权等,并拟试行将经国家认定后的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各地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10%纳入省级储备。(四)关于排污权回购价格.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企业因破产、关停,或金融机构需处宣排污权质押物等原因主动申请回购排污权的,由政府委托储备机构实施回购.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权回购价格维续按市场交易底价执行。母)关于排污权出让原则.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储备排污权使用方向,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哄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的排污权,应由所在市(州)先行保障。纳入易范围的其他污染物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储备排污权调配解决。需使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谙,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开展排污权交易或调配。省级储备排污权使用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伏)关于台裱管理要求.E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利用省级排污权储符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储备信息,建立电子化储备管理台账,实施排污权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