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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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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以下简称“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在公路存量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及履职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遵循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PPP存量项目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5号)有关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稳妥推进、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原则,坚持审计反馈问题导向,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压实项目公司建设、运营主体责任,减少政府方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投资效益。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稳妥推进项目实施。第三条对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二)系统管理。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管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等。公路PPP项目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要求,主动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政监管和厅属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及事务性管理。严格履行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保障项目产出和效果。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授权对公路PPP存量项目履行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投资控制、养护运营等管理职责,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的权利。(三)诚信履约“加强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充分体现平等合作原则,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夯实政府责任,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四)阳光运行。强化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提升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工作流程、融资到位、工程进展、运营绩效、财政支出责任、预算执行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审批过程、实施进展、运行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公路PPP存量项目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路存量PPP项目行政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公路PPP项目制度体系、操作流程及管理机制,指导省级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开展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价、项目移交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指导市(州)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规范运行,召集工作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实地监督检查等。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建设事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PPP存量项目运行监管职责。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的质监、养护、运营、路政、通信等单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安排,负责省级事权公路PPP项目质量安全、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等技术服务及事务性管理工作。并对市(州)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进行技术及业务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PPP存量项目的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和厅属单位的技术业务指导。实施机构负责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根据PPP合同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对项目公司开展绩效管理、中期评价,对乙方项目资本金、融资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和依法使用政府各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和监督等,对项目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按效付费,提取履约保函,合作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介入或接管,和项目公司经商定签订补充合同等。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政府出资资金,代表政府出资持股,履行股权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派驻人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在项目实施方案和社会资本招标文件中确定,在投资协议、PPP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PPP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履行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工期、资金筹措、养护、治超、应急救援、运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所有的法定职责。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环保水保监督、施工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PPP存量项目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12023)95号)明确的公路PPP存量项目。第二章项目准备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行业审查,重点监管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核心条款、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财政可承受能力以及社会资本方投资收益水平等内容。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PPP合同草案。招标文件和PPP合同草案中各项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第七条公路PPP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公司作为公路PPP项目的项目法人,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项目前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前期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实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追溯制,车流量进入流量稳定阶段实际流量与预测流量偏差20%以上的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督查,公布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督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第九条项目前期单位和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公路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实施机构负责将公路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完成在线平台统一管理,并督促项目公司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实施机构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开展相关PPP咨询服务及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实施机构完成社会资本采购后,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允许其中标后依法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社会投资人若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承担建设任务的,则从施工图设计开始。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人下属子公司若不具备公路PPP项目投资人股东身份,则不能直接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施工任务,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4)2号)、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甘交建设函(2024)7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应在10年以上,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未经采购程序,不得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股份。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实施机构负责公路PPP存量项目资产权属的管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依据PPP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质押。第十五条公路PPP存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咨询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在工程概算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应在投资协议和PPP合同中明确社会投资人首次注册资本和最终注册资本额度。同时,可根据项目资本金的要求,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社会投资人逐步扩大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实缴到位,且不得迟于公司法规定的缴足期限。第十八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依法落实履约担保机制,包括项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实施项目、履行义务,向实施机构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移交维修等保函,也包括项目从业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商或供应商为担保其合同义务履行向项目公司提供的保函。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应在30日内将履约担保金额恢复至原始金额。第十九条公路PPP存量项目投资协议及PPP合同应要求社会投资人对项目运营承担相应责任,约定并促使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对项目公司提供更多支持,解决项目运营初期交通量培育阶段的运营困难。第三章项目执行第二十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签订PPP项目合同,取得施工图批复后,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在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PPP存量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及进度等进行行业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等单位按职责负责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事务性管理。实施机构将上述部门的监督结果纳入PPP项目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根据行业主管投资任务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尽快开展项目融资。投资计划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融资管理,并作为政府方资本金及建设期补助拨付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有政府出资的公路PPP存量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协助、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对于省市县联建的PPP存量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复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协调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政府方资本金出资责任。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可会同实施机构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含投资协议)进行行业审查,并指导实施机构对合同条款、回报机制、退出机制、合同风险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运营维护等进行重点监管,实时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强化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第二十五条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和PPP合同约定,负责对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重大问题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对于项目名称、投资计划、绩效管理体系等非核心条件与批复的实施方案发生变化需要合同变更的,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签订补充合同。对于项目实施机构、合作内容、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与项目招标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合同变更的,经交通运输厅报请原PPP合同审批部门(省政府或市(州)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政府出资资金,并对资本金和融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申请投入公路PPP项目的国家车购税等政府资金到位后,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并按绩效监控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要求拨付。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补助资金,应遵循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同比例注入原则。以建设期补助方式安排的政府补助资金,应遵循按效付费原则。第二十八条有政府出资的公路PPP存量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对项目公司财务收支、资本金出资及融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重点核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本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融资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是否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是否违规向社会投资人转移或归集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结余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实施机构对公路PPP存量项目总承包合同等重要合同协议进行重点关注,审核相关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设计和施工标段的发包方式和标段划分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设计和施工分包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在签订承包合同前,项目公司应将承包人的资格能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证书、业绩资料等)报实施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资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实施机构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应报实施机构审查。第三十条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实施机构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设计审查单位、对项目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对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成本审计或者承担其他评估工作。有政府出资的公路PPP存量项目,可委托由政府出资人代表完成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招标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建成后至试运营通车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合同约定和涉及公众服务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作为试运营通车收费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三条有政府出资的公路PPP存量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会同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公司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对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限制性要求和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股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及重要人事任免等进行约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并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实施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含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报送实施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PPP项目应开设专户进行财务管理,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监督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间将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同比例足额存入项目公司专户,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实施机构或出资代表不得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第三十五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股权出资义务,并视情况派员常驻项目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副总经理及其他职务,对项目公司运行情况行使相关权利。在对外融资、利润分配、股权变更、股权转让、质押担保、经营权变更、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建设规模及标准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股东方或董事会须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六条实施机构指导项目公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有政府出资的公路PPP存量项目,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中的社会资本方应当理顺与其成立的总承包项目部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项目公司和项目部由相同人员组成。社会资本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不同人员分别组建公路PPP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两套组织机构,行使项目管理中合同规定的分属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不同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资金管理、运营养护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有关规定和要求。(二)建立健全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财务、物资、合同、档案信息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按照建设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运营养护等职等部门并明确职责权限。(三)组织排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水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问题或纠纷及时处理,按有关规定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四)根据项目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五)按照实施方案或投标文件明确金额向实施机构提交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履约担保。(六)在签订施工等建设工程合同、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向实施机构备案。(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PPP合同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项目公司应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建设各方从业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主体中的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公司,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第四十条项目公司在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通过交工验收后可试运营收费,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认定等工作。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成本。第四十一条公路PPP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甘肃省公路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甘交规范(2022)18号)执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交公路(2018)136号)执行,养护管理按照甘肃省经营性收费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交规范(2020)3号)执行。收费管理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甘交办(2016)02号)执行。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申报PPP项目收费站设立,收费标准听证、定价及审批工作,指导项目调价机制,指导项目公司及参与各方依照职责做好收费联网相关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项目公司建设运营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四十三条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隧遒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建立健全养护运营管理体系,加强日常收费管理、路域环境整治、机电工程养护、安全应急及服务区管理等工作,及时进行项目及其沿线设施检查及维护,保证项目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第四十四条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生产及生活区要足量配备灭火器,消防锹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喷淋、烟感、供电等系统隐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消防事故发生。加强收费和养护人员安全的能力培训,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特别对一线作业人员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操作失误和违规操作,有效提升收费管理工作水平。第四十五条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应按照“一路四方”的要求,加强与交警、路政、养护等部门的联系协同,提高PPP项目在恶劣环境,特殊气候、极端天气、运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及服务能力,保障项目使用安全。第四十六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当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第四十七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过渡期、移交内容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第四十八条项目移交应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宜为PPP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或2年,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项目移交方案应当包括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等内容。第四十九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期满前6个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PPP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第五十条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养护状况、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等进行评估。第五十一条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的运营服务绩效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跟进纠偏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期内,如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项目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合同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阶段项目合作期限。第五十四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期内,因社会经济发展,公路服务功能完善等需要增加收费站设施或扩展服务区等,由项目公司依法申请纳入规划并推进项目审批。第五十五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合同期内,因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经原审批机构审批(省政府或市(州)政府),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第五十六条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给予合理补偿或惩罚。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十七条公路PPP项目应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绩效管理,通过对项目建设或运营期设定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系统、客观了解项目运行情况,反映项目公司履职尽责及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第五十八条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主体为项目实施机构,绩效管理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监控是对PPP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检测和管理。绩效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等阶段,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效果、管理等实现情况进行真实、完整、客观、公正、准确的分析和评价。第五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监控由实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绩效监控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绩效评价分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评价节点按PPP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第六十条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应根据相关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规定及要求做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政府出资人代表履行的日常监督也应当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和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一条项目各方要切实按合同履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财政部门足额安排预算,督促实施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落实按效付费,具备价格调节机制的PPP存量项目,要通过听证等方式理顺使用者付费价格。第六十二条实施机构对照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规范后继续实施,并举一反三,严防发生次生问题。已经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或PPP在建项目中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应当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第六十三条针对已运营项目质效低下等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实施机构研究针对性措施,采取创新运营模式,引进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挖掘潜在价值。第六十四条实施机构监督项目公司依法依规推进建设,严控建设成本,提升投资效益,坚决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规模较大、财力较为紧张、推进存在困难的,优化实施方案、压减投资规模、调整建设内容。第六十五条对于尚未开工的公路PPP存量项目,暂缓推进,后续按相关规定、视财力状况确定是否实施。如启动解约程序,实施机构应妥善处理已产生的前期费用,确保解约过程依法合规,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六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省交通运输厅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作为全省公路PPP项目运行中的行业管理单位,并负责全省公路PPP项目行业动态库管理和统计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全省公路PPP项目的行业统筹和信息统计工作。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县、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实施的公路PPP项目、农村公路PPP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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