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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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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docx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编制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通称“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工程地质勘察、外业勘测、专业调查、专业设计和后续服务工作。第四条本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公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监理制度,由项目法人依法委托勘察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公路工程概(预)算.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文物等相关行业耍求;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和合同规定。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至上、生态环保、经济适用、节约集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原则,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加强公路全生命期数字化统筹,推广公路数字化勘测,推进公路数字化设计,推动智慧公路建设,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基于数字化的勘察设计流程变革,提升勘察设计数字化水平.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对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动态管理台账,对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从业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后续服务、设计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职责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省道一级公路及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咨询机构对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质量负责;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投标承诺投入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计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单位提供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第十三条有两个及以上设计标段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标段作为总体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总体设计单位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组织各参与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设计原则,向项目法人报备,并负责做好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各参与设计单位耍积极配合总体设计单位的工作.项目法人要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各设计单位共同做好总体设计工作。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结合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标准确定设计阶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难度大的二级公路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建设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可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难度小、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收费站和服务区等管养设施,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十五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察,分为初步设计外业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外业勘察。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并组织勘察监理单位或咨询机构对勘察成果的深度和质量进行认定,以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同时,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好勘察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解决勘察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勘察设计工作全面到位;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实际困难,推动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外业拗察工作开始之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初测(定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第十九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勘察质量和效率。(一)对定性比选方案应进行工程地质条件对比分析,对同深度比选方案进行同深度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二)沿线设施与主线应同步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三)加强深路堑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对挖方高度不大(土质边坡高度不超过20m、岩质边坡高度不超过30m),但地质条件复杂、安全风险较大的边坡,应按深路堑进行勘察和评价;(四)对地质条件复杂的桥位斜坡要进行针对性勘察;(五)应加强对特殊性岩土、特殊地质条件、隧道特殊性围岩、长大隧道水文地质条件、高路堤和陡坡路堤的勘察和评价;(六)勘察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情况和设计方案,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第二十条勘察监理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开展监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地质勘察有关标准和合同要求:(一)勘察工作大纲;(二)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三)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四)工程地质调绘范围、内容和精度;(五)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六)水、土、岩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七)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八)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岩检验报告和料场调查及试验记录等)、勘察报告及图件;(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各项勘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方案比选论证以及路基、桥涵、隧道、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筑路材料、取(弃)土场等分项的勘测、调查深度要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耍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要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建设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生态红线、规划控制线等制约因素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要完整充分,并具有时效性。在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时项目法人要协助进行协调,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加强对不良地质的勘察,设计工作要落实各专题评估结论或批复要求,强化勘察与设计的结合,避免出现脱节的现象.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前序阶段的批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如有重大方案调整须经前序阶段审批部门同意。重大方案调整包括以下内容:(一)推荐路线方案相对上阶段批复发生重大变化(如:走廊带调整、主要控制点变化、起终点位置较大调整、城镇过境段路线方案调整、路线累计调整长度30%以上等);(二)控制性工程方案(如:长度5km以上的特长隧道、特殊结构桥梁等)相对上阶段批复发生重大变化;(三)互通立交、服务(停车)区和收费站等位置明显变化或数量增减;(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第二十四条外业勘察工作完成后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外业验收和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验收可与外业验收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组织。原则上外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第二十五条外业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外业勘测资料的完整性;(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执行情况;(三)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等级和精度,地形图的范围和精度;(四)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学校等重要建筑物,管线、路线交叉等重要构筑物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五)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分项的调查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地震、气象等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情况;(六)对生态环境敏感点、文物、基本农田、压覆矿藏、铁路交叉、电力交叉、城镇规划等重要控制因素相关资料的收集舞情况;(七)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八)多方案路线比选以及是否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情况;(九)各专业主要工程方案的合理性。第二十六条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工作人员、勘察设备等投入情况;(二)勘察方法的针对性和适宜性;(三)地质调绘范围和深度;(四)勘探工作量、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五)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完成情况;(六)筑路材料料场勘察、试验资料是否满足项目需求;(七)外业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31)勘察工作的深度、进度和勘察成果质量。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阶段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成果、评价意见或批复.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评估、评价或批复意见,并完善相应的工程措施。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批准的总体设计原则开展设计工作。(一)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项目设计总揽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对全线的设计标准、技术指标和外观风貌进行统一。避免总体协调不到位,设计原则不统一。设计单位要建立“三环节(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验收)”的协调检查机制,制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强化总体设计单位总体协调力度,确保设计成果完整、合理、统一。(二)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方案的研究深度,做到技术方案比选到位、功能服务设计到位、精细化设计到位、安全保障设计到位、耐久性设计到位、标准化设计到位、绿色公路设计至I堆、施工组织设计到位、工程造价控制到位。第二十九条强化安全设计工作。(一)项目法人要结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重点,按照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对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设计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设计单位要坚持安全至上理念,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完善和优化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性符合规范要求,降低事故概率以减少经济损失;(二)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意见。第三十条强化生态环保和节约集约设计工作。(一)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保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环评、水保评价措施,推广应用生态友好型工程防护技术;(二)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废弃地、劣质地、荒坡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合理控制路基填挖高度,统筹土方调配,充分利用隧道弃渣,有效减少取、弃土场设置,积极推进取土、弃土与改地、造地、复垦综合措施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积极应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充分利用固废资源.改扩建项目要尽量利用原有路基、路面、结构物和附属设施;(四)坚持永临结合、建养结合,施工临时供电线路和变配电设施、大型取(弃)土场及项目驻地、拌合站、预制场等临时建设设施,应与收费站、隧道变电站(所)、服务区(停车区)等公路管养设施永久工程尽可能统筹规划设计。第三十一条强化地质勘察与设计的结合,避免出现脱节的现象。(一)勘测阶段,要落实地质选线理念,绕避重大地质灾害多发区;(二)设计阶段,设计人员、校审人员、地勘人员要建立沟通机制。设计人员要认真核查并充分应用勘察成果,尤其是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的工程地质评价、问题预测和处治措施,岩土体工程参数取值等关键信息。(三)成果提交阶段,应核查设计方案与最终勘察成果的一致性。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结合行业政策、建设条件和项目法人要求,统筹做好路衍经济、智慧公路建设等新业态的设计。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三环节”管理和“两校三审(自校、校核,审核、审查、审定)”制度,确保设计质量。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生产厂家、供应商、产品品牌或限定材料的来源渠道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确因结构安全原因无替代产品的专利产品,须经专项技术论证后方可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使用.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把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彻到勘察、设计的全过程。(一)强化对长隧道和大型桥梁等重要结构物和滑坡、软基、特殊性岩土等不良地质区域的勘察深度;加大对土地分类、地表植被、拆迁建筑物等调查的工作深度;(二)详细调查路基填料、混凝土结构及路面碎石材料、天然砂和机制砂等地材的来源和价格;(三)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灵活应用技术指标、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避免过度设计,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四)设计单位应做好前期工作各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设概算等的预控。第三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公路养护运营需求,合理设置养护工区,配置应急设备,加强可到达、可检测、可维修和可更换工程设计,为公路养护运营提供便利。第四章勘察设计审查与审批第三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勘察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除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外的国家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报送审批相关要求准备所需资料,并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勘察设计文件的报送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报批资料办理完成之后,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上传设计审批申请文件和相关支撑文件。上传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需补正的资料。第四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一)初步设计审查1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两审合一”方式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2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委托满足资格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依法委托满足资格要求的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性审核负面清单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项目法人同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第四十一条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技术咨询职责,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职业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参与咨询工作,切实为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建议,为项目法人把好勘察、设计技术关,为审批部门审查(批)勘察设计文件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支持,并对审查程序和咨询审查报告内容负责。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咨询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在收到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基础资料后,咨询机构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咨询审查工作。第四十三条对设计方案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咨询机构应及时通过项目法人向审批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审批部门组织专门的技术研讨会进行论证.对于审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勘察设计文件,咨询机构应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委托人(审批机构或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后退回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新送审。第四十四条审批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现场审查,与相关单位交换审查意见,并提出完善设计的有关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编完善,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正式咨询审查报告。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应越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超估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向可研审批部门提交情况说明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设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费估算,但未超过10%时,设计单位应对概算和估算进行对比分析,由公路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做以下分类处理:1 .属于政策、材料物价调整等非人为可控因素造成的超估,设计审批部门可按照程序组织审批;2 .因可研编制深度严重不足或漏项等原因导致概算超估算较多的项目,由可研编制单位对超估原因提出分析报告,公路造价机构提出核查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分析报告和核查意见进行审批。(三)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投资估算调整较大的,可将相关责任单位的履约失信行为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处理.第四十六条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勘察设计文件报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五章勘察设计后续服务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实施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进行全过程后续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设计代表的须报请项目法人批准,更换人员资历(主要包括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不得降低,且能够胜任后续服务工作0第叮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做好设计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动态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不断完善工程设计。对于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单位要进行详细论证,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保证工程进度。第四十九条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在项目实施中组织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回访,监督施工中设计执行情况,对设计适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第五十条在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对工程建设内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达到使用功能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五十一条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后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勘察、设计质量评估工作,作为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在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精心组织人力物力密源,制定合理的设计周期,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勘察、设计中质量、安全及进度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在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成果质量要求和奖罚措施。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转包、非法分包。第五十五条在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问责等监管工作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单位分项负责人是各分项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勘察、设计质量领导责任;设计人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直接责任。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勘察、设计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X年。附件: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订清单附件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订清单序号原条文订修订原因及依据I第六条“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至上、生态环保.经济适用、节约集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原则,在新建项目公路工程设计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智能视频分析(IVA)等新技术.高性能混凝土(HPC)等新材料,积极推行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先进技术在工程设计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努力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至上、生态环保、经济适用.节约集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原则,积板应用“四新技术”,加强公路全生命期数字化统筹,推广公路数字化勘测,推进公路数字化设计,推动智慧公路建设,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基于数字化的勘察设计流程变革.提升勘察设计数字化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留慈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1号)对设计单位的相关要求调整.序号原条文修订原因及依据2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咨询机构对设计审衣技术咨询服务质量负责: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对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咨询机构对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质量负责;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地质锄察的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贲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笠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助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劭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井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费”等内容,勘察设计单位负质量责任,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物察设计单位安全贲任问题提出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保持一致.对该条文进行修正。3第十九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勘察质量和效率.(五)应加强对特殊性岩土、特殊地质条件、隧道特殊性因告、长大隧道水文地质条件的勘察和评价;(五)应加强对特殊性岩士,特殊地质条件、隧道特殊性围岩、长大隧道水文地质条件、高路堤和陡坡路堤的勘察和评价;答于高路堤与陡坡路堤的长期稔定性与工程.水文地质关系密切,避免工程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工程事故,建议勘察设计阶段加强上述路堤的勘察和评价工作,使设计方案更贴合现场工况.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等级公路勘察设计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设计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对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信息应真实准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申辩制度。第四条按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将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分为以下三级:1 .一级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2 .二级从业人员:审核、专业负责人等;3 .三级从业人员:设计、绘图、复核、计算等。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委托机构)承担本省公路勘察设计项目从业人员省级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项目包括:1.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2 .普通国道、省道一级公路;3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独立互通式立交等独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具体工作,项目包括:1.省道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2.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独立互通式立交等独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八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时间段从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九条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一个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1),评价表见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2)。第十条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优秀:95分WX;良好:85分X<95分;一般:70分X<85分;较差:60分<X<70分;差:X<60分。第十一条连续3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应评价为信用差.第十二条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信依据包括:(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失信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省级委托机构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1月10日前完成对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度1月15日前通过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生成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从业人员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从业人员: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省级委托机构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全省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从业人员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两次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报告。第十九条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起试行,有效期X年。附件:1.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2 .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格式3 .甘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订清单If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序号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备注-ft从业人员-从业人员=ft从业人员1Glksio100i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断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直接评为“交失信者信用等级直接评为“差”2G1.KS101002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即社保激纳总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直接评为“差”失信者信用等级直接评为“差”3C1.KSK)1003囚勘察设计爆因造成理大及以上质限事故或更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小故的30分/次30分/次30分/次4Glksioiow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较大质状齐故或较大生产安全所任事故的25分/次30分/次30分/次5G1.KS101005囚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股质.收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费任事故的20分/次30分/次30分/次6G1.KS101006不满足勘察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标准要求的IQ分/次30分/次30分/次7GI.KS101007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0分/次30分/次30分/次8G1.KSlO1008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或旧配件和设备的(除特殊要求)10分/次20分/次20分/次9G1.KSlOIO09勘察设计中泄露国家秘宓和他人的Ini业、技术等秘密IQ分/次20分/次20分/次10Glksioioio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学历、职称虑假的20分/次失信者扣20分/次11G1.KSlO1011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抛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20分/次失信者扣20分/次12G1.KS101012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设计项目签字前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20分/次失信者扣20分/次13G1.KS101013注册师虚假注册的,即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分离的20分/次失信者扣20分/次14G1.KS101014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炉取较高信用的20分/次失信者扣20分/次15GI.KS101015提供虚假地侦勘察资料的主要责任人20分/次失信者420分/次16G1.KSlOlOie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逋现谋取非法利益的20分/次失信者扣20分/次17G1.KS101017因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引起Hi大设计变更并造成工程损失的10分/次20分/次15分/次18G1.KS101018设计文件不满足编制办法要求深度的10分/次20分/次15分/次单次审查、验收成检查为一次19G1.KSlO1019地质勘察旗收不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现葩的10分/次20分/次15分/次20GI.KS101020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无充分理由未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批红意见的5分/次15分/次10分/次21G1.KS101021对咨i审查意见无充分理由未执行并造成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5分/次15分/次10分/次22GI.KS101022未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建设规定和要求的5分/次10分/次10分/次-2823C1.KSlOI023因勘察设计质琐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引起较大设计变更并造成工程损失的2分/次10分/次5分/次24G1.KS101024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进场后因自身原因被史揆的设计代表10分/次失信者扣10分/次25G1.KS101025设计代衣履职尽费不到位的5-10分/次失信者扣5-10分/次26G1.KSK)1026未签或签字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字的10分/次失信者扣5分/次27G1.KS101027交工验收设计符合性评价深度不足,提供虚假资料的10分/次失信者扣5分/次28G1.KS101028因勘察设计杨收不符合JS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引起一般设计变更并造成I:程损失或一般防出问逖的1分/次5分/次3分/次29G1.KS10102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而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2分/次10分/次5分/次30G1.KS101030作为设计、史帙、审核、项目负说承担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因质崎差被审查机构终止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2分/次10分/次5分/次31G1.KS101031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审查时不符合负面清单的2分/次10分/次5分/次32G1.KSK)1032承担的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旗量检查中被问SfiilOJU的2分/次5分/次5分/次33G1.KS101033设计文件中前后不一-致、差错混碰较多的1分欲1分/次3分/次3-1G1.KS101034同一项目中同时担任“设计”、“坡核”、“申核”其中两个栏目的2分/次失信者扣2分/次35G1.KS101035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2分/次失信者扣2分/次什肃省公路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表姓名年龄身份证件号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号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闵位及职务失信行为代码具体失信行为(做要)加分标准拉分值采信依据信用等级合计扣分意见:帙评价人签名:年月11意见:建设单位:意见:交通运输E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注:1.本&内建设或位对公路原目涉及的勘察设计项位: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Ji埴报,无失信行为的无须埴抵:2.“失信行为”与“扣分标准”根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坎写,“采信依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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