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 资源ID:1485483       资源大小:19.03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创建一批全国一流、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共卫生专科(学科)品牌,以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为抓手,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设立,以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公共卫生机构、具有较高公共卫生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建设重点,以提升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水平和能力建设、培养公共卫生人才梯队、促进公共卫生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目标,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的公共卫生专科(学科)能力建设项目。第三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统筹规划,按照鼓励先进、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核的方式建设和管理。结合区域布局,可适当向基层和脱贫地区倾斜。第四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获得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区县财政补助或多渠道资金支持。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工作,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二)发布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三)组织开展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四)组织成立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专家库,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五)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设。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按职责对本辖区纳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申报项目,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三)加强本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管理,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督导检查、中期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第八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管理。(二)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报告学科建设开展情况。(三)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九条专科(学科)带头人是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制定本专科(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二)负责本专科(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专科(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专科(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专科(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专科(学科)的建设成效负责。(四)主持本专科(学科)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第三章项目设置第十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设立精品项目和一般项目2个类别。精品项目:以建设“全国一流公共卫生专科(学科)”为目标,发挥领跑带动作用,推动重点专科(学科)高质量发展。一般项目:以建设“区域高水平公共卫生专科(学科)”为目标,提升区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第十一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项目包括6大类。(一)传染病防控(防治):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重大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二)地方病与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重大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三)卫生检验:理化与毒理、病原微生物检验、媒介生物。(四)五大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近视、口腔疾病、肥胖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六)免疫规划。第十二条原则上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投入情况、申报情况统筹设置每年度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项目数量,按照因素分配法确定精品项目和一般项目数量。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三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每年开展一期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对专科(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申报单位申报专科(学科)所属科室应当在本单位独立设置五年以上且运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科(学科)属于申报通知所列的目录范围,且已有支撑学科发展的相关学科群。(二)专科(学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管理先进,服务和辐射能力强,或者能为其他学科提供支撑服务,在申报学科领域主攻方向上具有市内领先的技术水平。(三)专科(学科)带头人应当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市或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在专科(学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专科(学科)成员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五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申报。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需求,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重点专科(学科)项目申报工作。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申报;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申报,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后,统一上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二)初审。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环节。(三)评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对申报学科及申报单位的综合水平、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发展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四)确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按照工作职责,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发展规划、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各单位专科(学科)相关能力条件和建设方案等情况,确定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创建单位名单,予以立项。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立项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制订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学科发展重点方向、建设内容、主要措施、任务分工、预期目标等内容,并经评审专家审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按工作职责,分别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设任务等,作为学科建设与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年,自确定立项的当年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任务计划书建设内容和资金执行进度。第十八条建设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做调整。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或者专科(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专科(学科)建设目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申请调整建设任务书。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任务计划书,应当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原因、原任务计划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调整后任务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意见以及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整体工作要求,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第二十条经审核同意调整建设任务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建设任务书及经费预算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第二十一条已经担任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不得同时担任本市其他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原则上不更换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但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一)退休、离职、调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不含退休返聘人员(二)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三)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四)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五)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拟更换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应当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申请,提交更换理由、拟更换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者技术骨干等材料,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同意后方可更换。第二十四条专科(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建设的成员在相关成果上有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专科(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产生的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建设执行所购置或者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纳入建设单位年度预算,单位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照每精品项目不低于60万元、每一般项目不低于40万元的标准下达建设经费。根据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投入及项目推进情况,分年度拨付。第二十七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发展、科研项目等。(一)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引进、进修培训等相关支出。(二)技术发展支出。指为完成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所需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相关支出(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三)科技创新支出。指为完成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所需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的相关支出。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督导。对未按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进度合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扣减其次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创建资格,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建设单位3年内申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七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对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I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年度进展报告,随机抽取部分建设单位开展年度绩效现场评估。第三十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预算,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创建资格,原下达经费尚有结余的按照原渠道予以收回。第三十一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前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开展自评,重点对项目管理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专科服务能力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说明,形成自评报告提交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最多延长1年。延期建设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期间,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三条验收合格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发文并授予“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称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纳入全市医学学科建设统筹管理,符合学科建设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评审后授予对应称号。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一)验收评估综合评分低于合格分数的。(二)超期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建设单位、任务书内容的。(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或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的。(六)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七)出现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八)违反其它相关规定的。验收不合格的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所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第三十五条命名为“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医疗卫生机构,需持续提高专科(学科)建设水平和综合实力。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成后每3年实行一次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称号,并取消该建设单位3年内申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的具体评审、评估指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另行制定和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渝卫办发C2022)71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1年,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时开展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工作,至今共评选70个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对促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实施细则明确的工作责任单位不符合疾控体系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未明确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项目类别和范围等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项目建设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二、修订过程2024年3月至5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情况,修订了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一方面,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向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区县疾控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委属单位和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各局属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另一方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K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8章37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项目设置、申报评审、建设管理、经费管理、绩效评估、附则等8个版块。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工作机制。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评审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综合评估、择优遴选、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二)组织管理架构。建立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工作,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部门按职责管理本辖区的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工作;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单位和专科(学科)负责人组织开展建设工作。(三)申报与评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发展规划,启动年度重点专科(学科)申报、评审工作。对申报流程、评审流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四)经费管理。建设经费包括市级财政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经费按照每个精品项目不低于60万元、每个一般项目不低40万元的标准,结合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投入及项目推进情况分年度拨付。同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局和建设单位加强对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五)动态管理。每个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建设期间,每年进行年度评估,并抽取部分单位进行中期评估。对建设期满的建设单位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广称号,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进行评估验收。建立退出机制,对获得称号满3年的建设单位开展复评,诩古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称号。四、修订完善情况(一)修改文件名称及责任单位。根据文件内容,将文件名称“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改为“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对涉及责任单位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二)新增项目类别和专业类别(共4条分别为第十条、第H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1 .第十条为区分重点专科(学科)等级分类,明确了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包含精品项目、一般项目2个类别。2 .第十一条结合公共卫生所涉专业,明确了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类别。3 .第十二条明确每年度各类别建设数量的确定原则。4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动态管理方式。(三)完善经费配套管理部分(减少1条、修订1条I将原文中关于项目经费配套支持的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对原文中第二十五条经费开支细化为第二十七条。(四)其它修改内容(26条、主要包括重点专科(学科)的规范表述、重点专科(学科)评审环节、任务书制定审查、绩效评估等内容。

    注意事项

    本文(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