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附件7XX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行为,加强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设备安全及道路通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XX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XX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是指在高速公路路域内组织实施养护检查检测、抢修抢险、日常保洁、小修保养、专项工程等作业时的人身、设备和道路通行安全。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从严管理,规范操作;(三)杜绝事故,保障通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所辖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所有养护施工单位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领导机构(一)公司作为业主或业主代表,是业主方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域内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之业主方的领导、指挥、监督和协调工作。(二)同公司建立路域养护维修作业项目施工合同关系的法人或法人委托单位,是施工方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具体施工单位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指挥、监督和协调工作。(三)公司同建立合同关系的法人或法人委托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共同负责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第六条主体责任部门。具体施工单位或项目部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为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五)按合同约定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六)按规定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主管部门XX是公司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同委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二)负责对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查工作;(三)负责督促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到路政和交警部门办理进路施工审批,协助路政和交警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布控及人员管理,及时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四)负责监督委托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负责公司同委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XX是公司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施工单位进路施工许可的审批相关工作;(二)负责审查施工作业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工作;(四)负责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安全布控的监管工作;(五)负责对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六)负责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考核与奖惩工作。第三章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及审批第九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一)养护检查,指养护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验收和养护工程管理等。(二)养护检测,指使用专业设备在路面或桥面上进行的道路、桥梁检测作业。(三)抢修抢险,是指雨、雪灾害或突发事件进行的应急抢修工程。(四)日常保洁,指承包单位的保洁员常年在路面上进行清扫、保养作业。(五)小修保养:1、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指作业地点随作业时间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作业,主要包括清扫车清扫路面、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中央分隔带苗木平剪、移动打药车打药、除雪撒盐等作业。2、临时定点养护维修作业,同一地点作业且当日能够完成的日常养护维修作业,主要包括路面维修作业补坑、灌缝、热再生,中央分隔带护栏板、防眩板、方砖、清理树坑等维修作业,桥台锥坡、隔离栅维修作业,外侧护栏板、标志、标牌、路缘石、泄水槽、边坡、边沟维修作业,边坡草皮修剪、打药作业,中央分隔带苗木修剪、打药等作业。3、定点养护维修作业,同一地点作业、当日不能够完工、夜晚占用车道的日常养护维修作业,主要包括桥面铺装、伸缩缝的小修作业,边坡、锥坡砌石防护工程等。(六)专项工程,主要包括路面桥梁专项工程,收费站广场、匝道维修,服务区停车场、匝道维修,交通安全设施、绿化专项工程等。第十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审批程序:(一)养护维修单位向路政和交警部门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电子版一份;(二)XX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填写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表,报路政及交警部门审批。(三)经公司、路政'交警部门审批后,施工单位预交相应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因施工造成的路产损坏赔偿金或违章施工的处罚金在安全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扣除数额超过保证金总额的,由养护部门在工程款中扣除。(四)路政部门发放涉路工程开工许可证、道路施(五)施工单位进场作业前3日,报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监控中心)备案、由安全运营管理中心(监控中心)发布道路施工信息。第十一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审批管理: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进入高速公路施工前,应到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高速路政及交警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养护检查及抢修抢险作业,不需要审批;(二)养护检测作业,如果检测车辆行驶速度小于60kmh,应事先征得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和高速路政、交警部门的同意,方可上路作业。(三)小修保养1、移动养护维修作业,需要进行交通布控时,提前报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备案,并经高速路政、交警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2、临时定点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计划报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3、定点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向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高速路政及交警部门提交施工作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四)专项工程专项工程施工单位至少在养护施工作业10个工作日前,向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和高速路政及交警部门提交施工作业申请、施工组织方案和涉路工程开工申请表,需要中断交通的作业项目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养护维修作业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涉路工程开工申请表(二)工程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三)施工作业方案(四)作业区域交通保障方案及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五)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证明材料(六)公告发布证明材料(改变道路通行的施工作业必须在进路施工前5日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作业公告信息)(七)进路施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第十三条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申请:施工作业申请内容应包括(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二)施工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三)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四)主要施工设备、车辆型号、行车证及牌照号。(五)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和交通保障方案。(六)施工期限。(七)应急处置预案(应对特定突发情况方案)O第四章养护检查、检测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养护检查的安全管理:(一)养护检查作业的安全管理由主持检查作业的管理人员负责,负责检查前和检查过程中的安全准备工作和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检查作业的安全进行。(二)在进行养护检查作业时,检查人员应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三)养护检查作业现场需占用车道时,应按本办法进行作业控制区布控;占用硬路肩时,应将车辆停在紧急停车带位置,及时开启警示信号灯,人员从右侧车门下车,下车后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四)养护检查车辆应在车尾后喷涂“养护检查”、“桥梁检查”等字样或配备养护作业标识。第十五条养护检测的安全管理:(一)养护检测作业人员必须由检测作业单位统一管理,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二)检测作业车辆、设备行进速度低于60kmh时,应在检测车辆、设备的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或按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三)检测作业车辆、设备长时间占用路面时,等同于养护施工,须按本办法养护施工的相关规定条款执行。第五章日常保洁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保洁员的安全管理:(一)保洁员统一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套装);(二)保洁员应从固定位置上下高速公路;(三)保洁员不得骑乘自行车、摩托车等禁止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上路;(四)保洁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五)保洁员在进行清扫路面时,须迎着行车方向清扫;(六)由于工作需要,横跨、穿越高速公路时,应注意避让车辆。第十七条日常保洁操作的安全管理:(一)日常保洁作业应采用人工清扫和机械清扫相结合,以机械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二)日常保洁的承包单位统一调度、指挥、管理保洁员,上岗前必须对保洁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讲解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三)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保洁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作业。(四)应加强保洁员的管理,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一定的防护设施,保障保洁员的人身安全。第六章小修保养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小修保养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一)小修保养施工作业现场应指定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交通布控和安全管理。(二)小修保养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三)统一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套装)o(四)作业人员应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禁止随意横跨、穿越高速公路。第十九条小修保养车辆的管理(一)小修保养作业车辆应相对固定,车身应当统一喷涂桔黄色或粘贴反光膜、悬挂施工作业标志;其他临时性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二)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等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车辆自行驶入高速公路实施作业。第二十条小修保养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一)移动养护维修作业1、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在道路清扫车、除雪撒盐车、洒水车、移动打药车和苗木平剪车等移动作业车辆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配备黄色警示信号灯和养护作业标识,或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图6.2.6“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机械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交通布控。2、严禁在能见度差(夜晚、大雾)的条件下进行移动养护维修作业(除雪撒盐除外)。(二)临时定点养护维修作业1、占用外侧车道的作业控制区布置,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图6.2.2-4“八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外侧车道养护作业”要求执行。2、占用内侧车道的作业控制区布置,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图6.2.2-3“八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内侧车道养护作业”要求执行。3、占用硬路肩的作业控制区布置,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图6.2.1-3“四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路肩养护作业”要求执行。4、在路面上的维修作业,应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遇有车流量大发生压车现象时,应采取临时措施停止作业,及时放开封闭作业区,疏导车辆通行,解除压车后,重新进行交通布控安排施工。5、在中央分隔带上的维修作业,材料、机具、设备、车辆等需要占用内侧车道时,应摆放整齐,尽量靠近中央分隔带,不得超出虚线以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走的垃圾、材料等,应临时放置在中央分隔带护栏以内。6、在路肩上及路肩以外的维修作业,不需要大型车辆和设备时,不得占用车道,只准占用硬路肩,(三)定点养护维修作业1、占用内侧车道的作业控制区布置,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胎0-2015)图6.2.2-3“八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内侧车道养护作业”要求执行。2、占用外侧车道的作业控制区布置,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图6.2.2-4“八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外侧车道养护作业”要求执行。3、占用硬路肩的作业控制区布置,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图6.2.1-3“四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相关要求封闭硬路肩。4、定点养护维修作业一般不得同时占用两个车道,如缺需占用两个车道或改变交通流方向的,应按专项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四)遇有雨、雪'雾天及特殊情况封闭道路结束后,交通量急剧增加的时段,除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急需维修的情况外,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进行避让。第七章专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程序:(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10日前,将作业信息报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并以管理单位的名义通过主要媒体发布公告。(二)养护施工前3日,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在施工路段前后方和收费站入口处的可变情报板上开始信息提示,并持续到施工结束。公告、信息提示应包括施工地点、期限、交通管控措施等内容。(三)施工期间,利用施工区域上游可变情报板提示“XX公里处养护作业、减速慢行、注意避让”等信息。作业完成后,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解除可变情报板信息提示。(四)收费站需封闭维修时,除按本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和发布信息外,还必须在前后收费站的主线出口减速车道外4公里开始设置诱导标志,诱导标志不应少于4块,其内容为“前方XXX收费站维修关闭,请择站下路。(五)服务区需封闭维修时,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除按本规定进行公告和发布信息外,还必须在前后服务区的减速车道外4公里开始设置诱导标志,诱导标志不应少于4块,其内容为“前方XXX服务区维修关闭!”。若仅为加油站维修关闭,其诱导标志内容应为“前方XXX服务区加油站维修关闭,请择站加油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一)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云南发展公司或经授权由公司与养护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养护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交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业主或业主代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需要单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辖段高速公路路政和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三)施工安全协调会专项工程开工前,XX应组织高速交警、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对养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并对施工单位进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人员的安全管理(一)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为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责任人1、负责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落实安全责任。2、负责全面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2名现场安全负责人1、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2、负责现场交通布控、疏导车辆、维持交通秩序、纠正违背安全规定的行为。3、统一调度指挥现场安全员,服从高速交警和路政部门的管理。(三)专职安全员1、专职安全员数量应满足24小时值班的要求,并相对固定。2、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各种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3、负责施工作业控制区的出入口管理,指挥施工车辆有序正确地出入,严谨违章随意乱闯。4、听从有关指令,及时开闭控制区、备用车道和调整车流,保障交通顺畅。(四)施工作业人员1、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禁止随意横跨、穿越高速公路。2、施工人员应组织集中上路,严禁酒后上路和骑自行车、摩托车上路。(五)安全教育、培训1、XX在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六)人员着装1、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管理人员应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2、施工作业人员统一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套装)。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车辆的管理(一)专项工程施工车辆应统一办理道路施工准入证并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二)在养护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按相关规定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封闭作业区内作业的车辆除外。(三)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听从安全员的指挥,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四)施工现场作业用的拖拉机、农用车及其改装车等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车辆需用拖车拖入托离现场,只在作业区内行驶,严禁在作业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上自行。(五)行驶速度较慢的养护机械设备进入或离开作业现场、转移工地,需用拖车,严禁自行。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总工应24小时轮流值班,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挥协调工作,值班期间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24小时不失控,所辖路段发生堵车,值班负责人应积极协调指挥,督促各部门及时疏导交通,保证迅速恢复通行。(二)XX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交警、路政人员和清障设备值守施工现场,及时拖走施工路段的故障车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统一调度施工单位安全人员,配合高速交警快速处置现场事故,疏导交通,保障通行;应把堵车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施工控制区两端刚出现压车苗头时,及时疏导。(三)XX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进度等工作,与施工单位、监理共同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难题,保证施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人员、设备投入,确保施工进度,减少施工路段封闭时间。(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应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路政人员、养护管理人员的指挥。(五)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灯光防护设施、发光指示标志和反光锥标,现场保证不少于两人进行值守,夜间值班人员不得在现场路面上休息,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畅通。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控制区的管理作业控制区布置、施工和警示标志的尺寸、版面、字体、反光性等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XJTGH30-2015)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要求。(一)锥标纵向摆设间距不超过6米,必要路段和重要位置加密。(二)施工和警示标志的支架完整,不得使用残缺、污损、无反光的标志。(三)施工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应合理插设彩旗。(四)施工作业控制区两端出现压车迹象时,安全员要及时开启备用车道,疏导车辆通行。第八章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二十七条事故的报告(一)事故发生后,按照业主(或业主代表)、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部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二十八条事故的处理(一)事故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主体责任部门为公司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主体责任部门为其他单位的,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二)事故处理应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的伤亡,避免堵车和二次事故的发生。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公司XX对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进行监管,不定期组织对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XX对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现场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进行自查,专项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现场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第三十条考核与奖惩(一)未办理审批的,禁止进路施工;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或不按规范作业的,公司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同时由安全运营管理中心(养护所)负责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二)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云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三)公司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施工作业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管理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不整改或在期限内未作出整改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工整顿、收回施工通行证、扣除安全保证金等强制措施。(四)施工单位不服从公司XX、高速路政及交警部门安全管理的,给予警告、扣安全保证金、停工整顿、清除出场等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抢修抢险工程,在应急处理阶段按相关的应急预案执行,在后期维修阶段,应按本办法进行交通控制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