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关于印发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24〕3号).docx

    • 资源ID:1486698       资源大小:15.93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关于印发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24〕3号).docx

    关于印发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24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17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丹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经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税务、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体广旅、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第二章工程范围和实施单位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市本级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单纯信息化改造工程可不实行集中建设。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在省、镇江市确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第六条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需要,组织经发、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三)定期汇总上报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四)整理上报需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五)其他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八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经发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负责将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信息一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予以执行;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按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对设计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建设资金拨付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对其他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审计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六)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发部门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二)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四)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第十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三)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五)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六)在我市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履行批复手续,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七)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越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过程联动第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资金来源,并商财政部门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及变更审核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下达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严格按照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五条根据本市集中建设工作实际,集中建设管理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含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参照我市项目工程管理费的标准计取集中建设管理费。第六章竣工验收及移交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七条项目在申报阶段,申报内容应包含项目竣工后的使用单位(维护管养单位),经费来源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经发部门将相关内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具体养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维护管养单位负责管理养护。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移交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第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移交,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市政桥梁按照关于明确丹阳市城市桥梁建设和管护工作责任的通知(丹政办函12021)101号)的规定移交;(二)全市区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维护单位,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三)应急避难场所移交给属地政府管理维护;(四)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给市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五)其他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市政府划定的职责移交给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管理维护。第二十条房屋建筑类项目的移交,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产权事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二)社会事业房屋建筑移交给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室)之外,需移交给使用单位(维护管养单位)的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应逐项登记造册归档,由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该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在接收后按规定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或市政府确定的维护管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应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经发、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提升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九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应当相应扣减集中建设管理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央预算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各镇(区、街道)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凡使用市级财政统筹资金占比不低于70%的参照执行。各镇(区、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交通、水利类项目由市交通局、市水利局依其行业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住建局、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承办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9日。丹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实施意见(丹政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关于印发丹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规发〔2024〕3号).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