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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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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四川省一般国省干线马路建设项设计变更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一般国省干线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四川省一般国省干线马路建设管理方法管理的建设项目。本方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运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笫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马路局(以下简称“厅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担当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杰管理台账,严格限制工程投资。第四条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运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运用功能,符合环境爱护要求。其次章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第五条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途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更的;(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风、照明方案发生变更的;(四)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更的;(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变更的;(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更的;(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更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更的;(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途方案调整的;(二)特别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更的;(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更的;(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变更的;(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更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更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更的;(八)分别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更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更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更超过200万元的;(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六条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纳两阶段设计,即依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由厅马路局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定。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执行。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平安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值利益。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第十条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依据实际状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看法和设计变更建议。(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看法,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担当。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意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担当。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第十二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方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需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需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须托付甲级工程询问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可托付具备相应工程询问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执行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设计批复看法;(二)是否符合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平安和稳定性要求;(五)提出明确的审查看法,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六)对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看法和设计修编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形成书面确认看法;(七)对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各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进行核实和品迭,对修正后的概(预)算对比表进行确认并签章。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马路工程名称、马路工程的基本状况、设计单位、变更缘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对应工程数量及造价品迭等。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报批文件还应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看法;(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原设计文件及依据审查单位审查看法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看法的状况)及必要的勘察资料;(四)审查单位的审查看法;(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看法;第十六条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第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马上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十八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纳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完善有关定额资料。其次十条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缘由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方法的,设计单位在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项目法人据实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在敬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其次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仅作为限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批复设计文件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概算由厅造价站提出审核看法后审批;其余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由市(州)造价站提出审核看法后审批。其次十二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次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工程,原则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价,即支付单价=预算单价X投标净价/投标限制净价。市(州)造价站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其次十四条因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更的,依据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缘由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其次十五条因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六条依据本方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更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更不得进入决算。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其次十七条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其次十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平安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状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状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支配市(州)造价站组织审核。(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市(州)造价站的书面审核看法,书面回复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看法。(三)项目法人依据书面回攵看法办理一般设计变更。其次十九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参照本方法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状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最终一个工作日前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刚好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当某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净价的10%,项目法人在每季度上报备案材料时必需具体说明缘由。第三十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调整概、预算的应向厅马路局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项目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复文件;(二)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三)申请报批的公文,项目法人编制的概(预)算执行报告;(四)设计变更台账(每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州)造价站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审计报告的书面看法;第三十一条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方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笫三十二条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担当,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担当;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笫三十三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应避开损害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值权益。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项目法人负责,并担当赔偿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项目法人担当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看法及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第三十七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未按本方法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看法和鉴定看法,项目法人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厅马路局和厅造价站应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州)造价站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州)造价站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或询问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各检查单位应对发觉的问题刚好予以督促整改。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方法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四川省交通建设支配管理方法进行惩罚,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可降低项目法人信用等级。第四十条施工单位不依据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笫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可暂停资金支付,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惩罚。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名单”。笫四十二条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不依据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方法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笫四十五条本方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重点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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