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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2020年,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双碳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3060”双碳目标下,环境问题被提高到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绿色低碳成为我国各行各业的重要转型方向。为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金融正不断发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做出诸多努力和探索。本文主要从银行角度,从绿色金融与绿色分类标准、绿色金融与监管考核评价、绿色金融与银行全流程风险管理以及绿色金融与环境信息披露等角度,对绿色金融监管与银行绿色转型发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本文纲要一、绿色金融与绿色分类标准(一)“绿色金融”的概念(二)绿色分类的若干标准(三)现行绿色分类标准的差异分析二、绿色金融与监管考核评价体系(一)绿色金融的监管政策基本框架(二)绿色金融的考核评价体系三、绿色金融与全流程风险管理(一)精准识“绿”(二)耐心守“绿”(S)专业护“绿”四、绿色金融与环境信息披露(一)监管政策引导(二)银行主动探索一、绿色金融与绿色分类标准(一)“绿色金融”的概念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下称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界定为“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这是我国监管部门在纲领性金融监管文件中明确对“绿色金融”作出具体界定,此后该定义已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准。此外,指导意见还将“绿色金融体系”界定为“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指导意见出台后,中国也成为全球首个由政府推动并发布政策明确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国家。但是,我们在讨论“绿色金融”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哪些经济活动或项目属于“绿色产业”,即需要明确“绿色分类标准工只有明确了“绿色产业分类标准”,明确了“绿色”经济活动或投资项目的范围,才可进一步界定“绿色金融”的范围和具体形态,从而针对这些“绿色”项目或经济活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从这个角度看,绿色分类标准是绿色金融的核心和基础,在绿色金融政策制定、评估认证、产品设计、环境与气候风险识别及信息披露的前提和保障。2018年,人民银行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原则,率先牵头成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银发(2021)142号)就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限定为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同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首批两项绿色金融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正式拉开了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编制的序幕。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行业标准,为国内碳金融产品提出了分类依据以及实施要求,同时,这也是金融监管机构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领域的又一重要实践。除此之外,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碳核算等多个重点领域我国已实现15项标准进入立项或征求意见环节,部分标准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已率先试用。通过以规则“引导绿”而非“统计绿”的方式,为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了标准指引,有效促进了绿色金融规范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碳金融产品等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截至2021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2021年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1.1万亿元。(-)绿色分类的若干标准随着绿色金融的迅速发展,绿色分类标准也呈多样化趋势。例如,按照分类对象的不同,绿色分类标准包括绿色项目、绿色产业等;按绿色金融服务产品不同,可划分为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理财等;按标准制定(监管)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际组织标准、国内监管标准及金融机构自主标准等。2016年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国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从激励绿色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角度,依据绿色融资流向的产业或项目划分,先后出台了若干绿色分类标准。这些分类标准在绿色经济活动的大类划分上总体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技术上的区别。对此,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绿色分类标准尚未完全实现“国内统一”,需要推进“国内统一、国际趋同”的绿色分类标准建设进程。绿色分类标准作为绿色金融的通用语言,既需要适合本国国情,做好国内统一,促进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又需要与国际标准相衔接,获得国际市场认可,促进境内外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参见:朱隽等著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中信出版集团2022年4月出版)L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2019年2月14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及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参考了国际通行的绿色产业认定规则,将我国绿色经济活动范围划定为六大类产业,分别为:(1)节能环保(如高效节能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绿色船舶制造等);(2)清洁生产(如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生产过程节水和废水处理处置等);(3)清洁能源(如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等);(4)生态环境(如生态农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等);(5)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6)绿色服务(如为绿色产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运营管理等)。六大类产业下细分为30项二级分类和211项三级分类。此外,国家发改委还编制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解释说明,对每个产业的内涵、主要产业形态、核心指标参数、技术认定标准等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配套使用。2 .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为界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规范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在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界定和遴选提供了专业性目录清单。同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还为各类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募集资金、投资主体进行绿色债券资产配置、管理部门加强绿色债券管理等提供了统一界定标准和重要依据。对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前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以下几项突破性规定,值得关注:.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删除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增加了有关绿色农业、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提升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为绿色债券发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稳定框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分类层级由前版的三级增加为四级,其中一级和四级目录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保持一致,二级和三级目录延续了前版的基本思路,并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保持一致,有助于境内外市场主体更好地识别和投资我国绿色债券。3 .人民银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8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从贷款用途、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质量等多个维度分别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和存在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贷款进行专项统计。2019年12月,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修订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发布新版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9)326号),将绿色信贷按用途划分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统计范围从单位贷款扩大至单位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银发(2018)10号)银发(2019)326号更新内容定义绿色贷款绿色贷款根据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进行更新,扩大绿色贷款统计范围,明确统计口径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划分口径(一)按贷款用途划分(12大类)(一)按贷款用途划分按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划分(二)按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划分(二)按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划分(三)按贷(三)按贷款质量划分款质量划分(四)按贷款承贷主体及用途划分新增划分口径,区分统计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均包括节能环保成员贷款、清洁生产产业贷款、清洁能源产业贷款、生态环境产业贷款、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贷款及绿色服务贷款等六大类)表1:人民银行绿色信贷专项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4.银保监会(包括原银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12年1月,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要求银行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2013年,原银监会出台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13)185号),要求各大银行根据统一口径,每半年报送12类节能环保及服务贷款,包括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等。具体包括:一是统计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风险企业的信贷情况(Tl04报表);二是统计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情况,绿色信贷资产质量情况,贷款支持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能力等情况(Tl05报表)。2020年,银保监会对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行修订,制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结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内容。新制度细化了产业分类,增加了支持绿色产业的表外融资以及绿色债券的相关统计(TlI5报表),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2022年,银保监会新增报表S68绿色融资情况统计表,主要指标来源于T115报表,统计口径与T115报表基本一致,但在统计内容上进行了缩减,无需统计绿色信贷节能减排量数据,报表合计栏目和附录也做了简化。S68之所以叫“绿色融资”,而不叫“绿色信贷”,是因为该表在统计表内绿色信贷余额的基础上,增加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投资余额”、“绿色银行承兑汇票”和“绿色信用证”统计项。根据相关度,“绿色融资”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与生产、建设、经营有关的绿色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绿色融资”“与消费有关的绿色融资”以及“环境权益融资”等。总体而言,S68填报难度不大,但是填报工作量极大。由于各个行业对于绿色金融的定义不一样,需要逐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判断。以节能锅炉制造一个行业为例,判断绿色融资就要判断锅炉能效等级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含修改单)(TSGG0002)中热效率指标的目标值要求,工业锅炉能效优于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规定的2级能效等级要求;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要求,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三)现行绿色分类标准的差异分析综合来看,前述关于我国绿色分类标准在大类划分上基本一致,均覆盖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生态环境等行业,但在具体内容上还存在一些比较大的差异。1 .适用对象不同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适用于绿色产业的发展和政策制定。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适用于各类绿色债券支持的产业项目,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等。银保监会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则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各类绿色融资业务的统计。2 .项目范围不同国际上对化石能源的判定十分审慎,认为煤炭类项目是“非绿”,均未纳入绿色项目支持范围。为推动我国绿色债券标准更加规范、严格、与国际主流标准一致,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及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均删除了煤炭清洁利用项目。但是,国家发改委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结合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上,仍将煤炭清洁化、高效化利用列为绿色属性的产业项目。短期看,煤炭清洁化利用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但可能产生容易引发路径依赖的锁定效应。此外,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保留了核电装备制造以及核电站建设运营,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予以删除。上述差异意味着绿色债券与绿色信贷、绿色产业之间的边界划分存在不同解读。此外,新能源整车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绿色航道、客运铁路建设等产业及项目,已纳入了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但未纳入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范围及国家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二、绿色金融与监管考核评价体系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加快推进,特别是关于绿色金融的监管政策框架、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已基本确立,为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确保绿色金融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一)绿色金融的监管政策基本框架1.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下称“108号文”)。自此,我国开始着手搭建绿色信贷政策框架。108号文提出,要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与信贷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2016年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系统规定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指引意见也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信贷支持,完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3 .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下称“52号文”),就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若干指导意见。52号文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Q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4 .绿色信贷指引与绿色金融指引2012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对银行机构推进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提出原则要求,强调银行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银行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2022年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银保监监发2022)15号,下称绿色金融指引)。绿色金融指引首次系统性提出推进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三大支柱,即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绿色金融指引吸收国际通行的投融资理念,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要求全面纳入绿色金融管理范畴: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要将ESG要求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另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同时,也应重视自身的ESG表现,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案例:统一核算标准,湖州率先促进绿色金融低碳化为落实人民银行对绿色金改试验区的工作要求,夯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基础设施,缓解金融机构建设金融碳账户的痛点,湖州按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应用金融科技和大数据技术,开发上线首个金融碳足迹测量系统。该系统依托统计部门的核算方法体系,聚合部门合力,形成全市统一的金融机构碳足迹测量标准,再通过算法内嵌和数据自动采集,实现碳足迹测量自动化,一键生成信贷碳足迹。实现了“测量方法、测量边界、账户维度、取数规则、数据来源”全市统一,推动金融碳足迹在全市金融系统互通互认。目前,金融碳足迹测量结果已应用于碳信贷产品创新、碳排放信息披露、ESG评价、碳绩效考核、碳中和银行建设等十余个场景。除此之外,湖州探索建立以碳减排为核心的保险费率定价机制,将个人自愿减排与保费挂钩,如个人承诺自愿减少车辆里程数10%T5%,可享受7.2-6.5折费率优惠。车辆剩余85%90%的碳排放,通过保险资金绿色低碳投资来中和。作为配套,开发数字化工具,动态反馈个人绿色出行成效以及自愿减排进展。目前,“零碳车险”创新服务已在湖州南太湖新区率先落地,相关的车险承保、客服理赔应急保障机制已执行到位。绿色金融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鼓励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绿色金融指引同时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绿色金融的考核评价体系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在完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L银监会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原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下称“83号文原银监会要求,银行机构要遵循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等原则,结合产业、项目和区域差异,实行差异化授信政策。例如,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需要指出的是,83号文规定,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比例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机构将安排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进行整改。2 .银监会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为落实2012年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等监管规定,原银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引导银行机构绿色信贷的自评价体系建立,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开展自评。其中,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以及监督检查等维度;定量指标主要包括:支持及限制类贷款情况、机构的环境和社会表现、绿色信贷培训教育情况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情况等。3 .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1) 180号文为推动绿色贷款发展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银发(2018)180号,下称“180号文”),率先对24家主要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将业绩评价工作推广至全国。根据180号文规定,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180号文还规定,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指标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虬后期,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变化,酌情调整指标权重。定量指标包括绿色贷款余额占比、绿色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5项;定性得分由人民银行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并参考定性指标体系确定。(2) 2021年新方案2021年6月9日,人民银行在180号文基础上,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下称“新方案”)。新方案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方案实施后,180号文同时废止)。根据新方案,纳入考核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在评估指标及方法上,新方案延续180号文做法,采取“定量+定性”两类评价指标。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其中,定量指标占比80%,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四个指标,既考虑余额,也考虑增速,既考核业务数量,也考核资产质量(详见表2)。指标评分基准权重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25%)纵向:最近三期(指季度,下同)该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10%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15%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25%)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平均值10%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平均值15%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25%)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平均值10%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平均值15%绿色金融业务风险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机构风险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10%总额占比(25%)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机构风险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15%表2:绿色金融评价定量指标体系定性指标占比20%,由监管机构进行外部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参评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三大项(详见表3)。指标类别及权重指标内涵满分评分规则监管部门外部评价(100%)执行国家及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30综合考虑银行机构绿色金融政策落实情况评定得分。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40参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公示等结果,综合考虑银行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和规划、治理、气候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信息披露、气候和环境风险管控、贷款审批、绩效考核、绿色债券发行与承销情况、产品服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非绿色金融业务或棕色资产情况,其他绿色金融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更新等情况评定得分。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30综合考虑银行机构支持境内外绿色产业、项目发展的资金规模、利率、投向、审批程序、尽职调查、放款计划、贷后管理、台账管理等情况评定得分。表3:绿色金融评价定性指标体系(3)新方案与180号文的对比对照180号文,新方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方案扩大了绿色金融业务范围。180号文评估的是“绿色信贷”业绩,对象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新方案则扩大为绿色金融业务,对象扩大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比绿色贷款更广,除了绿色信贷,还包括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新方案指出,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体系的完善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调整。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后续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的调整将另行通知。二是新方案拓展了评估结果应用场景。新方案指出,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还鼓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各类市场参与者积极探索和依法依规拓展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值得期待的是,根据该规定,绿色金融评价结果可纳入金融机构评级,并可能作为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确定差异化存款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因为从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强系统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实践看,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已成为人民银行开展宏观审慎评估、核准金融机构发债、发放再贷款和核定存款保险费率等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参见人民银行网站信息:2021年,人民银行工作盘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此外,新版方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绿色金融评价结果,180号文中提到的“(地方的评价结果)未经人民银行研究局核准,评价结果不得公开发布”的表述,在新方案中未再提及。这似可解读为政策鼓励多用、用好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监管思路。据报道,2021年4月,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指出,人民银行将通过存款保险费率、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已将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纳入央行贷款便利的合格的抵押品的范围,并且将创立支持碳减排的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更多资金,央行还将通过商业银行评级、存款保险的费率、宏观审慎评估等渠道,加大对绿色金融和碳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跨境绿色资金流动。三是定量指标加大了纵向评价权重。新方案的量化计算模型没有变化,依然是根据基准值和标准差来计算,变化较大的是纵向指标和横向指标的权重调整。180号文规定的纵向指标和横向指标总占比分别是20%和80%,新方案则分别调整为40%和60%o这意味着纵向指标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大大提高了。也就是说,新方案更鼓励银行机构自己与自己比(纵向比较),降低同业比较(横向比较)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此外,新方案剔除“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环比增长)指标,保留“绿色信贷余额同比增速”(同比增长)指标,更强调年际变化,突出指标的可比性和相对稳定性(减少季节波动性)。四是定性指标评价内容更全面细致。与定量指标相比,定性指标的评分规则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新方案纳入“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满分40分)、“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满分30分)两项新指标。前者考虑银行贷款审批、绩效考核、银行绿债持有、发行和承销情况,还考虑产品服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银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和规划、气候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信息披露、气候和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后者则把支持境内外绿色产业、项目发展的资金规模、投向、审批程序、尽职调查、放款计划、贷后管理等情况也纳入定性评价。三、绿色金融与全流程风险管理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被赋予更多历史使命,期望以此为契机,重塑金融体系,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程再造,推动绿色和包容性经济的发展。但无论如何,绿色金融仍为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仍需要依托现有风险管理体系。也正因为此,无论监管部门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求将绿色金融纳入银行等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业务风险管理。例如,在前述2007年83号文中,银监会就要求银行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并在项目融资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对银行业机构提出引导性的要求。原银监会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也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与信贷风险管理流程提出相应要求。特别是2022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绿色金融指引从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等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立足经营实际,完善绿色金融管理。概况起来,关于绿色金融业务的全流程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精准识“绿”绿色金融项目既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更多考量生态效益,这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有效识别货真价实的绿色项目并非易事,银行机构需要一整套科学完整的评价体制和信用体系为支撑,需要擦亮“慧眼”,找到真正具有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好项目。为此,银行机构需要强化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L制度建设一是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二是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2.能力建设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为适应绿色金融发展的新形势,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真正适合市场需要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快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绿色发展量身定制个性化、多样化和差异化的创新服务。为此,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案例:湖州构建了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核、全周期评价的监督评价机制一是全过程监管。编制全国首个绿色银行综合发展指数(“绿茵指数”),填补国内绿色银行发展区域性指标的空白。打造了绿色银行监管信息平台(“绿茵系统”),跟踪评估银行机构对重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环境风险情况和绿色经营目标完成进度。完善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覆盖全市银行、保险、证券IlO余家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公约提倡等措施,促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2019年11月,自律机制发布湖州市绿色信贷服务自律公约,各成员单位共同承诺在绿色贷款认定程序、定价机制、授信管理、考核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规范。二是全方位考核。在政府层面,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县区、市级部门以及全市银行、保险、证券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励、评先挂钩。在金融监管层面,构建了全国首个地方性“绿色银行”监管评价体系,建立了绿色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监督问责制度。三是全周期评价。建立绿色信贷业绩评估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估流程及管理规则,全面、客观、精准地衡量金融机构的绿色发展水平。建立绿色专营机构事前准入、事后评估机制。(二)耐心守“绿”发展绿色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长期目标,是跑一场“马拉松”,而不是“百米冲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抱着“赚大钱、赚快钱”、一步到位的想法。一方面,绿色金融以及具体的绿色项目往往具有融资周期长、收益低、投资大等特点,银行金融机构要以历史耐心对待绿色金融发展,为绿色发展提供更多长期、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对待传统项目,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不能一刀切地抽贷限贷。对于高碳资产组合,也要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前提下,遵循“渐进有序”原则,逐步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银行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这份“耐心”,需要银行在战略层面予以护身加持。为此,银行要强化公司治理和组织管理,强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银行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确保董事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的落地实施。案例:为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金融法人机构,湖州积极推动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目前,湖州银行、安吉农商行等9家地方法人机构在浙江省法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中稳居前列。比如:湖州银行制定绿色信贷行业营销指引等十余项制度框架体系,在董事会层面设立绿色金融专门委员会、在总行层面成立绿色金融部、在安吉成立绿色专营支行,成为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首批试点机构、境内第三家“赤道银行”,被亚洲货币评为“最佳绿色金融区域银行1南涪农商行成立全国首家正式获批挂牌的绿色金融专营支行,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制定绿色金融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业务运行模式,并制定绿色金融业务准入、客户分类、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建立绿色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安吉农商行设立全国农商行系统首家绿色金融事业部,明确“绿色普惠345”发展规划,围绕“绿色组织、绿色运营、绿色文化”三大机制、“绿色指标、绿色风控、绿色人才、绿色考评"四大体系、“绿色产品、绿色治理、绿色数据、绿色支行、绿色支付''五大特色,全力推动绿色发展。(三)专业护“绿”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只有做到专业护“绿二强化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才能确保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银行在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经营实际,将绿色金融政策要求融入信贷管理全流程,有效开展绿色金融的风险管理。L授信尽职调查与客户准入加强授信尽职调查,强化客户准入管理。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2 .客户及项目合规审查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ESG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3 .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