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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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油的应急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临汾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翼城县根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是指粮权属县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包括包装的面粉、大米、食用油。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具体性事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具体承办。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相关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翼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实施信贷监管。第四条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任务,负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按照省、市下达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或者动态调整要求,提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报备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第七条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从信誉、仓容条件、加工能力、交通运输等方面综合评定择优选择委托承储企业,并与委托承储企业签订翼城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委托储备协议,明确委托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及双方权利义务。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县级应急成品棉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委托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我县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二)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仓储物流为主;(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七)其他相关条件等。第九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粮油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经县发改局同意后批准。第十一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具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的条件。不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器具进行处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第十二条委托的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等各项制度规范;(二)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轮换第十三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每季度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县级应急食用油储备每半年至少轮换1次,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第十四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得有架空期,合理组织轮换、随出随入,保障任何时点的实际库存数量必须达到承储规模数量。第十五条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按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根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组织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十六条需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调拨指令,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七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要及时向县发改局报送动用执行结果。第十八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费用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应急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斤005元、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斤0.12元;包装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斤0.15元计算、轮换费用补贴按每年每斤0.1元计算。第二十条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建议共同协商,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第二十一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由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第二十二条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由县财政局核定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服油储备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翼城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向县政府报告,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粮食储备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二)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存、销售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四)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资料、凭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下达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拨付费用补贴的;(二)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及动用命令的;(三)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四)发现危及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二)指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超保质期;(四)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五)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未悬挂专用标识牌;(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动用命令;(七)实物库存达不到承担储备数量;(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或者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公职人员在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