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 动态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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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 动态管理制度(试行).docx
天津市H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动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标准化建设定级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动态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或取得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企业。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等情况,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每年参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运行质量评估指南按比例评估辖区内的企业,对构成撤销等级情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按照程序公告撤销原有等级;对构成撤销等级情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应及时书面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程序公告撤销原有等级。第七条企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原有等级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第八条企业存在如下情形的,视为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九)款的规定: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企业运行质量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第九条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上述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级。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