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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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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排污权电子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排污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基本原则)排污权电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交易服务)排污权交易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三种方式,自治区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交易服务机构。第五条(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受让方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储备机构等。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资格)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经生态环境部门定量审查,获取排污权交易资格后方可申请进场交易。排污权交易主体应当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交易中心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第七条(授权操作)交易主体、行政监督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操作。通过数字证书在交易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授权操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交易过程中的出(受)让文件、交易委托书、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应按要求使用数字证书加盖机构电子签章或法人电子签章(名)。第八条(交易咨询)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系统了解排污权出让信息,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或出让方咨询,交易中心和出让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解答。第九条(委托材料)出让方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交易、协议出让结果公示、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结果公示,应线上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出让起始价、交易方式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指标,应提交(一)(五)(六)项材料,及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储备出让审查意见。贷款机构出让抵押的排污权指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排污权抵押合同、排污权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贷款违约或允许通过交易排污权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第十条(交易受理)出让方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公示、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公示的,交易中心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委托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组织开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原因。第十一条(受让材料)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加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意向受让需求申请的,应当线上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人身份证、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核准意见或备案登记证明等;(四)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储备机构收储排污权指标的,应提交(一)(二)(五)款材料。第十二条(资料要求)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资料均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并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电子文件的格式、规格、大小等应当符合交易系统要求。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载体)排污权出让公告、结果公示、意向受让公告等信息统一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交易系统发布。第十四条(异议处理)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合同信息)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出让标的;(三)成交方式;(四)出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价款费用)交易结束后,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出让方为排污权储备机构的,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全额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将交易凭证、缴费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出让方在取得排污权时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杈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受让方按照通知要求向税务部门缴纳费用,并将缴费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笫十七条(交易档案)交易中心按照一宗一档要求,对排污权交易全过程信息资料进行归集,建立项目电子档案。交易中心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开展档案查询服务并做好记录。第十八条(许可证变更)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因交易发生变更,应按照自治区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获取、变更等。第三章公开竞价第十九条(发布公告)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排污权竞价交易,在线提交相关材料,交易中心按要求受理交易申请,并根据出让方委托材料编制出让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双方联合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公告内容)出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及交易中心名称和地址;(二)出让标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交易年限、污染物种类和替代比例;(三)出让标的起始价和受让条件、交易方式等;(四)公告起止时间、竞买报名起止时间、资料审杳截止时间、竞价起止时间;(五)特别声明事项;(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出让起始价由出让方确定,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竞买报名截止时间、资料审查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竞价截止时间均应安排在工作日。第二十一条(公告变更)排污权交易公告发布后,不予撤销。公告内容在公告期间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出让方和交易中心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原公告日期相应顺延。第二十二条(竞买申请)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的竞买申请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资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发放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线上报价)符合资格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一)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只能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首个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是增价幅度的整数倍,交易系统对报价实时公布;(二)报价截止时间前,意向受让方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不得参加限时竞价;(三)报价时间截止,有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环节;(四)报价时间截止,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确定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五)报价时间截止,没有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本次出让活动结束。第二十四条(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以报价环节的最高报价作为竞价起始价,限时竞价时长不少于30分钟。意向受让方可多次报价,并且在交易系统当前公布价格基础上至少增加一个增价幅度。限时竞价时间截止,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提取每个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和购买数量,将排污权指标按照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分配给各个受让方,价格最高者优先获得所需排污权指标,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还有剩余时,再分配给价格次高的,依此类推,直到排污权指标分配完毕或全部受让方均获取时停止分配。第二十五条(再次交易)出让的排污权一次未交易完,由出让方再次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二十六条(结果公示)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笫二十七条(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系统根据成交信息自动生成合同范本,出让方和受让方可在线编辑修改,双方确认合同信息无误后,加盖机构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在线签订合同。第四章协议出让第二十八条(受让申请)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向出让方提交受让需求申请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签订协议)出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自行协商价格等要素,签订出让协议,并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三十条(出让公示)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协议出让公示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易中心按要求受理后编制出让结果公示,由出让方进行确认后双方联合发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签订合同)公示期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在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出具出让无异议证明,交易双方收到无异议证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第五章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第三十二条(受让申请)采用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受让需求申请及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交易系统填写交易基本信息,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协商排污权交易价格等要素,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上传至交易系统。第三十四条(出让结果公示)出让方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出让结果公示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易中心按要求受理后编制出让结果公示,并由出让方进行确认后双方联合发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六章受让交易第三十五条(受让委托)排污单位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出排污权意向受让需求委托,并提交受让交易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征集出让方)交易中心按要求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编制排污权意向受让信息公告,经意向受让方确认后双方联合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受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需求排污权指标的名称、数量、年限、替代比例等;(二)排污权指标来源条件;(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期间,若征集到出让方的,按照出让方委托方式组织交易。公告期结束,未征集到出让方的,交易中心应告知该排污单位所在设区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储备机构。若储备机构出让储备排污权,按规定委托交易。第七章交易终止及异常情况处置第三十七条(交易终止)出现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第三十二条情形应当终止排污权交易的,由出让方出具书面终止意见,交易中心编制发布交易终止公告,并变更交易状态。交易终止公告应包括出让方和交易中心名称、交易编号及项目名称、终止原因等信息。笫三十八条(异常情况)交易过程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电力故障或遭受破坏;(二)交易系统遭受网络故障、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安全事故,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三)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四)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形,造成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第三十九条(异常情况处置)当出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异常情形,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交易中心发布异常公告,并告知出让方;(二)交易中心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故障排查,并分析原因;(三)异常情况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相关方协商终止交易的,由出让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相关方协商暂停交易的,交易系统封存交易信息,待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后恢复交易。第四十条(交易恢复)交易暂停后恢复交易的,交易中心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恢复交易公告,意向受让方应密切关注公告信息,及时参与网上交易,未按时参加交易的,视为放弃资格。第四十一条(意向受让恢复)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后,因异常情况导致具有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无法报价,交易暂停后重新恢复的,只有在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已经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参与交易。笫四十二条(后果承担)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操作的,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电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试行)(宁公资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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