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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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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docx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2007年Il月23I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2007-12-2910:54:18发布者:河北省语委办公室编者按:2007年Il月23口,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简称实施方法),2008年1月1施行。该实施方法共5章26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职贡、推广应用、督导评估、人员经班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如:“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同时具有河北特色,如对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一般话水平规定:”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J为加强宣扬,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一般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扬月。”另外,将“法律责任”单列1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H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23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一般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运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般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一般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供应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贡,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贡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常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扬教化,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加公民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一般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扬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嘉奖。其次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运用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一般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的教化教学和校内用语;(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公共服务行业干脆面对公众的服务用语:(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第十条1954年I月1日以后诞生的下列人员的一般话水平,应当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老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老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老师为一级乙等以上:(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中文、外语、文艺、传媒、旅游等与口语表达亲密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五)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别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干脆面对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前款规定的人员经一般话水平测试尚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分别状况对其进行培训。第一款第(一)、(二八(四)、(五)项规定的岗位,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一般话等级水平。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的教化教学用字:(三)各类广告、告示、标记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四)报纸、期刊、图”、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五)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前款第(三)、(七)项规定的用字,须要运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运用汉语拼音拼法。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运用方言或者保留、运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第十三条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一般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运用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老师、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及誉印、印章、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一般话水同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同等级证书。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详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公民对不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运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指贡和建议,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刚好予以答熨。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帮助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运用进行监督。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对不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运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可以提出指责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一条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指责教化;弄虚作假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的人员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成果:扰乱测试工作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干脆责任人员进行指责教化: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其次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贡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其次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贡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五章附则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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