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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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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docx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常考核和综合评审。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允、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化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干脆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常考核和综合评审。平常考核即依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嘉奖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嘉奖。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嘉奖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刚好兑现行政嘉奖。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嘉奖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其次章考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化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新工作。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监区、分监区设立罪犯考评小组,监区长、分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分监区其他相关警察为成员,负责监区、分监区的罪犯考评奖罚工作。第九条罪犯一次被扣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依据罪犯行为按本方法的规定扣罚;一次被扣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被扣4分以上不满6分的,由分监区提出看法,监区审定;一次被处6分以上扣分的,应当报监狱审批。罪犯一次获奖分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依据罪犯行为按本方法的规定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获奖分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分监区提出看法,监区审定;一次获奖4分以上的,应当报监狱审批。第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符合本方法行政嘉奖条件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总结,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由分监区提出看法,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累犯的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结果、行政奖罚予以公示。公示期分监区、监区和监狱分别为三个和五个工作日。因特殊状况不宜公示的,经监区申报,监狱业务部门审查,提请监狱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监狱长办公会批准可以不予公不O第十三条警察或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第十四条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对监区或分监区在罪犯考评奖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考评结果予以撤销:(一)不符合考评奖新规定条件的;(二)不按考评奖罚规定程序审批的;(三)弄虚作假的;(四)有其他情形须要撤销的。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十五条监狱对罪犯考评的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化和参与劳动。罪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嘉奖的,应当赐予奖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惩罚和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应当予以扣分。第十六条监狱对罪犯考评实行日记载、周公示、月公布、综合评审。(一)日记载:责任警察记录罪犯当天改造行为的奖、扣分事项及分值。(二)周公示:分监区每周应当将罪犯奖、扣分事项及分值予以公示。(三)月公布:监区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对罪犯上月的考核计分状况予以公布。(四)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十七条新收罪犯经入监教化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次月起进入考评;本省调监、转监的罪犯连接考评时间进行考评;从省外调入的罪犯从调入之日起进入考评,原改造成果应当转换为本方法的考评成果。第十八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审可以定为合格:(一)认罪悔罪;(二)综合评审期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惩罚;(三)“三课”教化成果合格;(四)参与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五)考评积分周期届满;(六)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时应当定为不合格:(一)不认罪悔罪的;(二)“三假”罪犯未核查清晰的;(三)综合评审期间受到行政、刑事惩罚的;(四)“三课”教化成果考核不合格的;(五)有劳动实力不参与劳动抗拒劳动改造的;(六)有证据证明有履行实力不退赃、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或不履行财产刑的;(七)其他应当定为不合格的。第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中止考评积分周期:(一)暂予监外执行的;(二)因余罪漏罪被解回再审的;(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四)其他须要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其次十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案件终结之日的次月起复原考评积分周期:(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的;(一)被解回再审未被加刑的;(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审理终结未被加刑的;(四)其他须要复原考评积分周期的。其次十一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被加刑之日的次月起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的;(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因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的;(三)因解回再审被加刑的;(四)在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五)其他须要重新计算考评积分周期的。第四章奖、扣分事项其次十二条罪犯在维护监管秩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赐予奖分:(一)所在监区在监狱每月的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对该监区未受扣分以上惩罚的罪犯每人奖1分;(二)所在监区在监狱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对该监区全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惩罚的罪犯每人每月奖1分;(三)为侦破案件供应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已构成犯罪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奖5分;(四)检举、揭发或制止他人严峻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奖3、2、1分,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规违纪行为应与被检举、揭发、制止的行为相对应,所获奖分不得高于所被扣分。(五)主动反映、报告、制止他人实施自杀行为达不到行政嘉奖的,奖2至5分;(六)反映的狱情经监狱狱内侦查部门认定有价值的,奖1至3分;(七)刚好反映、报告他人危、急、重症病情为处置和救治争取时间的,奖0.5至2分;(八)在抢救危、急、重症病人、重伤员或者在防止、消退灾难事故发生、扩大过程中表现突出经监狱相关业务部门认定的,奖1至3分;(九)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护理指定对象,当月内经监狱相关业务部门认定效果明显的,包夹罪犯奖1至2分,护理罪犯奖0.1至1.5分;(十)长期住院病犯主动追求改造,考评积分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奖10分;其次十三条罪犯在教化改造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赐予奖分:(一)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扫盲证书、小学、初中、中学学历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4分;(二)在狱内通过学习获得大专、高校本科文凭的,奖6分;获得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4分(相同科目不重复奖分);()参与职业技能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高、中、初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获证书当月奖8、6、4分;(四)服刑期间有创建、独创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国家专业机构颁发一、二等奖的,获奖当月奖6分、4分;(五)技术革新或者合理化建议被监狱接受和认定的,被接受和认定的当月奖1分;(六)主动参与监狱组织的文化活动表现突出的,当月奖奖0.5至1.5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分;(七)在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晚奖0.1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分;(八)特定岗位罪犯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以外警察支配的其他工作任务且表现突出的,奖0.5至2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分。其次十四条罪犯有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警告、记过、禁闭惩罚的,警告扣20分,记过扣30分,禁闭扣40分。其次十五条罪犯有下列严峻违规违纪行为的,扣7至9分:(一)隐瞒、编造姓名住址、经验等个人信息,经查证属实的;(二)书写、散布反动或者反改造言论的;(三)有攻击监管改造制度、扰乱改造秩序言行的;(四)拒不听从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峻的;(五)违规运用计算机的;(六)超越警戒线或者规定区域的;(七)违反“三集体”、“五固定”规定造成肯定后果的;(八)损毁监管设施的;(九)羞辱、谩骂他人的;(十)教唆、怂恿他人违规违纪的;(十一)有同性恋行为的;(十二)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十三)索要、侵占他人财物的;(十四)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十五)以劝架挟私报复,或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对反映状况的罪犯进行威逼、打击报复的;(十七)有意传播疾病的;(H-A)装病不参与正常改造的;(十九)有危害消防平安行为的;(二十)无理拒绝参与教化学习的;(二十一)有意扰乱学习、活动现场秩序的;(二十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平安规定,造成平安隐患或者稍微事故的;(二十三)破坏、丢弃、躲藏劳动工具或者破坏设备,扰乱劳动秩序的;(二十四)有意损毁劳动产品的;(二十五)拒不听从劳动支配的;(二十六)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肯定后果的;(二十七)私藏、运用、传递二类违禁物品的;(二十八)有其他严峻违规违纪行为的。其次十六条罪犯有下列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扣4至6分:(一)不按规定着囚服或私改囚服的;(二)不听从法院判决、裁定,有过激言行的;(三)无理缠诉的;(四)宣扬犯罪史的;(五)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或不敬重警察的;(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七)诬陷他人的;(八)违反“联组联号”和“三集体”、“五固定”规定的;(九)拒绝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十)私自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十一)有挑衅性言行的;(十二)违反规定请他人或帮他人捎信传话、传递物品的;(十三)沟通犯罪经验、作案手段的;(十四)窃取他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的;(十五)有意损坏公物或躲藏、损毁他人物品的;(十六)私自拉接电线、运用电源的;(十七)私自运用火种、电热设备的;(十八)不协作治疗或就诊时提出无理要求的;(十九)考试作弊的;(二十)未通过监狱组织的相关考试、考核的;(二十一)未经批准不参与教化活动的;(二十二)私自拆卸、改装各种设备、工具的;(二十三)不按规定领取、运用、交回或者丢失劳动工具的;(二十四)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或做私活的;(二十五)从事特殊工种违反操作规程、岗位规范的;(二十六)有消极怠工行为的;(二十七)岗位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二十八)私藏、运用、传递三类违禁物品的;(二十九)有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其次十七条罪犯有下列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扣1至3分:(一)散布不认罪、不服判言论的;(二)不按规定写认罪书的;(三)通话、通信或会见时,谈话内容有碍改造的;(四)通话、会见时违反规定运用语言的;(五)未经警察同意,为其他罪犯代写改造材料的;(六)填写登记表、评审表等材料不真实或看法不端正的;(七)不按规定服药用药的;(八)不按规定运用公物造成损坏的;(九)不能按要求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十)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的;(十一)违反队列纪律的;(十二)在集体活动中不听从支配的;(十三)制作、食用自制食品或者存储、食用过期食品的;(十四)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十五)趴窗隔监舍叫喊的;(十六)私军监室的;(十七)非休息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躺卧影响监舍内务的;(十八)不遵守作息时间的;(十九)未经允许将食品带到监室和劳动、学习现场的;(二十)生活用品摆放违反定置管理规定的;(二十一)着装、头发、胡须、指甲等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要求的;(二十二)被将不规整、内务卫生不达标的;(二十三)不遵守就餐、洗澡等规定的;(二十四)奢侈水、粮食等生活资料的;(二十五)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垃圾、不遵守吸烟规定或损毁绿化的;(二十六)责任卫生区不合格的;(二十七)不按警察要求写出思想汇报的;(二十八)不敬重教员的;(二十九)上课迟到、早退的;(三十)不遵守课堂或者教化活动纪律的;(三十一)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或参与学习探讨的;(三十二)在墙上乱写、乱画、涂抹宣扬内容的;(三十三)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劳动规定的;(三十四)有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其次十八条监狱发生罪犯脱逃、行凶、自杀、破坏监管设施及生产设备等案件的,罪犯组长、监督岗等相关特定岗位、联组联号及包夹护理的罪犯扣当月考评等级基础分。其次十九条在劳动时间内,未完成生产定额任务的,每欠产定额任务的1舟扣0.1分,但每月扣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第五章行政奖罚第三十条监狱对罪犯的行政嘉奖分为: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主动分子;立功、重大立功。监狱对罪犯的行政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第三十一条罪犯在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累计积分达到行政嘉奖条件,且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可以赐予监狱表扬、综合记功、改造主动分子嘉奖。(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计积分达230分,可以赐予改造主动分子嘉奖;(二)无期徒刑的罪犯,累计积分达160分,可以赐予监狱表扬;累计积分达180分,可以赐予综合记功;累计积分达200分,可以赐予改造主动分子嘉奖。(三)有期徒刑(含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累计积分115分,可以赐予监狄表扬;累计积分130分,可以赐予综合记功;累计积分145分,可以赐予改造主动分子嘉奖。(四)自考评积分周期起算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未被扣分且每月获奖分不低于2分的,可以赐予监狱表扬。(五)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嘉奖时可对应以上规定降低10分。第三十二条罪犯在考核积分兑现行政嘉奖之前因漏罪被加刑的,取消其获得行政嘉奖的资格,考评积分清零;因狱内又犯罪被加刑的,还应当撤销其加刑之前因考评所获得的未呈报减刑的行政嘉奖。第三十三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赐予立功嘉奖:(一)阻挡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供应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果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解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有效制止他人自杀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三十四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赐予重大立功嘉奖:(一)阻挡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一)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独创创建或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难或者解除重大事故中,有特殊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三十五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赐予警告、记过或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实力拒不参与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化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躲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有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私藏、运用、传递一类违禁物品的;(九)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六条罪犯在不评定考评等级期间,不得赐予行政和刑事嘉奖;在四、五级考评等级期间不得提请刑事嘉奖。但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第三十七条罪犯当年累计积分达到负20分的赐予警告一次;累计积分达到负30分的赐予记过一次。因累计积分为负分受到行政惩罚的当月起积分清零。累计积分为负分受到行政惩罚后不再按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扣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监狱对罪犯的奖、扣分事项及奖罚事项由本方法规定,不得自行增设。第三十九条本方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第四十条本方法由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说明。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贵州监狱管理局考核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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