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问题与完善策略研究》12000字(论文)】.docx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问题与完善策略研究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司法改革方.案中的关键一项,司法实践证明,该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有效提高法院的效率。从试点经验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6%,决定不批捕及不起诉的案件数量也都有所上开,检察机关在程序选择、量刑建议和不起诉等方面拥有若较以往更大的公诉裁量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若主导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赋权的同时必须也要有限权的举措,否则可能会有负面效应出现。目前认罪认罚的制度设计中还缺乏对公诉裁量权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若不受到监督和制约,不仅可能会影响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背离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方向,还可能滋生权力滥用和贪污腐败现象,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角度进行研究,并通过文献分析和经验总结法的方式对量刑减轻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整理。通过对当前司法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的问网主要有精准增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值班律师未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量刑信息难以全面、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导致任刑建议“无效”、控辩协商缺乏直接法律依据.针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艳者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提出改良建议,为我国认罪认同从宽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关使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完善目录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及意义1.1 认罪认同从宽制度的基本内容1.2 量刑建议权的荔本内容1.2.1 在宪法中的规定1.2.2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1.2.3 在刑法中的规定2认罪”向从宽制度发然现状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限制2.3 5昨认同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33认罪”向从宽制度下员刑建议存在的向IS33.1 精准Jft刑建议籍乏明确的法律指引43.2 值班律师和疳护律师的作用有限43.3 兄刑信息难以全面53.4 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导致Jft剂建议“无效54完辨认罪认W从宽制度中量刑煌议的路径64.1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Bt剂建议的外部制约64.1.1 坚持证擀裁判J原则.完善证抠开示制度64.1.2 充分发挥仅班律伸制度的制的作用74.1.3 完秘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制度4.1.4 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改善认罪认同案件庭审流程4.1.5 宽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姬道4.2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砍刑建议的内部曲:督4.2.1 卫视检察官自身的客观公正义务4.2.2 提岛检察官f刑建议提出能力IO4.2.3 加强检察系统的内部监号IO结论Il参考文献1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及意义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诉讼人在引导和鼓励等情况下,出于自愿的角度,如实的承认自身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过诉讼程序简化或终止对被诉讼人以从宽处理和处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该制度兼具程序性与实体性,能够有效而快速的解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植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当担司法宽容精神,以人权、民主、公正、平等、宽容为主理元崇“基户,宽严相济”政策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宽”并不是无原则的宽大处理,而是该轻而轻,该全而垂,“亚IR轻轻”相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从宽,二是在程序上的从简,进而兼具当代刑事司法程序性与实体性的特征,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具体的如基层法院所管辖下的认邪认罚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审利可以适用速战程序:而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且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被诉讼人存在异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1.2 加刑建议权的基本内容1.2.1 在宪法中的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或个人的干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内容中的一个负贡监督和起诉的公诉权,公诉权有不同的方式,其中之一是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可以看作是公诉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可以导致量刑建议在宪法上的引申,可以说,量刑建议具有宪法依据。1.2.2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I)简易程序要求.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是指被告人或者犯邪嫌疑人的条件是承认犯罪,并且对被告人犯罪的司法机关没有异议。司法机关必须杳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案件中,犯罪嫌雕人和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这节省了我们的司法资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在认罪后清楚地告知嫌疑人或被告的实际利益.这也对了警察破案有着重要作用.(2)和解程序中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各方的和解程序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真诚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遗憾,并通过向受害者作HlJlM尝和道歉来获得受害者的赔偿”是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对丁某些类型的公诉,犯蟀嫌疑人或被告真诚地对此表示遗憾通过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向受害者道歉以、?求谅解,双方可以就和解的内容达成协议。经过审查证实,这确实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使犯那嫌疑人能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宽大处理,甚至可以决定不起诉。一方面,这是为了方便受害者选择更有利的解决方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宽大的处理机会。这考虑到了双方的利益,并保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123在刑法中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383条第3款规定,对于腐败犯罪:“在起诉前,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枳极返还赃款,避免或减轻损需后果,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也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新和最明确的规则认定。这些规定可以说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己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具有自贡和表现的意识,试图主动弥补自己的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来体现认罪的理念,这与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致的,符合宽大的前提概念。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现状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宽泮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贯穿丁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主要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和程序上的简化处理,包括J'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了程序上从简处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东犯罪嫌疑人、被诉讼人如实、资源供述事实,提高与司法机关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配合程度,降低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必要的消耗,提高司法效率,符合我国当前司法犯罪案件高效、高痂处理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设,“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改革不是单一环节的变动,而需要考虑实际问翘及系统性,兼顾犯罪嫌疑人、被诉讼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并合理利用律师的力量,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完善办案的全过程监督。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确立的。(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型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时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I司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杏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仃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子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全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7月22日起实施)指出,耍不断对刑事诉讼中认罪认同从宽制度进行系统性、程序化的完善,并且明确实施细则,明确法律依据及适用范用和条件等,不断规范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并选择部分地区依法有序稔步推进试点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I可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办法,针对适用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相关证据标准、从宽限度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北京、上海、西安、重庆、大连等十八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截至至2017年Il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91121件10M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从2016年底开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对于诚少被追诉人的羁押时间、缩减办案期限起到J'较为显著的效果,从而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处理,进一步优化司法协商,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保证员刑建议权的行使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3.3 刑信息难以全面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量刑信息缺乏一定的完整性,主要是因为侦查机关移交的量刑证据不全面。在实戕中,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是根据量刑证据制定量刑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调查被起诉的I的量刑实践。以解决案件为主要目标的遍查机构更加重视收集被起诉者有罪或无邪的证据.只有收集到足够的犯罪证据,调查机构才能成功说服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只有依法起诉证据,才能排除某人可能无罪的证据,以推进案件侦查进程。相比之卜.,调查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来收集关于被起诉人的轻微或严重罪行的量刑证据,些有利于被起诉人的量刑情您可能被忽略。这就的造成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人民检察院没有掌握的数量犯罪事实,特别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掌握的自由裁量刑罚的情形。例如,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原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但在起诉时往往难以把握上述垃刑情节.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直接作出判决,但最终判决结果与最早垃刑建议之间的误差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被申谙人质疑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人民检察院建议调整量刑。人民法院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收集以前没有的量刑信息,这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3.4 被告人渣用上诉权导致量刑建议“无效”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是不在诉讼中施加额外的处罚。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案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告如果知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维持上诉,但他们仍然可以在第次审判后上诉。滥用上诉权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严重浪费f司法资源,应该需要司法人员注意。被告上诉权的滥用主要集中在其余被判处3个月至6个月有期徒刑的被告,其目的是中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如果罪犯被判处监禁,而剩余刑期在移交给执行前不到三个月,则拘留所应执行代表他宣判。上诉时间节点集。在宣判判决或送达判决后,被告不会选择提起上诉,而是选择10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两天。上诉理由是单一的。被告通常以一审法院对判决过高的判决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变更判决,辩护律师参与其中。3.5 控辩怖商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控辩协商在外国承认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自从控辩协商产生以来,学术界一直在提出各种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进行辩诉谈判可以节省资源和成本.在审判时间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庭外解决方案要比法院获得更好的结果。控辩双方的谈判也保护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由和权利,突出了他们的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控辩双方受益。但是,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胁迫和欺诈,并口存在损害被告人认罪意愿的潜在危险。在我国,缺乏被告与被告之间建立谈判制度的法律依据,这不符合我们的刑事诉讼威权模式。我们在控辩协商中存在一些问题:在起诉和辩护谈判中,我们应该首先了解其形成与发展以及社会,司法和文化背景环境密切相关,并且还有一系列其他相关系统可以提供支持和保证。进行辩诉交易。但是,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显然碇乏支持系统。而且,我国行使权力和非对抗性诉讼的方式,决定r被告处下相对弱势的地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交易或谈判的机会很小。在中国,辩护制度可能还不十分成熟,大多数嫌疑人或被告没有相关的了解。此外,即使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对维权者的证据收集仍然存在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获得沉默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预计不会保持沉默。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很少有起诉和辩护协商的有关规定。当前,我国尚缺乏起诉,辩护和协商的司法环境,因此应积极完善立法和司法计划。此外,即使进行辩诉谈判,从国外实施的某些辩诉也丧失了本国的经验,无法从系统中汲取经验教训,例如在德国,绝大多数法官承认他们参加谈判是非正式的,即说它们避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点值得我们保持警惕,例如,禁止私人交易中的认罪谈判,这会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正当程序,并应建立开放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透明制度。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路径4.1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外部制约4.1.1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般通过控辩协商接受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法院一般也认可这种控辩协商的结果,在此种情况下,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滥用及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必须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而擅自降低证据要求,也不能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模糊证据的审查及认定过程。此外,在证据方面,指导意见第29条特别提到了要开始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这不仅能够梢助犯罪嫌雕人了解司法机关掌握到的案件证据情况,促使其作出认罪认同的明智选择,同时也能通过证据开示,倒逼检察机关更好地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行使更好地得到各方的监督。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关于证据开始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后的制裁与救济措施都没仃详细的法律规定,未来应当进步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使其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通过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可以让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制约,避免裁量权行使过于盗意,而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能的更好地平衡控辩双方在认罪认罚中的地位,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加强其对于公诉裁量权的监售作用.4.1.2 充分发挥值班律牌制度的制约作用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配套制度,既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保掰,也是检察机关公诉裁知权行使的重要外部监督,因此要格外注或保障值班律师的权利,激活值班律师制度对公诉裁量权的制约作用。值班律师对于公诉裁量权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值班律册提出意见、检察官听取意见上,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较大篇幅的规定。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就认定邪名、量刑建议、案件处理,向检察院提出意见.第27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就犯罪事实、认定罪名、适用法律等事项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若检察官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办案检察官可以在给予理由的同时拒绝采纳值班律师的意见,而值班律师却缺乏其他意见表达的渠道及权利得到救济的机会,这容易打击值班律师对案件发表意见的积极性。从试点经验来看,值班律师实际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大多都只是在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同后当场表明身份、签字确认,实际上沦为了见证人的角色。此外,由于值班律师是临时性的轮流坐班人,加之补贴低Jl风险高的原因,值班律Mj主动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也不够,实践中往往仅在被动I可答犯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针对此种情况,他者建议未来可以在法律文件中细致规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流程,值班律师应当首先主动择明相关的法律政策及本人对于本案处理的建议,再回答被告人的其他法律咨询,以此促进值班律师主动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等帮助其深入了解案情的权利。只有值班律师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其对于公诉裁珏权的制约作用。4.1.3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制度指导意见中规定,目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仃权自行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尽管此种社会调查评估的效力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实践中认邪认罚案件对于办案效率的追求以及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约束力,检察机关自行作出的社会调杳评估在实践中可能也会拥有较强的效力。为了更好地规范检察机关在缓刑、管制量刑建议上的检量权,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中的地位与职贡,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从2019年12月底通过的E社区矫正法来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关。©社区矫正法第18条规定,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有权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涮杳评估中处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主体,检察机关并没有被赋予自行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权力。此处两规定间内容的矛盾体现/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完善,由社区矫正的实施机关对拟被提出缓刑、管制量刑建议的犯罪嫌锭人出具社会调春评估报告更具合理性,同时社会调查评估主体的中立性也更有利于实现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监督。4.1.4 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改善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流程宪法笫140条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贲,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然而实践中出于提高办案效率的考虑,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各机关间可能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庭审过程也流于形式。为J'使处丁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的公诉城址权得到其他司法机关的监杼,认邪认罚案件必须更加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要注形成良性检法关系,特别要处理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并没有背离以审判为中心,只是相比其他案件具有定特殊性。我们要明确,不论量刑建议权怎样强化,法院才是唯一有权定罪量刑的主体,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对量刑建议权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法院在审判环节应对他刑建议进行实质性审杳,不仅要充分听取控辫双方遨见,审查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是否真实自愿接受,同时也要从法律角度评价量刑建议是否合法合理。法院审查后如认为显刑建议存在不当的情况,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判决,不应被其他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干扰“而检察机关也要明确量刑建议权期于请求权范畴,在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过程中要有合理的范囤限制,不能一味地在所有案件中都推行确定刑量刑建议,否则会过度拘束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目前实践中还存在认罪认罚庭审程序过度简化的问题,部分案件的庭审时间只有几分钟。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时,也存在过度强调庭审速度而忽视庭审质量的问题,未来还应该从改善庭审流程角度更好地兼顾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4l5扩宽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重要参与人,也是会受到公诉放垃权不正当行使影晌最大的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给予其较为广阔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是给予了他们对公诉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有力武器。目前的相关立法文件中,有比较多的条文规定了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但法律规定的概括性较强,还需要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这种权利保障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此外,日前法律文件只规定了犯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在人享有怎样的权利,但没有规定权利不能顺利行使时怎样进行救济,这也是未来法律的完善方向。法律应该明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满时,是适用与一般案件相同的救济手段还是有其特别的救济方式。也应该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如果未采纳其意见,犯罪嫌疑人还能够向哪些主体反映情况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提高了司法效率,给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公诉裁量权的同时,必须也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会随之受到减损。此外,为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进行制约,督促其在进行控辩协商时积极履行法律后果告知义务,酷保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必须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权。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纳入“反悔权”这一-概念,仅从个别条文中可以推断出被追诉人可以在认罪认罚后反悔,如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几种情形,指导意见第51条至53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如何处理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反悔和撤回。而被追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反悔可能涉及的强制措施的变更和审判程序的转换等问题,以及判决作出后的反悔涉及的上诉和抗诉问题,这些内容目前还没有得到确切规定,相关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4.2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内部监督4.2.1 近视检察官自身的客观公正义务正确行使公诉裁量权离不开检察官的自我约束。2019年新修订的检察tr法将“客观公正义务”首次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原则。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公诉裁量权行使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古人的切身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更应当在认罪认罚各个环节都坚决贯彻客观公正义务。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检察官要注乖同时维护好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合法利益,让被宙人及犯罪嫌疑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对于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注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及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而对被害人一方,检察机关要注重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保障被害人方提出异议的权利,并慎重考虑被需人方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处理结果的影响。此外,检察机关要枳极促使犯罪嫌疑人向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修任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枪察官应当保持好自身的客观公正,对待当事双方不偏不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2.2 提高枪察官量刑建议提出能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增强是公诉裁量权扩张的重:要表现,这对检察官提出精准、科学的显刑建议带来了更大的考验。倘若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恰当,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轻视量刑建议的效力,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从总体上来看,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遵循带贡刑相适应原则,4指导意见3第2条规定了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做到依法、准确.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推动量刑建议工作朝着“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目标开展.推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然而目前仍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实施细则,实践中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的计算中,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显刑指导、既往判例、同案犯平衡等多种因素,科学制定量刑方法。例如重庆市检察院渝北区、南川区院与法院联合出台f会议纪耍,明确/罚金刑的判处标准以及缓刑的适用标准,并制作了量刑评议表,明确了各类情形的量刑幅度。各地检察机关应当枳极开展量刑建议相关培训,必要时应当组织学习与考试,以促使办案人员枳极学习量刑建议相关法律规范。此外,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及透明化也会反向促使检察官提高量刑建议的提出能力,不仅在审前环节的控辩协商时应当加强检察官对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的说理与解释,在法院的审判环节也应设置专门针对量刑建议的辩论环节。而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积极利用火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量刑建议大数据库,也可以帮助检察官提出科学精准的量刑建议。4.2.3 加强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由于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对于完善公诉裁量权来说至关重要。首先要进步推进司法费任制及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管理等改革,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系统内部也应当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员任制,将检察长审批的权限下放给办案的检察官,使得检察长审批他戊于监督和检杳。通过这种“谁办案选负贲”的方式,使检察官对自己行使的公诉裁量权负货,从而促进公诉裁量权的谨慎行使。除此之外,最高检应当尽快出台关于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明确各地公诉裁量权行使的标准,统一裁St权行使的尺度.同时为/平衡各地区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差异,应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示范作用,特别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尽快出台一系列指导案例。另外,要注重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各地检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学习G检察方法和检察官职业道铺.博本准则3等法律文件,充分发挥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对于公诉裁量权行使的制约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以促进检察官正确行使公诉裁量权。结论认罪认同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的扩张趋势体现在不起诉、量刑建议等多个方面,倘若公诉裁量权的扩张不能受到有效的节制,会导致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良性检法关系遭到破坏,容易引发司法腐败和个案不公,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从内部监督和外部制约两个角度试图建构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星刑建议权的完善机制。其中来自内部的监督是最为直接的,未来要重视检察官自身的客观公正义务,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加强检察系统内部监督。除此之外,对公诉裁量权的监督还需要刑事诉讼其他参与人的力量,要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值班律师的合法权利,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平衡制约原则,只有其他参与人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才有能力对扩张的公诉我证权进行监督.最后,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和社会调杳制度也能对公诉裁量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笔者也将其纳入整个公诉裁量权完善机制中。参考文献黄晓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卜检察糅明义务的构建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01):71-79.李建明,许克军.“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冲突与协调JO1.江苏社会科学,2021(01):119-128(2021-02-081.https:/doi.org/l0.l385832-l312c.2()21.01.011.李振杰.困境与出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01):139-152.张小燕,黄博懦.被告人认锦认罚反恂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21(Ol):103-112.潘金贵,王苗.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中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研究"重庆社会科学.2021(01):K)I-115.石向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优化机制探讨一基于广西地区检察机关的实证研究U1.法制博览.2021(02):14-15.张智辉.认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几个误区J1.法治研究,2021(01):3-12.郭华,高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风险及程序控制-基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实施风险的屣开叫.法学论坛,2021.36(01):153-160.刘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风险及对策研究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03):924.孙长永.认邓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IJ.政治与法律,2021(01)220.赵恒.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模式和法律制度前腑.政治与法律.2021(01):35-47+20.彭彦卿.认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实证探索J法制与社会,2021(01):60-61.刘丹.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N新乡日报202(M226(003).刘泊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承诺之考察J.法学,2020(12):5364.邓德兵.“认罚”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逻辑和矛盾解决J1.重庆行政.2020.21(06):69-71.赵俊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结45的法律定位研究JJ.法制博览,2020(35):89-90.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实历性参与J1.政法学刊,2020.37(06):119-125.安帅奇.论刑事庭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5(04):50-54.李建东.认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实现路径以制度的功能定位为视角儿河南社会科学.2020.28(:54.62.李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博于试点地区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比较四川大学法律钾论,2020,19(01):79-95.兰跃军.赵化亚.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制度建构I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fig),2020,26(06):52-61.郭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展开的实践逻辑N校察日报.202011-26(003).戴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上诉权研究UI.法制博览.202(X33):37-38.魏芬基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践问题研究J法制博1020(33):96-97.陈奇廉佳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异议问题探究J中国检察官.2020(22):31-35.白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任刑建议研究ID1.山东大学,2020.祝苏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D1.中国政法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