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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503531       资源大小:11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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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首台(套)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新材料和软件系统等,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省首台(套)产品由省工信厅认定。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三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首台(套)产品奖励政策兑现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兑现工作。第二章奖补条件第四条申请奖补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五条首台(套)产品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市场销售,单台(套)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软件系统实际销售价格不低于50万元;新材料实际销售价格在1万元/吨以上且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批。第六条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应满足以下条件: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投保了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综合险。关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资质和险种要求,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国家保险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奖补标准第七条对首台(套)产品的研制企业,按单台(套)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第四章兑现程序第九条首台(套)产品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兑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二)首台(套)产品奖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出库单、用户出具的产品验收单及应用证明、产品销售回款票据凭证等组织财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励额度。(三)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审核“综合险”保单的合法合规性。省工信厅确认投保企业和产品符合度,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保险单、保费发票、实际交付凭证等提出保费补贴额度。(四)首台(套)产品奖励和保险补偿中涉及的财务审核,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仅负责保险补偿)共同提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六)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第十条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鼓励企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和团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同一产品已获省重点新产品奖励的,不再享受首台(套)奖励;已列入工信部保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不再享受保费补贴。对于存在上述重复获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保单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实施全程操作痕迹,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十四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第十五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第十六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首台(套)产品数量、新增销售收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首台(套)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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