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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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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docx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中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二】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营造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三,在处分程序方面,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第四,在处分结果方面,若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用举报等形式歪曲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向公众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禁区和底线,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七章五十二条的学习,我深刻感受到,条例强调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定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际工作中,我曾亲身目睹过一起由于政治纪律不严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一次项目合作中,由于对合作方政治背景的市查不严,最终导致项目陷入僵局,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通过这次教训,我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准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例。例如某子公司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条例既是规范管理者行为的准绳,又是维护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命运和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勤勉尽贲、廉洁自律。三、强化责任担当,提升管理能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责任担当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勇于担当责任,敢于直面困难和挑战,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不仅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更要对员工和公众利益负责。这意味着,在决策时要审慎,在行动时要公正,在用人时要公开透明。条例还对我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在现代企业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以确保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四、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求管理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条例详细列出了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同时也明确了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我将以条例为镜子,对照自己的行为,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将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自觉接受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自觉接受监督,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还要注重个人修养的提升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五、加强团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强调了团队建设的重要性。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注重团队建设和管理,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带头学习并宣传条例,鼓励团队成员共同进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同时我还要注重培养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指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处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应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担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注重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四】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杳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杰。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实际,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今天,很高兴受邀和同志们一越交流、探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这次廉政党课的主题是强化纪律意识,廉洁履职尽责,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持清醒,坚守定力;二是深化认识,严守纪律;三是从严要求,廉洁自律。下面,我就从这三个方面和大家作一交流。一、保持清醒,坚守定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以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齐抓并举,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腐败斗争节节胜利,目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持续巩固发展。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是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科学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形势,旗帜鲜明澄清一些模糊错误的观念,对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动向作出深刻分析,深入阐释新征程反腐败斗争的总的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关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的关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敢腐”是纪律、法治、威慑,是不能腐和不想腐的前提,重在惩治和震慑;“不能腐”是制度、监督、约束,是不敢腐的巩固和深化,重在制约和监督;“不想腐”是认知、觉悟、文化,是不敢腐、不能腐的最高境界和终极目的,重在教育和自律。“三不”贯穿着纪律、法律、制度、规矩、理想、道德要求,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三不”一体推进体现了内因和外因、自律和他律的辩证关系,三者内在一致、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相得益彰,缺一不可。一体推进“三不”的关键,在于强化三者的内在逻辑联系,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必须把惩治、预防和教育结合起来谋划,贯通起来推进,只有经过持续的震慑、制度的约束、思想的教育,觉悟不断提高,习惯渐渐养成,才能达到自觉的不想腐。在“三不”机制的强力推进下,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得到巩固发展。但还要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行百里而半九十。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依然艰巨繁重。作为党员干部,要清醒把握以下二占.八、(一)要看到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这是与党中央在反腐败方面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坚定决心是分不开的,这是根本也是前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围绕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并亲自抓落实,推动了反腐败斗争深入有效开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极大地振奋了党心民心。一是坚定不移“打虎”“拍蝇”,形成了强力震慑。党中央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调查省部级干部人。在高压宸慑下,全国共有万余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包括多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数字背后,彰显出的是“打虎拍蝇”不手软、惩治腐败不停歇的决心。二是驰而不息整治“四风”,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突破口,从具体问题抓起,以“小切口”推动“深治理”,精准发力、久久为功,解决了多年来看似不可能解决的顽症,实现了党内正气上升、社会风气上扬,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好转。据统计,仅2021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万余个、处理万余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数万余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持续狠抓中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各级纪委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坚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纯洁了党员队伍,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二)要正视问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冷静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上,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性认识不深,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不高,主体责任还没有扛在肩上、抓在手中、落到实处。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有的置若罔闻,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一门心思钻营权力;有的搞非组织活动、小山头、拉小圈子,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在腐败问题上,有的仍心存侥幸,搞迂回战术,卖官帽、批土地、抢项目、收红包,变着花样收钱敛财;有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藏匿赃款赃物,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党纪国法惩处。在“四风”问题上,面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十八大之后查处的领导干部,很多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上没有收手;有的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出现了各种变异。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判断,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形势判断上来,紧跟中央的步伐和节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要把握形势大家一定要对反腐败斗争有清醒认识,特别是要准确把握“三个越来越严”的新趋势。一是正风反腐越往后越严。党中央、中央纪委强调,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以永远在路上的勇气和决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让那些想搞腐败的人断了念头、搞了腐败的人付出代价。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是,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反腐力度,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推进追逃防逃追赃,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以天罗地网切断腐败分子外逃后路。通过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真正实现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为深化标本兼治和夺取反腐败斗争根本性胜利夯实基础。这是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确定的纪律审查的政策和尺子,充分体现党中央对腐败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纪律要求越往后越严。近年来,党中央、中央纪委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等重大策略,这是对党纪严肃性的重申和强调,就是要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纪律要求从“宽、松、软''转到"严、紧、硬”,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大多数,使之不敢踩“红线”、越“雷池”、闯“禁区”。“抓早抓小”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政治决心,体现了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的反腐败战略方针,体现了露头就打、严格执纪的更加凌厉的高压趋势。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些都是纪律要求越来越严的体现。三是执纪标准越往后越严。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每月中纪委网站都公布全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七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万起,处理党员干部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万人。从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结构看,七年来处理的万人中,共有省部级人、地厅级人、县处级万人、乡科级及以下万人。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党员干部情况来看,仅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万人次,占仝%;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万人次,占;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万人次,占;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万人次,占。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这也恰恰印证了“越来越严的要求。就我县而言,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中央的判断也是一致的。近几年来,县纪委持续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全县每年都查处有一大批违规违纪人员,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每年都处置党员干部在人左右,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在人左右。2024年月至今,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余人次,党纪政务处分余人。受处分人员中,受到党内警告人,党内严重警告人,撤销党内职务人,留党察看人,开除党籍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在受处分人员中,乡科级干部人(其中一把手人),占受处分人数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人,占受处分人数的%<,过去一顿公款吃喝、接受一个小“红包”、一次违规用车、瞒报个人事项等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现在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和规矩。过去也许“无所谓”,现在是动辄则咎、寸步不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含糊,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这就是形势,这就是标准,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二、深化认识,严守纪律党的纪律要求涉及方方面面,条条都与我们党员干部密切相关。今天,我主要想讲一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纪处分的“五种类型”,以及党的六项纪律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以便加深同志们对党的纪律的认识,更好地明确纪律底线、遵纪守纪。(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都作出了规定,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有力武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我党对管党治党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四种形态”主要目的是惩前联后、治病救人,该提醒谈话、红脸出汗的及早提醒警示;该给予党纪轻处分、进行组织调整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进行组织调整,让违纪情节较轻的及时悬崖勒马,防止错误越来越重;该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及时依规依纪处理,防止滑向犯罪的深渊;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时清除害群之马。这里我想先强调一下组织措施有哪些。这在第一、第二、第三种形态中都有体现和运用。组织措施涵盖面很宽,不仅包含第二种形态中的组织调整,也包括第三种形态中的重大职务调整,还包括第一种形态中的谈话、批评等措施。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批评教育类措施:主要有项,这主要包含在第一种形态中。包括经纪律审查后给予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以及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第二类,组织调整类措施:主要有项,这包含在第二种形态中。包括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以及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第三类,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主要有项,这包含在第三种形态中。包括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下面,我着重讲讲“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是以教育警醒为主,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经常红脸出汗,让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犯错误早期或将犯未犯错误时,就得到组织及时提醒,防止犯小的错误或者防止小错酷成大错。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方面,县纪委这几年下功夫很大,2024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人,占处理党员干部总数的仝,超过了三分之一。比如对有的够不上违纪的错误行为,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单位班子成员,对在履职中存在轻微过错行为的党员干部,县纪委都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早提醒,敲警钟。第二种形态,是指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是以轻惩戒为主,对问题较轻或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党纪轻处分,或者进行组织调整。这也是挽救人。有的人犯了错误,在原单位改比换个环境改要难一些,那么就让他换个环境去改,给他一个“重打锣鼓另开张”的机会。有些人的错误不是太严重,给予轻处分,让他汲取教训,避免以后再犯。2024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人,占受处理党员干部总数的%,接近一半。第三种形态,是指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是以重惩戒为主,对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务重处分,或者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采取"断崖式''降级处理,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或者说他一只脚已经踩进了犯罪的界限,我们用重处分把他拉回来。这些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今年中央纪委在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干部的一个缩影,十八大以来受到“断崖式”降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更多。省、市、县纪委在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并用重大职务调整组织处理手段的也不少。这里不再一一细说。第四种形态,是指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就是要坚决惩处打击,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不收敛、不收手,执迷不悟、拒绝挽救、负隅顽抗的,不但要依法惩处,还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不但要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前还应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今年元至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万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主要是及时拉拉袖子、提个醒,该谈话的及时谈话、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批评教育的及时批评教育,该给予诫勉谈话或轻处分、组织处理的及时依规依纪办理,目的就是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后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要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确保底线常在、“后墙”不松。前三种形态约束的是违法违纪但不是犯罪,只有第四种形态才会进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范畴。(二)党纪处分的五种类型知道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那么我们也要清楚对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有哪几种。党纪处分共有五种: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虽然这块很简单,但不意味着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了解和熟悉。比如,党纪轻处分也就是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一般是不涉及职务的,但是也有可能出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免去现有职务,就是党纪和组织处理手段一并运用,这几年区纪委在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时也多次这样运用,这也是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在这里,不仅想让大家了解党纪处分的五种类型,更想让大家知道受到不同类型党纪处分时带来的后果,也就是不同的党纪处分,党员干部受到的影响期不一样。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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