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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监理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1507350       资源大小:56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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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监理实施细则.doc

    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l 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文件编制。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施工现场,营地等施工人员活动场的安全保护与管理。2 职责2.1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检查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2.2本细则由各标段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审核承包方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监督。3 实施细则3.1施工方安全保护责任1)施工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及生活区安全的管理。2)施工方应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监理部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 安全机构的设置与专职人员的配备;(2) 治安管理与现场救护措施;(3) 防疫、防火、防气象灾害等措施;(4) 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的安全操作与驾驶;(5) 施工现场与生活区安全用电及其防护措施;(6) 其它安全规定。3)施工方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定。该手册应发至全体现场工作人员,并报业主及监理方。该手册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与生活的各环节,包括人身安全、设备使用、作业现场安全、劳动保护、意外事故及灾害救护等。并对全体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4)若在施工方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施工方应立即通报业主方,并在24h内向业主方提交事故情况的全面报告。3.2施工安全保护的现场监理1)监理工程师按有关法规及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检查督促承包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按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实施。2)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施工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施工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3.3施工安全监理工作(1)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检查安全人员配备是否足够合理,设施是否齐全,督促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2)审查批准承包人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并将施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与分项或分部工程开工挂钩,要求和监督承包人对高边坡等进行安全监测,并审查对监测资料的分析报告。(3)监督承包人编制并审查现场的安全手册或安全须知,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按照批准的手册或须知对承包人的所有施工作业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在作业现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抽查。(4)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如安全帽和其它劳动保护设施的佩带、高空和高边坡作业时安全绳和安全网的安装施工的通风或照明、在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的标志服,以及安全栏、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的设置等。(5)将砼仓面安全检查作为其他工序施工的前提条件。在砼浇筑期间监督承包人设置好渠道之间的通道,监督承包人禁止其在仓面上向下抛投任何物料,监督承包人对吊罐的缆绳卡环等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6)监督承包人每天对起重和提升设备的缆绳挂钩行程限位器和负荷指示器制动和保护装置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运行。在吊运重件大件时,应有专人指挥先试吊成功后再进入正常吊装程序,绝对禁止任何超载吊运。(7)对现场交通道路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完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缺失损坏,立即指令承包人补充或修复。(8)在承包人的施工供电线路架设完成后,监督承包人对线路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后,批准承包人通电。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监督承包人对现场的所有线路和用电设备的接地和保护设置进行检查,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指令并监督承包人纠正。(9)在进行明挖爆破时,监督承包人设置必要的警示信号等,并在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爆破,协助承包人疏散影响区域的人员和设备,在靠近边坡处的出渣边坡清理从上部往下部集渣等作业时,监督承包人设置专门的安全员和警示标志,以及必要的防护和拦挡设施,对道路的通行和上部作业进行协调控制。(10)在进行高边坡开挖后的坡面清理和支护作业的过程中,监督承包人设置必要的安全和警戒设置,并配备现场安全监督人员。(11)协助业主组织防洪渡汛工作,按照业主的统一部署检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落实。(12)所有的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和检查过程中都应将施工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立即指令承包人现场整改,必要的情况下通知承包人的现场负责人到场处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助业主做好各合同工程间的安全协调工作。(13)与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晤,及时对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从中发现问题和不足。对承包人的承诺应检查其实施情况,对于玩忽职守不称职的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雇。(14)如果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必须对其进入工地的设备和人员进行保险,监理人应对其检查和审核。由于工程进行中不断有设备进入工地同时,劳务人员和职员的人数也在变化,还应经常地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保险工作进行检查,对没有及时保险的项目应指示承包人及时保险。(15)及时向业主通报工地上发生的安全事故,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16)定期每月向业主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合同工程的安全统计报表,对整个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4施工安全控制管理的依据、方针与工作制度(1)施工安全控制管理的依据施工安全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与施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SLJJ1-1-181 DLJS2-1-81SLJJ1-17-181 DLJS2-17-81)等工程施工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2)施工安全控制管理的方针与管理机制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行承包人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3.5施工安全监督的程序与方法(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与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承包人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报监理机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3)建立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6)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7)保证施工安全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预算。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其他报告事项,或发包人、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施工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1)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查验证。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检查验证。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检查验证承担运输、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3)安全教育培训个人工作档案的检查,包括承包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4)施工安全档案和报告管理工程承包人必须建立施工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复检和销案制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机构报告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承包人报送施工安全作业月报,其内容包括: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情况与评价。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与检查情况。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本月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加强施工安全工作的措施计划。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申报与批准工程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行条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边坡支护工程、开挖工程、高大摸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高空作业、拆除大型设备、爆破工程等施工),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没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行条文,不予签发开工令。1)工程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机构批准。2)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承包人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3)对属于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承包人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4)以单元工程为基础的施工安全许可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作开工,承包人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3.6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1)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经监理机构批准。2)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未经监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3)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督促工程承包人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4)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监督承包人严格遵守经过监理机构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去警规程。要求承包人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5)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2)开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开挖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上、下层同时进行开挖及支护等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2)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清地质构造,加强安全检查、岩体变形监测与分析,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3)对于施工人员必须停留作业或经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物体或物料掉落的安全危险区域,工程承包人必须设置安全棚、安全通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3)砼浇筑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安装、拆卸模板作业和砼浇筑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2)吊装大型模板或滑模所使用的吊具、机具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3)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件可能坠落范围外,否则必须在上、下层作业面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4)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5)浇筑、吊运等机械设备设施之间,以及其与钢筋和浇筑埋设件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防碰撞安全距离。(4)高空及夜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张挂安全防护网。2)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施工人员必须从上层作业区下穿行,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承包人必须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哨。3)在夜间光照不良部位进行施工时,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保证道路交通区域、施工作业区域、堆存区域和其他室内、外工作区具备为交通运行、施工作业和工作能安全进行所必须的照明设备容量和照度。(5)安全用电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1)在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生有害气体,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监理单位。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2)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等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6)渡汛技术措施按照业主单位的统一布署审查承包人的渡汛技术措施、渡汛应急处理方案等。3.7施工过程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1)施工爆破作业控制施工爆破作业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监理机构应依据SD267-88第二篇1.0.15条要求,做好安全警戒及下列安全准备工作检查: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2)现场爆破作业的告警系统运行有效;3)在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4)在爆破危险区内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6)其他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2)边坡安全监控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必须:1)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3)金结设备吊装在进行金属结构设备或金属结构件的吊装和安装,以及大型钢模板的安装和拆卸等高空作业前,承包人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报送监理机构批准。(4)高空作业1)要求承担高空作业指挥及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施工安全和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许可证后挂牌上岗。2)施工期间,工程承包人定期(每半年或每年末)对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告警、指示等信号和标志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物品和信号标志,以保持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可靠的运行和使用状况。3)高空施工作业期间,承包人定期对施工作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用品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劳动防护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设施与用品。(5)施工设备运行吊装等大型施工设备以及砼生产系统等施工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工程承包人做好下列工作:1)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管理、运行、保养和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2)严格遵守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3)按施工机械保养规程规定配备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灭火装置以及其他必须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装置。4)按施工机械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规定的周期,做好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6)施工安全防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建立班前安全作业教育制度,加强班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上班期间不得喝酒,严禁指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喝酒后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和高空作业。2)严禁未配备合格安全防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高空、高压电作业。3)严禁未配备合格劳动保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不良施工环境条件作业。4)严格制止其它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与不符合劳动防护事项的行为。(7)安全标志1)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下列部位设立告警、指示等必要的信号和标示: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防护设施或明显告警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专人指挥,路杆。危险地段,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行人或施工作业人员频繁穿越、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路段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2)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和运行区域。3)高压电器、高压设备和埋设有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的保护区域。4)限制非施工管理、监理检查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的施工区域。5)其他可能存在安全危险的施工部位和作业区域。(8)安全渡汛检查承包人编制详细的防汛抢险预案并审批,检查落实。承包人按照业主单位的统一布署检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承包人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应有专人负责。水情和气象预报由发包人统一发布,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发包人和其它单位、部门采取有力的防护、救灾措施,以减少灾害对工程和工区所有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在汛期,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有关防洪、抢险和其他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9)施工营区安全检查承包人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配备适量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人在向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应递交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10)施工用电安全检查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存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2)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3)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4)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5)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6)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7)工地施工线路架设不得低于1.5m,电源开关应有质量良好的漏电保护装置。(11)施工人员安全检查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2)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4)在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安全网或防护栏杆标准应严格按建筑行业安全防护标准设置。5)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安全距离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12)拆除工作安全检查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详细的作业程序指导书,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13)机电安装、运行管理安全检查1)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2)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相关规定。(14)施工防火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15)爆破器材保管、仓库、运输安全检查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3)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地面总库的容量: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4)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200m。5)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6)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编制承包人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将手册送交监理机构备案。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包人的全体职工。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2)升降机、起重机、钻机及运输机械的使用。3)用电安全。4)砼浇筑的安全。5)钢结构安装作业的安全。6)机修作业的安全。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8)高空作业的安全。9)焊接和防腐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0)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1)化学制品作业的安全和有害气体的防护。12)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3)信号和告警知识。14)其它有关规定。(17)安全会议和安全防护教育1)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的考核与笔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工作面工作。2)承包人定期举行安全会议,检查、分析并解决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和顺利进展。3)承包人在各作业班组设置安全员对该班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4)对于危险作业,承包人加强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监督岗,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3.8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授权,参加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施工安全事故分类由于施工过程中因违规违章、管理不善、意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事故,均称为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按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类。表3-5-1 施工安全事故分类表 事故分类情 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人员轻伤或重伤(人数)123人员死亡(人数)1234950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110>10100>1001000>1000(2)施工安全事故报告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立即向发包人单位和监理机构报告。1)24h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3)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3)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在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产物。(4)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1)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或录像,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保护,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2)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监理机构将参加发包人、承包人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协助发包人按国务院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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