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docx
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2021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登记使用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开发建设、登记使用、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轨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突发事件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独立开发建设的空间。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生态环保、保障安全、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四)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五)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用地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交通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大数据、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生态环境、排水防涝、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利用现状、发展预测、战略目标、总体规模、结构特征、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区域、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运用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结论,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市政、交通、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第九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加强前期分析,以开发利用重点片区或者节点为主落实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公共空间布局、各类设施布局和规模、景观等的规划控制和引导要求,并明确地下市政、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连通方式及要求。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划要求,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准予建设的范围,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分别作为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工程、重点地段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方案、推进步骤和跟踪服务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公共交通、居民住宅区、集中办公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网络化、立体化、T本化、人性化的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行综合开发。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整体设计、统筹建设。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国有土地的,除符合划拨条件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二)附着于市政、交通等设施的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用途、资源条件、所在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要素,依法建立地下空间用地基准地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且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第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确定,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该宗地地表主要建(构)筑物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续期。第十七条地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外,还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防灾减灾、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和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第十八条规划条件对新建地下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连通方案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地下连通通道建设。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与相邻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建设主体等内容进行协商,制定连通方案。第十九条因地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或者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的,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最有利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进行论证评估,其结论作为重要技术参考。第二十条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情况,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时监测。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或者从事地下热水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一条结建地下建设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验收。地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时将符合规定的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山体地下空间,应当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优先发展有特殊环境要求的数据中心、精密制造、物资存储等重要产业,因地制宜选择利用山体地下空间的项目。鼓励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城市绿地等地下空间进行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第二十三条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和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建设具备连通条件,且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支持,连通建设资金和建设主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连通通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通道面积可以计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第二十四条地下人行通道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连通通道,在满足交通疏散、安全防灾、环境保护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经营性开发。人民防空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具备开发利用价值依法可以开发利用的,可以投资开发作为地下商业、停车、物资存储等场所,实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第四章登记使用第二十五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建(构)筑物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第二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分层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第二十七条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是其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管理责任,保障建(构)筑物和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八条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按照规划和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地下建(构)筑物;(二)做好地下空间标识和指引的设置、管理工作,保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三)做好给排水、消防、通风、照明、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保持正常运行;(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配合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维护管理活动。地下空间向公众开放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除履行前款规定责任外,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机制,创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模式。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发展需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生态环保、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引进和培育优势企业、优质资源,促进地下空间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发展,推进地下空间产业创新突破。第三十一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转让、出资、租赁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家咨询制度,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业人才培养,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研究,科研成果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国土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规划、用地、建设、地籍、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平台管理,实时更新维护,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的说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地下空间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空间拓展的重要资源,合理有序地规划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地面交通压力、优化山地城市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同年4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地下空间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全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要求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体系,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相关立法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内外经验,合理、有效、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逐步建立包括市政、交通、人防、产业、能源、商业、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系统,是解决我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实现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从2009年至今,我市已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100余宗,涉及地下空间建筑面积740余万平方米,在地下空间用地出让、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尤其是,随着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的建成通车以及3号线的施工建设,我市地下空间事实上已经进入快速开发利用的时期。目前,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尚无专项法律、法规的规范,主要适用现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物权、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市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两部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紧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实践,我市出台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工作的措施等多项文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存在管理多头、底数不清、规划体系不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不够等问题。而且,某种意义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不可逆性,推动地下空间依法、有序、安全、可持续利用极其重要。因此。我市亟需通过专项地方立法来系统引导、规范、加强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形成科学利用和长效管理的机制,从而以法治方式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部署,为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提供更多更好的用地空间资源条件。二、制定过程根据2019年4月11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赵德明同志的讲话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遵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及时启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工作。2019年补充列入立法计划,2020年将条例作为审议类项目纳入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成立立法领导工作小组,制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先后赴日本、青岛、长春等地考察学习),扎实推进法规起草工作。2020年7月30日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17位全国知名专家针对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立法工作进行研讨。2020年9月27B,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10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一审。一审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会同城建环保委组织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以及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的修改,于2021年3月18日在贵阳日报、贵阳晚报和贵阳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还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再行修改后,主任会议提请4月29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二审。二审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并在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又作了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向市委报告后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进行三审。6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审议结果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和法制委统一审议。三、需要说明的事项(-)关于地下空间的界定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鉴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51358-2019)等已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内涵作了明确,条例从我市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表现为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建设和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单独建设的两种类型来划分开发利用的范围,即在第三条规定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二)关于规划管理关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其规划按两个层次、类别加以规范。L专项规划。为强化顶层设计,发挥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引领和基础性作用,第七、第八条对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程序以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涵盖全市行政区域所有规划区范围,即属于全域规划,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无需再单独编制相应规划。2.详细规划。为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实施,参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标准(GB/T51538-2019)中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九条对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三)关于开发建设开发建设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为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现地上地下多层面立体化,满足地上地下公共空间的各类需求,提升城市空间的品质、便捷性和舒适性,第十二条规定了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二是为推动地下空间有序、合理开发,第十三条规定了结建地下空间开发的时序和相邻地下空间开发的统筹。三是为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用途、资源条件、所在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与发展等要素,体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第十五条第一款具体明确了建立、调整基准地价体系的责任主体、程序和相关要求。四是为了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十五条第二款总结我市具体实践,规定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照价值最大一层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五是为实现各类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和利用价值最大化,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分别对新建的地下建设项目或既有的地下建设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六是针对我市土地超过70%为山体、丘陵,山体地下空间规模巨大,且具有恒温、恒湿、安静、安全等特性,结合我市大数据、精密制造等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山体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方向作了规定。同时,由于山地城市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地下建设项目及其功能配套要求的差异性,考虑到有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可能不能满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有的可能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而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使用又对建设活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有很高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这些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没有权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对修订完善地下空间施工建设标准规范作出了安排,这有一个过程。在修订完善之前,为解决现有标准规范不适用或者暂无相关标准规范,实践确实又急需的情况,避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因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下情况的不确定性等带来的风险,针对没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或者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地下建设项目的情况,第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四)关于服务保障建立并提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良好政策支撑、政务服务、技术支持等保障十分重要,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因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普遍存在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及复杂性强等特点,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的同时,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健全多方参与、多渠道投资的运行机制,实施相应鼓励政策措施和社会资本经营原则等进行了规定。二是为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第三十二条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运用进行了规定。三是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的维护管理,并提供精准服务,第三十三条对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及其维护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五)关于法律责任现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建设工程质量与勘察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城市道路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追究措施,故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只作了衔接性规定。另外,鉴于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第三十四条还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范围界线作了规定。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的决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关于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个别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1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5日EJ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