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docx
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公共服务第四章城市管理第五章社会治理第六章保障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工作,提高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党建引领、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管理体制,履行规定职责,承担规定工作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公开便民、精细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整合辖区资源,推进法治、德治、自治融合,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回应、主动解决居民合理诉求,推动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制度化、精细化和常态化,强化为民、便民、安民功能,建设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应当听取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动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共建共创平安、文明、和谐街道。第二章机构职责确定和变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与辖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落实有关责任和措施;(二)组织实施辖区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辖区基层社会治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四)建立并实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责任制,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五)细化街道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双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开展的行业服务管理工作;(A)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派出它的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指挥调度或者协调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二)统筹协调、考核督办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工作事项;(三)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考核和派出(驻)机构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建议;(四)对涉及辖区的政策措施、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五)参与涉及辖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七)统筹社区工作者以及网格管理员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分解下达指标、签订责任状、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交办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办理自身所承担、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各类服务管理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在街道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办理各类服务管理事项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并采取当场办、一次办、网上办、限时办和异地可办等方式公开、公正地办理。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和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示,并印制服务事项目录手册供群众取用。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提供预约、咨询、查询、申报、受理、反馈等便捷服务。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事项,应当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资源支持、专项扶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I、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辖区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第三章公共服务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统筹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有计划地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区养老、婴幼儿照护、基础教育、卫生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设施和网点,满足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掌握辖区有关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规定,为辖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并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为低收入家庭、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保障服务。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居民需求,组织建设、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建设生鲜超市、惠民商铺、家政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等设施、网点和平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能,建立完善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辖区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服务措施,制定服务工作责任制,建立服务企业档案,实时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提供精准优质服务,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家庭和邻里矛盾纠纷,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城市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城市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方式,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并实施辖区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等的日常巡查,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开展社会治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政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公共交通、人民防空、文化市场、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物业、水务、应急、消防等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城市管理有关职责时,应当充分尊重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愿,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实施与辖区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和服务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或者受委托的处罚事项,及时查处;(二)属于职责范围和受委托以外由一个部门实施的处罚事项,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属于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指挥调度或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编制与街道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讨论决定有关街道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参与。第五章社会治理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使用市社会治理指挥调度平台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并对该平台反馈的问题及时解决,反馈诉求处理情况。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属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按要求办理。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多网融合、多格合一的要求,结合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合理划分管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实行网格化综合服务管理。网格管理员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薪酬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第三十一条网格管理员实行一岗多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采集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有关基础数据信息;(二)收集社情民意,做好走访服务、宣传发动等工作;(三)兼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收集和报告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四)巡查并上报发现的问题;(五)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其他职责。网格管理员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网格管理员已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实行共享、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重复采集。第三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维稳、治安、禁毒、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动员、引导和组织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开展治安联防联控联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排查治安隐患,研判、预防、化解安全风险,实施综合治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和特长优势,主动参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等群众性组织,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加强居民互动,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或者建立孵化基地,培育辖区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需要的组织。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居民和辖区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鼓励、支持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等活动,为辖区困难群体提供救助。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居民等共同协商解决辖区事务,邀请辖区居民、单位列席街道有关会议,做好意见征集、提供服务、沟通反馈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完善居民公约,传承公序良俗,深化社区协商共治,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及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对居民委员会安排部署工作和考核。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社区建设与治理工作。第六章保障监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街道的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应当保证街道办事处的参与权,听取其意见建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并保障对街道市政管网、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经费投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街道办事处工作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保障,将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工作经费、公益事业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为支撑,整合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实现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为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管理、社会治理和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工作提供支持。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街道办事处人、财、物的支持。有关职能部门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交办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要求、标准和流程。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建立精简高效的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治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保障街道办事处人员力量。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数量,从事相关公共服务。社区工作者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和与岗位等级、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建设规划,将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在岗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课程。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激励制度,统一组织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进行评价。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在辖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评价的结果,作为评价对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应当高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相同考核等次、同等职务职级的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第四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水、电、气、热、通讯、物业等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涉及的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服务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或者协调服务企业整改。第四十八条拒不服从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统筹协调或者拒不履职的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解决,或者明确领导人员作为包保责任人及时进行调查、督办,予以解决。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街道办事处辖区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本条例关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